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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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范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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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范文合集第一篇: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浅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

其中,要约作为订立一项合同的发起,应分清其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这两个不同的动作很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称为要约的撤回,此时要约不发生效力。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我认为,应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区分两者:(1)作出时间不同。

撤回应在要约生效前,即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而撤销,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或作出反要约之前取消要约,简而言之,是在要约生效之后作出的。

这是从实践中区分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行为的重要标准。

例如,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 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之后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遂立刻致电B公司表示欲取消9月2日发出之要约。

如果A公司是在B公司收到信函前或同时收回要约的,是对要约的撤回,由此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要约自始无效;如果致电时,B公司已经收到信函且未作出承诺,A公司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对要约的撤销。

(2)法律效果不同。

撤回由于是在要约生效前收回,所以要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由于是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后,再取消要约,即是使已经生效的了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3)对受要约人利益的影响不同。

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了交易的安全,所以撤销要约将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4)法律对两者的规定有所不同。

基于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浅议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行政许可的区别

浅议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行政许可的区别
下位概 念 ,两者最 主要 的 区别 是发生 的原 因不 同 ,撤销是 因为行政
以上 百分之 十五 以下 的罚 款 ;对 提交虚假 材料或 者采取 其他欺 诈手 段 隐瞒重要 事实 的公 司 ,处以五 万元 以上五 十万元 以下的罚 款 ;情 节严 重 的 ,撤 销公 司登 记或 者 吊销营 业执 照 。 ”二类 是被 许 可人在
而注销是行 政许 可的最 后一个 环节 ,属于 中性 的行政行 为 ,吊销是 行 政机关依 职权 而为 的行为 ,而注销 一般是行 政机关 依 申请 而为 的
行 为 。
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 止 ; 4 . 行政许 可被撤销、撤回、吊销 ;5 . 不可 抗力事 由 ; 6 .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
当组 织 听证 。
政行政 处罚 法 》第八 条规定 的 吊销 执照 ,撤销不仅 针对行 政许可证 件 而 言 ,其运 用 范围 较 吊销要 广 。注 销 与撤 销 ,两者 的最大 区别
在 于注销 的原 因是行政 机关和 被许可 人的行为 都不违 法 ,而是因为 某种 原 因需 要在法 律上 消灭它 。吊销与 注销 ,实际上是 两个完 全不 同的概 念 ,吊销 是行政 机关 对被 许可 人实施 的最严厉 的行 政处 罚 ,
力 的 主 体 的 不 同 ,对 这 四 者 加 以 区别 。
【 关键词 】 撤回;撤销 ; 注销:吊 销 ; 行政许 可 文章编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5 ) O 4 一 O 1 0 g 一 0 2
撤 回 、撤 销 、注销 和 吊销 ,在 行政 法学 上是 不 同的法律 概念 , 但 是由于现 行 的法 律法规 规定得 都很原则 ,相互 之间如 何 区别 ,一 应 当撤销行 政许 可的情形 :被许 可人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 当手段 取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过程。

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共基础科目的单独存在,但是公务员公共基础仍是公务员考试考查的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

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

(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17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宍效的原因。

典型真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现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02年?卷三? 12题一A)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句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解析]关键是“旋又” 二字。

2016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2016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2016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中国招标采购职业认证培训服务平台,提供最权威的招标师考试辅导教材及辅导课程,今天我们分享的是《2016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旨在使要约作废,并且都只能在承诺生效之前实施。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
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辨析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撤销和撤回

辨析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撤销和撤回

辨析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几个概念张兴江2010-7-28中国大陆的法学理论将法的要素分为三种:规则、原则和概念。

其中概念是指在法律中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对于新的办法中的一些概念如果不能够正确把握,必然会影响到我们今后使用,作者斗胆,希望以此文为砖,引得玉来。

一、撤销和撤回撤销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中都有这个概念。

撤销在程序法上有的时候是和撤回一样使用的。

在民法上撤销权是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典型形式,可以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如合同法中的第74条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规定。

