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各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19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8日2019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2019年,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将继续紧紧围绕卫生健康改革和发展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健康中国、健康上海部署要求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方针,服务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以“切实落实”为重点,聚焦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服务模式和流程,强化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1.组织实施《加强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硬件设施、信息化和人才学科等建设工作,协同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
组织开展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题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工作。
全面推进国家社会心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招募并编制新一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健康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等要求,推进实施慢性病、艾滋病、结核病、肝炎、重点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健康口腔及消除疟疾等各专项行动计划/规划/方案,落实国家重大疾病攻坚行动计划要求。
克山病监测方案(2019年版)

附件2克山病监测方案(2019年版)为落实《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国卫疾控发〔2018〕47号)疾病监测全覆盖行动,切实掌握我国乡(镇,以下简称乡)级水平克山病病情,评价防治效果,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目的掌握病区乡克山病病情,全面分析我国克山病病情现况,及时发现新病例和明确防治工作重点,为克山病控制和消除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和甘肃16个省份的全部病区乡开展克山病病情监测。
病区乡全体常住人口均为监测对象。
(二)监测时限。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监测工作,更新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中克山病防治相关内容。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1.人口学资料。
监测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收集所辖病区情况,包括行政村名、是否病区、以及村常住人口等相关信息,结果填入表1。
2.克山病病情。
在全乡范围内,以病区村为单位,由村医线索调查疑似心肌病病例,同时收集患者近期门诊或住院的心电图、心脏超声、住院病历等临床检查资料,结果填入表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县医院和乡卫生院的协助下,组织疑似病例进行临床查体、十二导联心电图描记、心脏超声和X线胸片检查,会同县级克山病专家诊断组进行确诊,疑难病例需申请省级专家组现场复诊,检查结果填入表3。
注意识别无克山病病史且病程短于1年的新发病人。
3.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上报。
发现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需立即申请省级专家组到现场复诊,并将复核结果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备案。
(四)病例诊断及处置方法。
1.克山病诊断。
依据克山病诊断(WS/T210)进行检查和判定。
2.急型、亚急型克山病应急处置。
参照克山病治疗原则与疗效判定标准(WS/T314)进行。
三、质量控制(一)人员培训。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市、县级监测人员进行监测相关内容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乡、村级监测人员进行监测相关内容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4•【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关于“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有治疗意愿且符合治疗条件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进行有效救治,我委制定了《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地方病患者。
主要包括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
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需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服务机构为患者进行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表(表1),为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
(二)随访评估。
对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1次(克山病患者每年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状态进行评估。
询问和评估患者的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填入表2)。
(三)健康体检。
在地方病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X线检查(氟骨症和大骨节病)或甲状腺B超(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或心电图(克山病)等。
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2019年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

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评价
内容及判定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一)自评
1.资料准备
整理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组织管理、改良炉灶、监测、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资料。
2.现场评价
对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中所登载的全部病区(高砷)村,每村按照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30户调查改良炉灶和炉灶使用情况,供人食用玉米和辣椒正确干燥情况,不足30户的全部调查;或在病区村采集不同来源煤样,每种煤样采集5户,进行煤砷含量测定;或采集5户的烘烤玉米、辣椒样品,进行砷含量测定。
同时,对病区村95%及
以上的常住暴露人口进行砷中毒患病情况调查,查找新发病例。
(二)复查/抽查
1.资料审核
(1)自评报告。
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自评方法、自评结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自评结论、今后工作计划等。
重点审核各病区村砷中毒患病情况及供人食用玉米和辣椒正确干燥情况。
(2)工作资料。
查阅防治规划或计划、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病情调查资料和数据、疾病监测报告等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了解、核对组织管理、各病区村病情及改良炉灶(包括使用清洁能源,如电能、液化气、沼气等)落实和使用等情况。
2.现场评价
在每个病区县随机抽取3个病区乡(镇)(不足3个时,全部抽取),再从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病区村(不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评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切实掌握各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一步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根据《规划》终期评估方案的要求,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于3月下旬至5月对各省(区、市)进行考评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内容(一)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规划》目标、履行部门职责情况。
(三)各省(区、市)制订落实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等防治管理情况。
二、时间、人员安排(一)3月29日至4月2日,考评组对已经完成省级评估的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宁夏12个省(区、市)进行考评验收。
人员安排见附件。
(二)5月24日至28日,考评组对其他省(区、市)进行考评验收。
具体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一)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考评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配合考评组开展现场考评工作,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二)尚未完成省级考评验收的省(区、市),要加快考核评估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省级考评工作。
(三)全国考评验收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评验收结果。
联系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张树彬联系电话:************附件: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评组人员安排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报告撰写组成员:安冬、邓佳云、杨勤、申红梅统计分析组成员:高彦辉、魏红联、李卫东、徐菁、刘辉、韩贺鹏、刘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执行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执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6•【文号】卫办疾控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执行情况的通报(卫办疾控发[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掌握《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防治成效,按照《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 (卫办疾控发[2009]217号)要求,在各地完成自评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我部牵头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规划》目标情况开展了终期评估,评估报告已上报国务院。
现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一、评估结果(一)碘缺乏病。
《规划》要求,到2010年,各省(区、市)要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且95%以上的县(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评估结果显示,北京等28个省(区、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新疆、西藏、青海3个省(区)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全国2755个县 (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占评估县(市)总数的98%,基本实现了《规划》目标。
