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九项重点要求的规定
输煤防止28项反措措施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八项重点要求(与输煤相关):一、防止输煤皮带(电缆)着火或煤粉爆炸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皮带,电缆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2、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3、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5、禁止在粉尘浓度高的情况下(浓度达到爆燃)动火作业。
二、防止人身伤亡事故1、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92)的有关要求。
2、领导干部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
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4、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方法。
5、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务使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的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6、加强对各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反对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7、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等类事故方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和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有和防护用品。
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
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8、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01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电力公司2000-9-28 发布)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电发[2000]589号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中电国际,国电电力,乌江公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电力设计院,电力科学研究院,热土研究院,武汉高压研究所,苏州热工所,各水电工程局,各水电勘测设计院,安能总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现颁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本重点要求并不履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印)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目录1 防止火灾事故 (2)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7)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8)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13)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16)6 防止锅炉膛爆炸事故 (18)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20)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22)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26)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31)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37)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43)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48)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49)15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52)16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56)17 防止接地网事故 (57)18 防止污闪事故 (59)19 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61)20 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 (62)21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66)2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68)23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69)24 防止交通事故 (71)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新版《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能源局下发文件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年4月15日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自2000年9月发布以来,在防范电力生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类事故均呈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压、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安全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2006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新划分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2011年9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进一步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调查处理权限,强化了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3]427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需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电力企业近些年来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经验,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在内容上增加了“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故”、“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的要求,修编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他18项重点要求的条款和内容,并在附录中列出了对应各项重点要求应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5项反措制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电发[2000]589号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中电国际,国电电力,乌江公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电力设计院,电力科学研究院,热土研究院,武汉高压研究所,苏州热工所,各水电工程局,各水电勘测设计院,安能总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现颁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本重点要求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印)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目录1 防止火灾事故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6 防止锅炉膛爆炸事故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15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16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17 防止接地网事故18 防止污闪事故19 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20 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21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2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23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24 防止交通事故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共68页word资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9月28日发布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在电网容量增加、系统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超速、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等事故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和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应用于电力生产,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但有些频发性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并且有的变得越来越突出,新的事故类型也不断出现。
