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条例释义word版本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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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探析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探析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探析作者:李建平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3期摘要:我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是国家战略级别的重点工程,同时由于涉及片区居民转移安置,所以复杂程度很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出台,对补偿和安置都提出了有效的指导,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1年发布以来,对我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所涉区域的移民补偿和安置提供了政策性的指导,保障了我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开展,促进了国家战略布局的推进。

条例出台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改,一次是在2006年,一次是在2017年,都是与国家当时的经济和发展情况相匹配。

一、条例中关于移民安置规划的考量1.明确了主管政府部门2017年最新修改的条例中,对移民安置工作的主管政府部门进行了明确,而且根据管理、组织、领导的权限划分,形成了三级管控的架构。

根据条例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从条例第五条可以看出,三级管控中,最上面一级,也是国家层面的一级为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的职能是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应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最后一级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除此之外,条例中还创新性的增加了项目法人的参与。

这与一般大型项目政府全盘监管的模式有所区别,因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整体情况的规划以及具体实施的细节非常了解,通过引入项目法人,可以让监管的流程更加透明和高效。

通过上述的安排,可以看出政府在国际级的大型项目建设上的管理思路已经更新,改变了过去一手抓的方式,更多的简政放权已经初见端倪。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政 法规 的 决 定 》 第
次修 订
20

根据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定 》 第 二 次修 订

根据




国 务 院关 于 修

改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例 的 决 定 》 第 三 次 修 订
和 国 水法》
制 定 本 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
大 中 型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征 地 补 偿和 移 民 安 置
国 家 实 行 开 发 性移 民 方 针




采 取前 期 补偿

补 助 与后 期扶 持 相结 合 的 办


使移 民 生 活 达到 或者超过 原有 水平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务 院 关 于修 改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的 决


定》


20







起施行

20


年4




国 务院关 于修 改 《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程 建 设 征 地 补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 的 决 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2018最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精选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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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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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条例释义
如何理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条例?来看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条例释义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X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X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X 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X
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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