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 善治与幸福
政府善治——通往幸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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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 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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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只能由政 府来提 供。 单地说 . 简 在当今世 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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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有限 的. 而绝 不是无限的 近一 个时期 内, 国豳内忽 然出现 了许多关 于 中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管理的一种理念。
这个理念的核心是强调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社会治理,每个人都要尽自己的责任,同时每个人都可以享受来自社会治理的权益。
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实现全体人民的幸福和全面发展。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首先需要建立法治社会。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公正,提高法治意识,培养全体市民遵纪守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
要建设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
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是社会治理的一份子,应该尽自己的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事业。
政府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鼓励市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人人尽责的社会风尚。
要建设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幸福和全面发展,政府要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健康、教育、就业、居住等基本权益。
政府要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治理中平等参与和受益。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还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
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政府要倾听民意,重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还需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
社会组织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培育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挥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要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和人民的幸福我愿意全心全意为之服务

为了和人民的幸福我愿意全心全意为之服务在我看来,为了实现人民的幸福,作为公民和社会成员,我们都应该全心全意地为之服务。
无论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民的幸福是我们共同的追求目标。
下面我将从个人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实际行动三个方面阐述为了实现人民的幸福我们应该全心全意为之服务。
首先,在个人层面,每个人都有责任为人民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的幸福不仅仅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也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
我们可以从身边小事开始,例如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帮助他人等。
而这些微小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服务的具体表现。
不论是在家庭、学校、工作场所还是社区中,我们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善身边的环境,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其次,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有着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这包括参与社区服务、关注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
社区是人民的基本单位,社区居民的幸福感与社区的发展息息相关。
我们可以参与到社区建设中,协助解决社区中的问题,提供志愿服务,或是组织社区活动等。
同时,对于社会上存在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积极关注和支持相关的公益事业,为改善社会环境和人民的生活条件做出努力。
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心怀社会责任,我们才能共同为人民的幸福服务。
最后,实际行动是为了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
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层面,只有将愿望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需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和幸福,而我们作为普通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中,通过各自的力量倡导社会公平、公正、和谐。
我们可以通过行为来影响和激发身边的人,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为人民的幸福服务中来。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投票、建言献策等手段来参与公共事务,为实现人民的幸福发挥自己的作用。
总结起来,为了实现人民的幸福,每个人都应该全心全意为之服务。
无论是从个人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我们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人民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将愿望转化为实际行动,我们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幸福。
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通过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才能实现持久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幸福。
本文将探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以及一些有效的方法。
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应该加强收入分配的调控,确保财富不会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同时,法制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应该公正透明,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二、加强社会关爱和互助社会关爱和互助是营造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人们需要感受到来自社会大家庭的关怀和支持。
各级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关心。
此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提供帮助、传递爱心,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社会交流和沟通社会交流和沟通有助于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互动。
多样化、开放的交流平台能够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对话和理解。
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例如文化艺术交流、学术讨论等,让不同地域、族群和文化之间的交流得以扩大和加深,减少误解和偏见。
四、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和纠纷是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政府应该积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
有效的方式包括开展调解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法制教育等。
此外,加强社会治安和管理也是关键,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环境。
五、培养和践行社会公德培养和践行社会公德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的权益。
从小培养孩子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非常重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肩负起这一责任。
此外,媒体也应该承担起引导社会公德的重要作用,传递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字数:537)。
什么是善治的核心要素

什么是善治的核心要素在当今社会,善治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无论是国家治理、地方治理,还是企业治理、社区治理,人们都期望实现善治,以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和更有序的环境。
那么,究竟什么是善治?善治的核心要素又有哪些?善治,简单来说,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状态,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
它强调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以实现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实现善治,以下几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法治是善治的基石。
法治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一个社会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并确保法律得到公正、严格的执行,才能实现稳定和有序的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同时,法治还能够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明确的规则和预期,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民主参与是善治的重要特征。
善治不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行为,而是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治理的过程。
这就需要广大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来。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让公民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
只有当公民能够真正参与到治理过程中,他们才会对治理结果产生认同感和责任感,从而更加积极地支持和配合治理工作。
透明和问责是善治的关键环节。
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的行为应当是透明的,信息应当公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了解治理的过程和结果,对治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于治理不当、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的追究和惩处,也是确保善治的重要手段。