而行政法上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

目前我们新的管理办法上规定了要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情形:因为发证机关的过错造成错误发放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2、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形:因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过错取得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办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在行政法中,撤销和撤回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行政行为中的撤回是指在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后,发现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便依职权收回该行政行为,使社会关系回归到未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状况。

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撤回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文书-【公司法务】购要约的撤回是撤销吗

法律文书-【公司法务】购要约的撤回是撤销吗

【公司法务】购要约的撤回是撤销吗【公司法务】购收购要约的撤回是撤销吗?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接获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要约驶向受要约人,即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深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其表现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飞到备受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因此,对于一经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收购要约来说,不普遍存在撤回的问题,只存在决定撤销的问题。

刑法所以长江三角洲地区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在通过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退回其收购要约”表述实际上应当指的是收购要约的撤销。

但是为了和法律表述并不相同,所以本书在此还是使用撤回的概念。

由于撤销已生效的收购要约往往会危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使其在证券市场上错失良机,并给股市行情带来冲击,因而已生效的收购要约一般来说是严禁被撤销的。

但由于收购过程单纯的通过收购复杂性,如果僵硬地强调要约呆板的不可撤销,有时反而会不利于收购的发展。

因此,应当允许收购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撤销要约。

但我国和其他相关法规并未作出规定,仅仅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随着我国要约收购的发展,以后的立法必定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要约撤回后对收购方来说还会产生很高一定的不利后果:收购方在发出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对继而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这是为了维护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的稳定,免于遭受连续的攻击。

要约的撤回——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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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不同于要约的撤销,撤回是发⽣在要约未⽣效之前,⽽撤销是发⽣在要约⽣效之后。

那么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有什么不同吗,要约的撤回有什么条件吗?店铺⼩编今天为⼤家整理了要约撤回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家。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效前,要约⼈使其不发⽣法律效⼒的意思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的意思表⽰。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但撤回要约的表⽰必须在要约发⽣法律效⼒以前作出。

要约为什么可以撤回呢?这是因为,要约发⽣法律效⼒以前,不会对受要约⼈产⽣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使尚未⽣效的要约不产⽣预期的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式向受要约⼈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

如果要约⼈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以⽐发出要约更快的⽅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应当及时向要约⼈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效。

如果受要约⼈怠于通知时,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撤回要约的效⼒。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撤回”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店铺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法律效⼒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
2.撤销(在要约发⽣法律效⼒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2.要约⼈依法撤销要约
3.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
4.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
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2.⽬的
在于诱使他⼈向⾃⼰发出要约,对双⽅⽆约束⼒。

3.种类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4.法律责任
⾏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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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副教授 , 李庆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

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

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

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

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 [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2]。

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

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 [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 [4]。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质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在必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英国合同法对单方合同采用了例外规则,单方合同的要约人只要采取了与发出要约具有同样公开性的方式撤销要约,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开始采取了要约中提出的行为,要约人就不能自由地撤销要约了。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对规定有有效期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如果商人在签名的书面函件中提出出售或买卖货物的要约,且函件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则,即使无对价,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如果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要约不可撤销。

在任何情况下,此种要约不可撤销的时间都不超过3个月。

而且,如果此种保证条款载于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则该条款必须由要约人另加签名。

”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要约人必须是商人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104(1)条规定:“‘商人’是指从事此种货物交易的人,或者,虽然不是从事此种货物交易的人,但他因其职业而对与这种交易有关的做法或货物拥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或者他雇用了一个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后者由于其职业而拥有此种知识或技能,因而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认为他拥有此种知识或技能。

”(B) 要约涉及到货物买卖,如果涉及其他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C)要约规定了有效期限,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撤销,但是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

(D)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

如果是一种表格形式的要约,有关承诺期限的条款还需要约人另行签字。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该项要约即使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得撤销要约。

关于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承诺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对一方已发出的要约,另一方没有以明示形式表示承诺,而是依要约人的请求采取行动。

