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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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

1. C

2.AB

3.BD

4.A

5.ABC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司法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5. 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 一贯反对----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

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 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

1.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二)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2. 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答:( 1 )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二)国家合并。(三)国家分离。

(四)国家解体。

3. 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

(一)同意。(二)自卫。(三)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

施。

(四)不可抗力。(五)危难。(六)危急情况。

五、论述题

1. 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

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该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

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借用了国内法

的概念。

最后,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

2.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 )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

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4)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

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

1. AB

2.B

3.B

4.D

5.AB

二、填空题

1.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2. 几何学划分法、天文学划分法、自然划分法

3. 责任制度、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4. 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5. 大使、公使、代办

三、名词解释

1.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2. 大陆架----大陆架是沿海国管辖之内的该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

3.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 领事----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派遣国还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担任领事职务。

四、简答题

1. 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南极的法律制度。

答:《南极条约》和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南极的法律体系。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 )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2. 简述领海中无害通过制度。

答: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2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保护权;沿海国需承担不得妨碍等的义务。

3.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一)除国际条约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二)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有管辖权。

五、论述题

1. 试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

答:第二次大战以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

危及国际民航的安全与声誉。为了防止和惩治这样的行为,以维护国际民航安全和促进其发展,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公约,

其中1971年制定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

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主要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管辖、引渡及起诉等问题作了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该公约对飞行中的规定与《海牙公约》相同。

《蒙特利尔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与《海牙公约》基本相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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