(二)地方性氟中毒。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
《规划》要求,全国 7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90%的中、重度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评估结果显示,全国87 131个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中,已有72 389个病区村落实了改水降氟工程,改水率为83%。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文号】国卫疾控函〔2019〕169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函〔2019〕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推进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按照《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监测评价全覆盖行动”提出的“各省份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地方病病区的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对《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7月23日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为规范重点地方病病区控制和消除目标评价工作,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国卫疾控发〔2017〕15号)和《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国卫疾控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评价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病区实现控制和消除目标进展;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地方病分类防控策略,实施防控工作精细化管理。
二、评价原则各地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省推进,综合施策、目标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基本原则,规范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
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5日)
为实现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管理,推动防治工作发展,卫生部和原中共中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中共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先后颁布了九种疾病防治工作的标准和技术考核方法。
为使这些标准和考核方法进一步完善,现根据改革精神,提出考核验收办法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疾病和标准(详见原规定)
1.鼠疫基本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2.布氏菌病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3.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基本控制和基本消灭标准
4.氟中毒基本控制标准
5.克山病基本控制标准
6.血吸虫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7.疟疾控制、基本消灭、消灭标准和恶性疟基本消灭标准
8.丝虫病基本消灭标准
9.麻风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二、考核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疾病达标的考核验收办法。
从1987年2月起凡上述几种疾病经过防治,达到国家颁布的各有关标准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着标准自行组织考核验收,上报省(区、市)政府审核批准,并将考核验收材料报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备案。
卫生部视情况有选择的进行抽查复核。
c27336--010202xxj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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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
(2019版)
国卫疾控函〔2019〕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推进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按照《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监测评价全覆盖行动”提出的“各省份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地方病病区的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对《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
(2019版)
为规范重点地方病病区控制和消除目标评价工作,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国卫疾控发〔2017〕15号)和《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国卫疾控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评价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病区实
现控制和消除目标进展;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地方病分类防控策略,实施防控工作精细化管理。
二、评价原则
各地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省推进,综合施策、目标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基本原则,规范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价组,在病区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市级复查、省级抽查,进行逐级评价,评价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评价采取审查申报资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的病区县定期进行自查,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
三、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承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相关部门组成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组,负责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评价的技术支持。
有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的地区,由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协调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实施。
四、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碘缺乏病消除、大骨节病消除、克山病控制和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控制和消除、饮水型氟中毒控制、饮茶型地氟病控制、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饮水型砷中毒消除的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8。
五、评价方式及程序
(一)县级自评。
病区县按本办法要求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自评。
自评结果录入到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关判定标准对自评结果进行判定,判定结果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自评符合标准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地、州,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达标自评材料。
自评材料包括病区基本情况、防治组织管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既往病情资料、按要求开展的自查结果。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所辖县自评符合标准后可直接申请省级抽查。
(二)市级复查。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及时组织评价组审查县级自评材料并安排现场评价,对县级达标情况进行复核。
将复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及省(区、市,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省级抽查。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价报告后,及时组织评价组审查申报材料,每市随机抽查1/3左右的病区县进行确认。
如抽查县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病情等考核指标与市级复核报告结论相符,则同意市级复查结论;如抽查县中存在与市级复核报告结论不符的情况,依据省级抽查结果对该县考核达标结论进行重新判定,出现此类情况时应适当追加抽查县数。
若有2个及以上抽查县的市级复核数据与省级抽查数据不符,则需责令市级重新开展复核评估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完成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达标后巩固。
已实现控制或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5年组织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取一定数量的病区县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监测与复核。
建立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控监测网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监测发现的线索,对已实现控制或消除的病区县组织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六、评价结果公布
对经复核通过重点地方病控制或消除评价的县,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分批公布实现重点地方病控制或消除的县名单。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公布后,《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碘缺乏病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2.大骨节病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3.克山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4.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5.饮水型氟中毒控制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6.饮茶型地氟病控制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7.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8.饮水型砷中毒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