对于此种情况,早期判例规则是,如果受要约人的履行已经完成要约,就不可撤销。

如果还没有完成要约,仍然可以撤销。

[5]这种规则已被现代的判决所否定,受要约人的履行一旦已经开始,多数州的法院便不允许要约人再撤销要约。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也采用了新的规则,《重述》第45条规定:“(1)当要约人请求受要约人通过以某一履行作为承诺,而没有请受要约人以诺言作为承诺时,如果受要约人作出了或开始了要约人请求的履行,或者使该履行有了一个开端,一个选择权合同便成立了。

(2)要约人依如此成立的选择权合同负有的履行义务,以受要约人依要约的条件完成,或提供所请求的履行为条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已经开始为自己一方的履行进行准备,但还没有正式开始履行。

要约人可否撤销要约的问题。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5条把履行准备与正式履行加以区别,并规定,受要约人的履行准备可以构成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适用范围内的一种依赖,从而使诺言依该《重述》关于不得自食其言的规定成为不可撤销的诺言。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英美普通法对要约的撤销采用到达主义。

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使受要约人实际地知道撤销要约的内容后才能生效。

这是英国1880年Byme V· Tienhoven判例所确立的规则。

该规则也为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2条所肯定。

不过,美国少数判例也认为这种通知只要是以适当方式发出的,即使没有送达受要约人,也是有效的。

这种观点被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其他几个州的制定法采纳。

[6]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英国1876年Dickinson V·Dodds的判例表明,撤销要约的通知不一定必须由要约人亲自送达,也可以由可靠的第三人转达,包括要约人授权第三人予以通知,或者受要约人已从可靠的第三人那里得知要约已被撤销的,同样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只要知道就已经足够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7]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撤回要约是允许的,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须与要约同时到达或者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视同未要约。

至于撤销要约,大陆法一般是不允许的。

这是因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法律都认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其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不受要约的约束。

《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另一方要约订立合同的人,因要约而受约束,但事先排除约束的除外。

”按此规定,除非要约人事前排除要约的拘束力,比如在要约中有不受约束的词句外,要约人须受要约的约束。

除此外,按照德国法,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

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

《日本民法典》第521条第1款规定:“定有承诺期间而进行的契约要约,不得撤销。

”第524条规定:“未定承诺期间,而向隔地人进行的要约,要约人于接受承诺通知的相应期间内,不得撤销其要约。

”奥地利、瑞士、希腊、巴西等国的法律中也有同德国、日本法律类似的规定。

依照德国法,可以在要约中采用注明不受拘束的词句来排除要约的拘束力。

而实际上,如果在要约中有了排除其拘束力的词句,它就不再是要约,而仅仅是要约邀请了。

法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国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不承认要约当然地具有约束力,因而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

而法国的合同审判实践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原则上确认要约在一定期间要受要约的约束,尤其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要约确定有期限时,法庭总是通过案例明确地或者暗示性地采用了上述处理原则。

对此,法国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中明确肯定要约人应在预定期间内承担义务,受其要约的约束。

当要约未明确或者暗示性规定期限时,审判实践中的处理较为灵活,法庭一般根据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法庭一般允许要约人自由地撤销;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法庭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合同性质及交易习惯,参照承诺人作出承诺所需的合理时间,自行为之日起确定一个期限,当要约人过早撤销其未明确规定期限的要约,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法庭一般采取责令要约人向对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处理,而不是确认合同已经成立。

[8]《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

如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那么要约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欧州《合同法原则》第2-202条规定:“(一)要约可得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其承诺之前,或者在以行为表示承诺之场合,在依第2-205条第2款或第3款形成合同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可以用与发出该要约时采用的相同的方式撤销。

(三)但如存有下列情况,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1)要约已表明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它是不可撤销的,或(2)要约已确定了承诺的时间,或(3)受要约人合理地信赖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并已基于对要约的信赖作出了行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二、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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