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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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分享】

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分享】

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关键词:公益信托;法律特征;中国模式内容提要:公益信托主耍是一种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具有目的公益性、一律实行要式主义、适用力求近似原则解决其信托财产或其他剩余部分的有效利用问题、实行税收优惠的特征。

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积极探索公益信托的中国模式。

公益信托,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即使整个社会获得利益之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委托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行为的规定,将信托利益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即科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宗教、环保或社会福利事业。

[1] (P266-267)公益信托为各国信托法所普遍承认,此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并无不同。

实践中,此种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非常广泛,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此种信托事例也较为常见。

[1] (P266)根据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任何一项具体的信托,只要信托人设立它的目的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公益目的”的范围,它便可以作为公益信托而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有关要件,为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确立了法律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经济积累,我国的社会财富得到了较快增长,自然人、法人手中都有了一定的资金,这就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因为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作为委托人的从事公益信托的公司、基金会、事业单位甚至自然人都活跃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如扶贫、救灾、环保、教育、医药卫生等等,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我国的公益信托有关组织机构的发展也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组织公益性质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当滞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性质并探讨其发展的中国模式问题。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其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公益信托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指捐赠人将一定数额的财产以信托形式转让给信托财产管理人,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信托中的捐赠人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享受公益事业给予的回报,也可以通过变相地继续控制捐赠的财产,向其所选择的继承人、财产接受人等进行财产的传承和继承。

二、现状
公益信托是一个无形的慈善事业,它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较为不足,现行的《民法》对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完整,我国的一些城市尚未出台有关公益信托的地方性规定,致使一些公益信托机构及社会捐助者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未知的法律后果。

三、改善
由于公益信托的种类和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而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尚未完备,为此,应对公益信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益信托的运作,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健性。

目前,我国的公益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及其成功的公益信托项目,这为公益信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同时,本着让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的原则,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也非常必要,让更多人了解公益信托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支持公益信托的业务发展。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为了确保公益信托真正的发展和稳健的运作,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并根据国情进行创新,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公益信托的大家庭中来,为支持公益事业,为实现社会的美好愿景而共同努力。

国内慈善信托运作模式浅析

国内慈善信托运作模式浅析

国内慈善信托运作模式浅析作者:龙雅思来源:《财讯》2018年第25期慈善信托近几年来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如2014年两会马蔚华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2015年两会马蔚华提交了《关于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的提案》以及翟美卿在提案中为针对公益公益信托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业务实施细则等方面发展建言。

更为重要的是,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历时11年之久的慈善立法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为中国慈善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扫清了诸多障碍。

开展慈善信托概述(1)慈善信托的概念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或者公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安装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其中慈善目的涵蓋: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2)开展慈善信托的益处根据国际的经验,慈善信托是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一大重要利器。

慈善信托不仅仅可以直接接受大众的托付,还可以帮助公益慈善基金走出闲境。

慈善信托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特色:第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平台,能够为大众与公益慈善事业塔尖一个沟通的桥梁;第二,慈善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的手段,可以实现公益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第三,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文化理念,能够培育民众参与到公益事业的意识和增加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国内开展慈善信托的背景(1)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大力支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财富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需要一个机制健全、运作透明、效率较高的渠道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尽管作为开展公益慈善事业重要方式之一的公益慈善基金近些年在国内比较火爆,但是由于“嫣然基金丑闻”、“中国红会郭美美事件”等让大家对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现有方式信心大减,更让大家开始酝酿新的参与路径。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内容摘要:作为慈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益信托在我国至今仍基本处于萌芽状态,应从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入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公益信托理念的宣传,促进公益信托在我国顺利发展。

关键词:公益信托;制约因素;发展对策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charity charitable trust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in infancy, we should trust operating mechanism perfect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strengthen the public trust concept of publicity, promotion of public trust in our country s development.Key words: public trust; restricting factors;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引言当前,我国社会公益慈善意识已有很大提高,有能力并有意愿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人士层出不穷,慈善捐款额连年递增,同时,弱势群体救助、公益设施建设等公益需求也同样明显。

基于这一背景,公益事业在我国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其社会意义不可估量。

一、公益信托概况公益信托,即指为救济贫困、发展文教科卫、环保、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并非为委托人自己谋利益,也不是为特定利益人谋求一己私利,而是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