近来,发生了多年来未曾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如轴系断裂事故、锅炉缺水事故、电缆着火事故以及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重大环境污染、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锅炉尾部再次燃烧、锅炉满水和缺水等事故的重点要求,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各单位应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1 防止火灾事故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1电缆防火。
1.1.1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25项反措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电发[2000]589号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中电国际,国电电力,乌江公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电力设计院,电力科学研究院,热土研究院,武汉高压研究所,苏州热工所,各水电工程局,各水电勘测设计院,安能总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现颁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本重点要求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印)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目录1 防止火灾事故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6 防止锅炉膛爆炸事故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15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16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17 防止接地网事故18 防止污闪事故19 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20 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21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2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23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24 防止交通事故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电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按时组织班组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 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 (试行)》(能源安保[1990]110 号)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学习情况在培训记录簿 中记录好。 1、 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 2、 大型或较复杂操作,应设第二监护 人,操作前要认真进行操作模拟预 演。 3、 对大型操作应进行操作评价工作。 4、 使用微机标准操作票系统时,操作 前应与实际运行方式核对,严格执行 三级审票制度。 以上 4 条依据查找现场操作票、工作票。 1、防误闭锁装置运行维护及使用规定, 已纳入电气运行规程第 4 章 5.3 条,如 有设备变更时,应及时修订规程。 1、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在值长万
能钥匙使用记录中可查到。
助理及专工
闭锁装置 时
1、已执行持证上岗。
发电部电气 专工
Hale Waihona Puke 每年 5 月 份及 11 月 份进行一 次 每年一次
11.2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3)、为了防止发电机的损坏事故发 生,应严格执行《发电机反事故技 术措施》{(86)电生字 193 号}、 《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补充规 定》(能源部发{1990}14 号)、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1999 年 版)等各项规定。 4)、防止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生技部电气 专责
敷设电缆 时
46)、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 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 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 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 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 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47)、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
生技部电气 专责
设备改造 时
生技部电气
新敷设电
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 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 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 48)、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 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49)、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 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 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 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在电网容量增加、系统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超速、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等事故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主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和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胃些事故已大大减少,但有些频发性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并且有的变得越来越突出,新的事故类型也不断出现。
近来,发生了多年来未曾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如轴系数裂事故、锅炉缺水事故、电缆着火事故以及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重大环境污染、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锅炉尾部再次燃烧、锅炉满水和缺水等事故的重点要求,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现将锅炉专业的有关内容摘录如下:1、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1.1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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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QB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九项重点要求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谏壁发电厂发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管理内容与要求 1 3.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 3.2防止交通事故 2 3.3防止火灾事故 3 3.4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7 3.5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7 3.6防止压力容器及管道爆破事故 9 3.7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11 3.8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12 3.9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粉尘爆炸事故 13 3.10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14 3.11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15 3.12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17 3.13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19 3.14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21 3.15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24 3.16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25 3.17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26 3.18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27 3.19防止接地网事故 28 3.20防止污闪事故 28 3.21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29 3.22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 31 3.23防止直流系统事故 31 3.24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33 3.25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33 3.26防止风力机事故 34 3.27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4 3.28防止风灾事故 37 3.29防止设备腐蚀事故 39附录A (规范性附录)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九项重点要求的规定 43前言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现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根据国电集团公司二十九项重大事故预防措施要求,对原谏壁电厂二OO一年十一月印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防止直流系统事故、防止风灾事故、防止设备腐蚀事故等内容。