问责机制能够促使治理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善治的重要目标。
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应当致力于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平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善治是一种最好的治理方式

善治是一种最好的治理方式,其本质特征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进一步法治化的进程。
学者一般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五个:(1)合法性(legitimacy),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2)透明性(transparency),即政治信息的公开。
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都有权获得,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
(3)责任性(accountability),它指的是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
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
(4)法治(ruleoflaw),其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
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
(5)回应(responsiveness),这一点与上述责任性密切相关,实际上是责任性的延伸。
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
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
(6)有效性(effectiveness)。
这主要指管理的效率。
他有两方面的基本涵义,一是管理机制结构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管理成本。
善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
善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对幸福感的渴求也越来越强烈。
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实现人民幸福指数提升的必要途径。
本文将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如何通过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格局相对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社会形态。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和谐社会有助于社会稳定。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相辅相成的,而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通过构建和谐社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和谐社会有助于提升人民幸福感。
和谐社会使人民能够在平等、公正、和谐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享受到社会公共资源的均等分配,提升了人民的幸福感。
再次,和谐社会有助于经济发展。
和谐社会能够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和谐社会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
和谐社会能够培养人民的文明素质,使社会的道德风尚更加积极向上,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同时考虑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下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
1.政府的作用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政府应秉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社会治理,完善法制和法律体系,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
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3.个人的作用个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单位,每个人都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个人应树立公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与策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与策略。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治观念的普及,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善治的理解

善治的理解善治是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中,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治理手段,追求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和谐,促进人民的幸福和福祉。
善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涉及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个人治理等多个层面。
在善治的理解下,政府应该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善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善治的理念下,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政府要加强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法治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法律教育的推广,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能够依法维权,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善治强调政府的公信力和廉洁性。
政府是权力的行使者,必须保持公正、廉洁、透明的形象。
政府要加强自身建设,厉行廉洁政府,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
同时,政府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确保政府的公信力。
善治强调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当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的需求和诉求。
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要注重民生问题,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
政府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治共建的局面。
善治还强调社会的参与和自治。
在善治的理念下,政府不能独自承担所有的社会治理责任,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作,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
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政府要注重社区建设,加强社区自治,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
善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个人治理等多个层面。
善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政府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善治还强调政府的公信力和廉洁性,政府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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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尊严与公正的政治哲学反思善治与幸福俞可平[摘要]个人的幸福与尊严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民主和民生是人民幸福的两大保障。
政府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重大责任,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个人的外部条件而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其幸福。
在全球化时代,政府对人民的幸福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善治,改善民生,推进民主。
[关键词]善治幸福尊严民生民主个人的幸福与尊严,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永恒价值。
在中国,这些价值过去更多地体现在学者的论述和人们的理想中,很少体现在政府的行动计划中。
但是近年来,特别是自从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年初郑重提出政府的责任就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①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幸福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的“幸福指数”。
建设一个“幸福社会”、“幸福城市”、“幸福社区”被一些地方政府正式列入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规划。
2011年“两会”前后,“幸福计划”进一步升级,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热点,以致海外舆论评价说,中国共产党正在轰轰烈烈地建设一个“幸福中国”。
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承担何种责任?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重大的责任。
政府对人民所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这种责任可以有极大的不同。
我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政府对人民的幸福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善治。
一般认为,幸福是个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愉悦感。
从根本上说,个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应当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
任何他人都不能替代别人的幸福体验,任何政府或组织也同样不能取代公民的幸福体验。
幸福不能“被代表”。
然而,人们产生并实现其各自的需求和欲望却通常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个人的外部条件而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其幸福。
正如罗素所指出的那样,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我们需要通过改造社会来增进人类的幸福。
②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是因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在当今世界,民生和民主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两个基本保障。
改善民生,推进民主,都是政府的重大责任,它们集中体现为努力实现善治。
我把“善治”界定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
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
善治有以下10个要素:(1)合法性,即政治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2)法治,即法律成为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透明性,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
