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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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一、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

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

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

1、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

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

三、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1、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9.29•【文号】民[1988]安字30号•【施行日期】1988.09.29•【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9日民(1988)安字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生活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的标准。

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

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福利补助费,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7]后财字第463号文件规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0元,按总后勤部[1988]后财字第132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发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总后勤部规定的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本人交基本伙食费,差额部分由管理单位报销,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调整标准所需经费先由各地在已拨给的离退休经费中开支,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由中央财政安排明年预算时一并解决。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2]3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2]3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2]30号1982年10月11日)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1982年8月19日)(一)在中央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中,有一大批老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离职休养。

几十年来,他们为党为共产主义事业,为中国革命,历尽艰难险阻,作出了巨大贡献,现虽暮年,但壮心未已,离休以后,仍有为党为人民继续尽力的强烈愿望。

当前,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任务十分繁重,不仅需要在职干部努力工作,也殷切希望离休老干部中身体还好、能够做一定工作的同志继续发挥作用。

有些部委这样做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希望各部委按照中发[1982]32号文件的精神,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离休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安排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应从每个同志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他们的精力、专长和志趣,采用多种形式,因人制宜地安排。

一、根据中心任务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一些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离休干部,参加例如宣讲十二大文件、整顿企业、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检查落实政策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他们调查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或某一单位、某项工作的重要问题。

有些同志可以担任调查组长或工作组长一类的职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文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通字【2011】29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
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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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老友》2019年第05期
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四、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2日。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将要离退的人员所关注的。

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希望大家喜欢!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参加组织生活(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

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

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

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中组发〔1981〕17号)(六)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

春节慰问(一)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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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国管局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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