虽然各国对公益信托资助的对象界定并不一致,但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却完全相同,即:公益信托均是出于某类公益目的——使社会公众中符合条件的人获得特定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相比其他传统形态的公益事业组织,公益信托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这得益于信托财产权的独特架构——受托人拥有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权却无法享有财产,受益人享有收益却无法触及资金本金。

反思中国公益事业运作模式_积极发展公益信托制度

反思中国公益事业运作模式_积极发展公益信托制度

反思中国公益事业运作模式———积极发展公益信托制度王一(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近年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然而却屡屡遭遇慈善腐败弊案,是以民众开始对不透明、少监督的慈善业投以不信任的目光,与此同时对于健全中国公益慈善业管理体制的各种讨论也甚嚣尘上。

本文通过比较中国公益事业的两种主要参与形式———公益基金会与公益信托,分析各自恰当的市场定位。

进而指出,可以在社会一般性捐款管理方面增加公益信托的比重,充分发挥公益信托高效、规范、透明、安全、便捷的优势。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基金会一、中国公益事业现状1.公益基金会制度及其运营现状。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据2011年7月中国基金会三十周年纪念会发布消息:“自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6月国内基金会数量达到2267个。

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捐赠总收入已超过140亿。

”但与此同时,令人担忧的是基金会运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不足,资产运作和项目执行力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2011年4月,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被曝出“天价宴”事件。

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爆发,中国红十字总会、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中红博爱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利益关系复杂,无法自证清白,与红十字会有关的慈善机构均由于缺乏监管、信息不透明遭到质疑。

民众呼吁慈善机构应“去行政化”。

2011年9月,媒体报道称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将大量资金用于放贷,旗下公司组织结构混乱,部分慈善资金被挪用用于营利性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其公益性质遭到质疑。

同时亦存在缺乏监管,项目审批、经营情况不透明的现象。

2011年10月,花冈和平基金项下信托金额2.5亿元,在受托人中国红十字总会的管理下去向不明。

并且此前2000年的补偿执行标准也仅有原定金额的一半。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

浅析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内容摘要:作为慈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益信托在我国至今仍基本处于萌芽状态,应从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入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公益信托理念的宣传,促进公益信托在我国顺利发展。

关键词:公益信托;制约因素;发展对策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charity charitable trust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in infancy, we should trust operating mechanism perfect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strengthen the public trust concept of publicity, promotion of public trust in our country s development.Key words: public trust; restricting factors;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引言当前,我国社会公益慈善意识已有很大提高,有能力并有意愿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人士层出不穷,慈善捐款额连年递增,同时,弱势群体救助、公益设施建设等公益需求也同样明显。

基于这一背景,公益事业在我国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其社会意义不可估量。

一、公益信托概况公益信托,即指为救济贫困、发展文教科卫、环保、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并非为委托人自己谋利益,也不是为特定利益人谋求一己私利,而是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

虽然各国对公益信托资助的对象界定并不一致,但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却完全相同,即:公益信托均是出于某类公益目的——使社会公众中符合条件的人获得特定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相比其他传统形态的公益事业组织,公益信托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这得益于信托财产权的独特架构——受托人拥有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权却无法享有财产,受益人享有收益却无法触及资金本金。

对中国公益信托发展的思考

对中国公益信托发展的思考

对中国公益信托发展的思考作者:罗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基金会和公益信托是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的主要组织形式。

目前,基金会是我国管理社会捐赠的主要形式,在国外实践成功的公益信托并未发挥出其优势。

本文通过对公益信托独特优势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公益信托的法律制度来探讨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的契机以及发展中还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构建和税收鼓励政策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78-03一、绪论自从2011年6月份“郭美美炫富事件”为导火索的一系列网络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慈善组织的诚信形象岌岌可危,事件的背后也暴露了我国公益事业组织模式和结构的缺失。

在为今年四月底发生的雅安地震捐款时,作为中国最大的基金团体的红十字基金会再次遭遇募捐的尴尬境地,在红会的募捐箱前市民绕道而行,他们更愿意将捐款通过一些民间慈善机构送到灾区,日前新闻报道红会雅安地震捐款公开数据捐款前后相差2476万,红会又一次陷入了“信任危机”。

