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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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操作,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保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贷款提取、退休提取、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建造提取、大额提取等多种方式,具体提取条件和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装修、还贷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个人消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操作。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住房贷款提取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参与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与具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二)职工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贷。

第九条住房贷款提取的资金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职工的还款情况和账户余额确定,并及时通知职工。

第十条住房贷款提取资金应当直接划入职工的贷款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退休提取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退休金。

第十二条退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定;(二)职工在退休前曾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5年;(三)职工提供退休证明、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退休提取的金额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按照职工本人的要求,提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第四章购房提取第十四条拥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十五条购房提取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职工已经在当地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登记;(二)职工在购房前曾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三)职工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下文是安徽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离休、退休的;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三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三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职工的____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提取本人签字,提取所用的卡或存折必须是支取人的)3、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或约定提取申请书4、购房提取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或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或产权人的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内容自制)。

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按照提取原因需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包括封皮页、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住房面积、购房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2)购房____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回迁房。

(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贷款的:(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无房产证原件的:①产权证收押在银行,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银行未盖章的需提供产权证收押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②产权证收押在担保机构(不包括____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长条章。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

(1)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分摊到个人的费用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自住房屋。

(1)____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的规划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证明。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吉省直公字〔2 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三)建造自住住房的;(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围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

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根据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和细则:
1.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2.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既有房屋和新建房屋。

-还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大病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地方性规定,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根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一般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来确定。

4.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证明等,然后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后,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款项转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或直接支付给相关的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与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2-05-28 浏览次数: 94 字号:[ 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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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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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
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周岁、女职工年满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
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
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
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
确定。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
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且房屋使用功能为自住住宅)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购房时间
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
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经房改部门审批的《公有住房出售测算表》,购房时间以《房
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
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职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
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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