由于我厂属火力发电企业,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和防止风力机事故未单独列条款,但在防止全厂停电事故、防止风灾事故及相关措施中已含其内容。
本标准实施后,原二OO一年十一月印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贯彻实施意见》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写。
本标准编写人:王学彤徐国祥徐文俊姜伟民宋玲妹霍维农王育祥蒋欣军顾志兴马坤祥王磊金凌云万有林刘桂生雍伟林巫学前杨向东丁兰生纪东平张孝洪陈金生殷强华纪彦敏张新华徐宏武审核:郑民牛朱瑞成李鹤鸣许琦赵恒斌范新军裴玉良莫建益李庆和朱哮水沈玉兴邵汉新批准:曹沂本标准委托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九项重点要求的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过程中运行、检修、试验等方面的管理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谏壁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规程制度汇编<<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谏壁发电厂企业标准<<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2001年11月版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事故90%以上的原因是习惯性违章所造成,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国电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我厂《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
杜绝习惯性违章,工作中做好劳动互保、“三不伤害”和危险点分析预控等自我保护工作。
3.1.1 生产现场要做到3.1.1.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必须符合“安规”和“厂规”要求。
3.1.1.2 脚手架必须通过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坚持脚手架每次使用前的检查签字认可,防止倒塌。
3.1.1.3 道路地面平整无杂物,平台齐全符合规定。
3.1.1.4 照明充足特殊场所应配有事故照明。
3.1.1.5 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禁火区,危险区段,滑段,孔洞,落物和交通等警告标志)。
3.1.1.6 栏杆、护板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齐全,并符合原国电公司电力设施规范要求。
3.1.1.7 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良好可靠。
3.1.1.8 沟道隧道盖板齐全完好,下水道畅通;地面无积水、积油、积粉、积灰。
3.1.2. 领导人员要做到:3.1.2.1 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
加强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安规》和通知、通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的学习和考试。
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
3.1.2.2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布置、督促生产现场符合上述要求。
3.1.2.3 分配任务及安排人员要得当。
3.1.2.4 重大任务要布置交待安全措施,领导要到场。
3.1.2.5 保证必不可少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3.1.2.6 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不发布违章命令,不违章指挥。
3.1.2.7 大修、改造机组和非标准项目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落实。
3.1.2.8 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及时落实不安全情况的整改。
3.1.3 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后和工作当中必须做到:3.1.3.1 五防:防滑跌、防触电、防爆炸、防倒砸、防挤压。
3.1.3.2 六查:查必要的联系检查工作做好没有,规章制度是否执行;查设备是否可靠隔离;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查有无发生意外的可能,安全思想是否牢固;查有无影响他人的安全;查搭配工作是否考虑得当协调。
3.1.3.3 十不:不违反规章制度;不冒险作业盲目蛮干;不无票工作;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不上下同时作业;不边闲谈边工作;不随便乱动设备;不在地面乱丢杂物及带钉木板;不放松监护;不无证驾驶车辆。
3.1.3.4 严格执行劳动法,按劳动法的要求,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合理安排职工的加班加点,确保职工精力充沛。
3.1.3.5加强职业卫生保障工作。
做好职业卫生、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工作环境,落实预防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措施。
3.1.3.6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3.2 防止交通事故3.2.1 严格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定期组织交通法规的学习和交通安全常规教育的考试。
认真执行安全活动制度,凡三次不参加安全活动或有严重违章行车及发生负有同责以上事故的驾驶员必须参加复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驾车。
3.2.2 严把外聘临时工驾驶员的录用质量。
凡聘用大客车岗位的,必须有连续三年以上的大客车安全经历;聘用货车、小车驾驶岗位的,必须有连续两年以上的行车经历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里程,录用前必须通过严格的路考。
3.2.3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和强超硬会。
驾驶人员严禁将车辆、船只交给厂部批准以外的人员驾驶。
坚持做好出车前车况安全常规检查和例保制度,发现隐患或缺陷及时报修和整改。
3.2.4 严格执行驾驶员年审制度,对交通安全常规教育考试不合格或审验未通过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企业的车辆。
3.2.5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行驶前应全面检查,严禁带缺陷行驶或将存有安全隐患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3.2.6 驾驶车辆应保持中速行驶,密切注意车辆行人等动态,在能见度较低或恶劣气候条件时,必须开启规定的灯光且利用预见性制动减少途中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遇有事故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先让人后让车的紧急处理措施;发生伤人事故应正确处理现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车辆行驶中如发现异声和故障,应立即减速靠边停车并开启故障紧急灯,按规定摆设故障警告标志。
在异常排除或确认不危及安全的情况时方可复驶。
3.2.7 厂内任何机动车辆,必须由厂部批准的、具有准驾资质的人员进行驾驶。
持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并严格遵守厂区、厂内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进出厂门应提前减速鸣号,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且注意避让过往的非机动车辆和行人。
3.2.8 车辆进出厂门必须执行门卫管理制度,中央大道及地下有循环水管的道路严禁有关车辆通行,若生产需要必须从上述道路经过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3.3 防止火灾事故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重点要求如下:3.3.1 电缆防火3.3.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3.3.1.2 电缆防火重在封堵分隔,要求做到机组与机组之间、电气段与段之间,主厂房与升压站之间的互通电缆层与隧道必须彻底阻隔(采用防火门加防火墙的方式),封堵严实。
在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门。
3.3.1.3 对穿入主、网控制室、机炉集控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部位的所有电缆,以及现场电源盘、柜及通往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上下两面采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对于检修中损坏的孔洞或防火设施,其防火封堵应在终结工作票前恢复原样。
3.3.1.4 电缆竖井应分段(10米)作防火隔离,电缆隧道内应按不大于60米来划分防火封隔范围,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隔离的措施。
3.3.1.5 对发生火灾后人员极难进入的电缆夹层、地下电缆隧道,重要的电气小室等部位,应分段分区装设火灾报警及灭火装置。
全厂的火灾预警与灭火系统应逐步完善,地下电缆隧道采用水喷淋灭火方式,其它部位采用气体灭火方式。
3.3.1.6 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灰尘、不积水、不积油,安全电压下的照明完好,禁止堆放杂物。
3.3.1.7 厂房内敷设的电缆应定期清扫积灰、积粉及其它杂物。
3.3.1.8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属防火的要害部位,应设置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具或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必须在其范围内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1.9 加强对电缆区域的门锁及人员进出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厂部禁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