诚信缺失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目前,我国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法律所规定的基金会和公益信托,但实际上,这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发挥同等的作用。

存在人员管理混乱以及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基金会确扮演了主要的角色,然而,在公益资金管理上具备独特优势的公益信托并没有发挥出其作用。

基金会设立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加之上述的信任危机,使人们不得不去反思我国关于公益资金该如何管理的问题。

另外,在社会募捐实践中也多存在社会募捐主体不规范,募集人具有任意性;社会募捐行为监管不透明,募捐款物也无法保证按募集用途使用以及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等诸多问题。

推动新的公益事业组织形式的发展正是目前社会所需。

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慈善救济渠道多元化,规范化的要求,另一方,也有利于弥补基金会不足,重塑慈善组织形象。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1、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明确的公益目的,如教育、扶贫、环境保护等。

2、有合规的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合法的信托财产,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有确定的受托人。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经批准可以从事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业务资格。

受托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5、委托人和受托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6、确定公益目的和信托财产。

委托人应当明确公益目的和信托财产的范围、性质、用途等,并确保该信托财产合法合规。

7、选定受托人。

委托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并确保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业务资格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8、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9、报批或备案。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公益信托可能需要报批或备案。

委托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或备案。

10、履行公告义务。

公益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益信托的信息,以便社会监督。

公益信托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金融工具,可以为公共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在我国,设立公益信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和有效运行。

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公益信托是一种跨越法律和文化背景的金融工具,它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发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

一、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当时,教会法院将这种制度作为一种慈善手段,规定一些特定的财产需用于救济贫弱或满足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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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作者:张德荣曹亚东来源:《证券日报》2008年6月17日点击数:1661【字:大小】编者按:汶川地震唤醒无疆大爱,十亿亲人关心巨额善款归宿。

如何将爱心妥善经营,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

公益信托,是支持灾后重建,高效利用赈灾款项的首选途径。

本栏目将就公益信托的判定、国内外发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展开报道,敬请关注。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

截至日前,国内及海外华人的各类捐款已接近五百亿元人民币,创下了史上同类捐款的纪录。

随着灾区重建正式展开,如何使善款真实有效地运用到各项重建工作中?在长达3年以上的重建过程中如何使善款更好更高效更持久地发挥作用?已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中国银监会适时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来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不仅是解决当前灾区重建中两个倍受关注问题的最佳制度选择,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建设,推动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的很好实践。

公益信托不仅呵护爱心,同时还经营爱心,而且还具有有别于现有基金会等机构从事公益事业开展的制度设计上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公益信托走进寻常百姓,百姓可以通过公益信托加深对信托公司及信托制度的了解,进而树立起全民族的信托理念与信托意识。

变接受一次捐赠为经营一项公益事业比较而言,通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实现捐赠者的爱心,更能维护捐赠人的利益,保护捐赠人的捐赠热情。

首先,由于信托制度本身使捐赠者用于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受托人,避免了受托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向信托财产的蔓延与波及;其次,信托公司作为一类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接受捐赠的机构相比法人治理结构更完善、经营管理更规范、受到的监管更严厉;第三,法律专门对公益财产规定了多方位监管,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使公益信托透明度更高,改变了基金会模式下自管自用的情形。

传统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后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而不能使善款保值增值,在接受的善款用于资助某项公益事业后,除有捐赠者捐赠或再次募捐外,无法持续资助公益事业。

而公益信托则不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团队、专业化管理、专业化制度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实现公益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长期持续支持某项公益事业。

这也正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捐赠人选择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目的,传统模式(慈善基金会)的比例在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益信托的经营典范——诺贝尔奖基金1900年6月29日,瑞典国王在议会颁布了一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这个基金就是著名的诺贝尔奖基金。

1.诺贝尔奖基金的信托财产诺贝尔奖基金设立之初的信托财产是从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合920万美元),信托财产用于低风险的投资,以每年的信托收益分设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及和平五项奖金,授予世界各国在这些领域对人类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或组织;1968年瑞典中央银行于建行300周年之际,提供资金增设诺贝尔经济奖;1990年诺贝尔的一位重侄孙克劳斯·诺贝尔又捐资增设诺贝尔地球奖。