(4)责任,即管理者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担负基本的公共责任。
(5)回应,即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
(6)有效,即管理的效率。
(7)参与,既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
(8)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
(9)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
(10)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1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③政府治理的好坏与公民幸福感的高低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许多国际研究机构的证明。
无论是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关于“个人福祉和幸福的感知”指数排名,还是福布斯“全球幸福国家排名”都表明,国家的善治程度与其幸福程度有着高度的正相关性。
最近发布的“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对155个国家及地区在2005年至2009年间的幸福指数进行了测评和排序,被列为全球最具幸福感的前5名国家是: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荷兰。
从联合国的《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可以看出,这5个国家也是世界上发达程度最高和公共治理最好的国家。
丹麦的发展指数排名世界第十九,体现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只有0.247,是全球基尼系数最低的国家,性别平等指数全球第二,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0.3年,居民总体满意程度72%;芬兰的发展指数排名第十六,基尼系数0.269,性别平等指数居第八,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0.3年,居民总体满意度80%;挪威的发展指数排名全球第一,基尼系数0.258,性别平等指数居全球第三,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2.6年,居民总体满意度80.1%;瑞典的发展指数排名第九,基尼系数0.25,性别平等指数居第三,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1.6年,居民总体满意度79%;荷兰的发展指数排名世界第七,基尼系数0.309,性别平等指数居全球第一,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1.2年,居民总体满意度78%。
④近一个时期,我国国内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居民幸福感的调查和城市幸福程度的测评。
这些调查和评估表明,公民的幸福程度与政府的治理同样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例如,最近一项关于深圳居民幸福感的调查显示,在10项最满意的得分中,与低碳生活有关的占了前7项。
在10项最不满意的指标中,道德风气和社会公平的得分最低,接下去依次是社区噪音、卫生医疗、社会治安以及社区居民参与。
⑤这些调查表明,政府的公共治理与居民的生活幸福和满意程度紧密相关。
因此,无论是从哲学的角度还是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善治事关人民的幸福,它集中体现了政府对人民幸福应当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地说,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政府责任与人民幸福。
在全球化时代,政府责任的清单中应当增加醒目的一条,即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为公民的幸福生活创造外部条件,努力让公民有更大的幸福感,应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建设责任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
什么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就是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责。
进而言之,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要保证政府履行对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诺和责任。
如果政府失职,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责任,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应当有制度追究失职官员和政府的责任。
公民的幸福指数,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经济发展与人民幸福。
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其幸福生活的基础条件。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贫穷而又悲惨,这个社会就谈不上繁荣幸福。
⑥没有必要的经济收入和财产,幸福生活就无从谈起。
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要使人民群众过上一种富足的生活,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就要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改善民生。
这与政府的发展战略直接相关,在中国尤其如此。
发展是硬道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仍是政府的核心任务。
但发展应当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仅有经济增长,没有社会的全面发展,不仅不可能有人民的幸福生活,甚至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不公,从而给社会带来灾难,给人民造成痛苦。
第三,公共服务与人民幸福。
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安居乐业,需要国泰民安,需要文化教养,需要健康和睦,需要交通便利,需要生态平衡,所有这些都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密不可分。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必须有公共财政和制度机制的保证。
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不断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健康医疗、养老失业、扶贫济困的预算投入,努力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改善政府服务的质量。
公共服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政府治理能力与人民幸福。
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人类的生活需要秩序和规范,因此,公共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责任。
强调政府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能。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既不2可分离,也不可偏颇。
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达、人民富裕,但社会动荡、秩序失控、犯罪猖獗、安全缺失,人民群众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
政府治理的无能和失效,只会给人民带来痛苦和不安。
政府的治理能力来自政府官员的素质和法律规范,两者缺一不可。
我们既要想方设法提高政府自身的素质,也要健全法制,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治理能力主要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在社会领域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但在国家事务中,我们必须依靠法治。
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径。
第五,政府的民主治理与人民幸福。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除了满足衣、食、住、行的基本物质需要之外,还有自由、平等、参与等政治需求。
只有在保障和实现公民经济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和实现其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人们才会有生活的幸福感。
民主和民生从来就不可分,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两个基本保障。
人民要生活得有尊严,就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就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保障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努力扩大民主,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这是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通往幸福生活的必经之路。
第六,公民教育与人民幸福。
人类的幸福毕竟直接体现为个人的主观感觉,这与他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权利观密切相关,而这些都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
一个自私自利、心胸狭隘、贪得无厌的人是很难有幸福生活的。
追求个人幸福也不能损人利己,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顾自己不顾他人。
这就涉及到公民教育问题。
政府如何对公民进行教育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公民教育问题上各有不同的主张。
我认为,在幸福观上,公民教育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即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自己的责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对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当主张,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去争取,但公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特别重要的是,公民在追求自身的幸福时不应妨碍别人的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公民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特别是国家的法律。
总而言之,在现时代,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责任,公民的幸福程度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
但是,政府对公民幸福的责任是有限的,而绝不是无限的。
政府对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条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公民幸福的许多条件是政府无能为力的。
幸福首先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政府的作用毕竟是外在的,归根结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
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重大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公民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
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既需要积极的作为,也需要消极的不作为。
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划定界限,需要极大的政治智慧,而这正是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共同的任务。
注释:①温家宝:《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的的讲话,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2-12/2123548.SHTML;又见温家宝2010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