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备考之特殊地域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司法考试《行政法》有哪些考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
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
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1、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考民诉、刑诉、行政法、三国管辖问题

三国管辖1、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法院管辖:对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证据所在地;对香港→高等法院;对澳门→初级法院2、区际判决认可与执行:1)涉港:对内地→民商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财产地中院;婚姻家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对香港→民商事判决:高等法院;婚姻家庭:区域法院2)涉澳:对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向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3)涉台:向内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地中院或专门法院民诉管辖1、级别管辖: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院),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保全和国内仲裁证据保全2、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和纠纷2)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3)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合同纠纷步骤1)判决主管,是法院,判断专属管辖,无2,判断协议管辖2)无3判断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首先找到被告住所地3)判断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准;合同未履行的,且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履行地判断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2)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履行地从约定,没有的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地;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5、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所在地管辖6、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7、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研究——“原告就被告”原则【摘要】“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与行政干扰的问题。
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
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在对学者提出的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包括:原告选择管辖制度,完善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及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
【Abstract】〝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principle in China has been in place for many years, exposed to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ts main problem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executive interference. To overcome the localization of Justi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blocking the executiv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Chief of a fair trial.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cholars’ program assess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improvements, including: the plaintiff to choos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stem, improve the system of off-sit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关键字】原告就被告司法权行政权【keywords】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powers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意义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1.介绍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案件在地理范围上的管辖权。
它涉及到行政机关在什么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和执行的权限。
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保证不同地区的行政执法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2.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指国家划分的行政区域,通常包括省、市、县、乡、村等不同级别的行政单位。
行政区划有助于将地域管辖范围划分清楚,确立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2.1 省级地域管辖省级行政机关在本省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省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2 市级地域管辖市级行政机关在本市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市级行政机关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市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3 县级地域管辖县级行政机关在本县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县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4 乡级地域管辖乡级行政机关在本乡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5 村级地域管辖村级行政机关在本村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村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跨地域管辖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或相关方。
为了确保处罚的连贯性和统一性,跨地域管辖的规定也需要考虑进来。
3.1 上下级机关跨地域管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对下级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2 同级机关跨地域管辖在涉及到不同地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被同级行政机关同时处理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进行统一协调,确保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4.附件附件中包含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这些规定对于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非常重要,能够指导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依法处罚。
什么是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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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即地域管辖确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多个地方,则多个地方的行政主体都有权管辖。
一般来说,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研究——“原告就被告”原则【摘要】“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与行政干扰的问题。
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
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在对学者提出的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包括:原告选择管辖制度,完善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及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
【Abstract】〝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principle in China hasbeen in place for many years, exposed to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ts main problem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executive interference. To overcome the localization of Justi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blocking the executiv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Chief of a fair trial.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cholars’ program assess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improvements, including: the plaintiff to choos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stem, improve the system of off-sit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关键字】原告就被告司法权行政权【keywords】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powers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意义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特殊情况的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 特殊情况的管辖2017-2018司考刑诉法:特殊情况的管辖。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 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 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大家参考。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夕}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有协定的, 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 由该外国人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 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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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备考之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作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
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南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
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
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南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