另外,日本科学技术基金、日本INAM0RI基金和瑞士的巴尔赞基金会都曾向诺贝尔奖基金捐赠过巨额资金。

2.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由瑞典政府任命的正副董事长和诺贝尔基金会理事会选举的董事和副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担任。

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如何让钱生钱,这样才能保证诺贝尔奖的金额。

根据1901年瑞典国王批准通过的评奖规则,这笔基金应投资在“安全的证券”上,这也正是诺贝尔本人的初衷。

对“安全的证券”,当时人们将其理解为“国债与贷款”,也就是以固定的财产作抵押,中央或地方政府作担保,能支付固定利息的国债或贷款。

瑞典议会的这一决定,也感染了美国人,美国规定从1953年起,诺贝尔基金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享受免税待遇。

从1953年起,基金投资开始从保守转向积极,政府允许基金会可独立进行投资,可将钱投在股市和不动产方面。

诺贝尔奖每年颁发的奖金数额视基金投资收益而定,早期的范围约从11000英镑(31000美元)到30000英镑(72000美元),以后逐年有所提高,上世纪60年代为7.5万美元,80年代达22万多美元,90年代至今持续多年都是1000万瑞典克朗(在2006年颁奖的时候约合145万美元)。

另外,诺贝尔奖基金的资产总额已增至40亿瑞典克朗。

可以看出,诺贝尔奖基金100多年来的经营是相当成功的。

3.诺贝尔奖基金的监管诺贝尔奖基金设有一个理事会,该机构的职能相当于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它主要任务是:选举董事会(信托法律网-强调: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董事和副董事;审阅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员们的财务报告,并对董事会当年的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4.诺贝尔奖基金的受益人选定诺贝尔奖的评定和颁发由四个奖金颁发机构、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和四个诺贝尔学会共同负责。

诺贝尔奖获奖人的评定主要由奖金颁发机构负责:物理奖和化学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生理或医学奖由瑞典皇家卡罗林医学院评定,文学奖由瑞典文学院评定,和平奖由挪威议会选出。

经济奖委托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

诺贝尔委员会负责获奖人推荐工作和召集专家参加奖金颁发机构的评议。

诺贝尔委员会则对奖金的颁发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查。

显然,从诺贝尔奖基金的设立和基金财产的取得、基金管理人的选定、投资策略、监察机制和获奖人的评定制度等各个方面看,诺贝尔奖基金是一个典型的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对我国发展公益信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设立信托型社会公益基金《通知》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这一规定使信托公司设计公益信托产品时,完全可以采用公募基金的形式。

1.设立方式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委托人将捐赠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另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基于某种公益目的,通过募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以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募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益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是开放式的,即在信托期限内开放捐赠。

对于特定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公益信托,开放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原委托人本人,在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捐赠;对于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应该自始至终向社会公众开放捐赠。

特定委托人发起的公益信托的设立,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

特别注意,不论委托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一定不能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桎梏;信托公司募捐的公益信托的设立,在遵守上述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益信托的要素特征,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募捐代理机构的选定;募捐宣传推介材料的编写和发布;《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制作;开放募捐的登记等。

2.投资渠道《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信托公司运用公益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自主投资也应该被允许委托投资。

(1)自主投资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

《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2)委托投资《通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我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

3.监察人的选定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而《通知》则将信托监察人的确定作为公益信托文件的必备内容。

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又能充分尊重委托人(捐赠人)的意愿,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等具有社会公信力且不易于信托公司产生关联关系的机构担任信托监察人。

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借鉴英美法经验,将信托监察人甚至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职责交予司法机关。

4.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公益信托受益人选定与信托的公益目的直接相关。

我国《信托法》规定的公益目的范围包括:“(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其中以(四)、(五)项为目的设立的公益信托的受益人的选定相对容易,可以事先确定好某个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文艺创作团体、体育协会、医疗研究或卫生防疫单位为受益人,因为他们从事的就是社会公益事业,资助它们就会使社会公众受益。

而以(一)、(二)、(三)和(六)项为目的或以概括的“公益”为目的设立的公益信托,受益人选定就相对复杂。

要么,将信托利益交由现有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按其章程处分或干脆设定它们为受益人;要么,就必须制订一套严格有效的受益人选定程序和方法。

将信托利益交由基金会处分无疑将使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公益信托相对于基金会的优势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从而失去发展公益信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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