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以汽车为代表的生活改善品迅速涌入居民家庭。
停车收费作为温和的经济手段,可以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有效调节居民的停车需求,甚至改变居民的出行方式,为减轻城市交通压力。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突出收费的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停车收费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I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I【级地段:I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III级地段:II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IV级地段:III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VI级地段:V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I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II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岀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一、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的分配和收费管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上海市停车管理难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二、相关机构《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交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对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助居民和车主解决停车难题,同时监督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非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及相关法律维护。
三、主要内容《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停车场所是指在固定场所内划定的专门用于汽车停放的区域,包括小区停车位、路边停车位、商场停车场等。
为了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对所有停车场所进行审批和监管,包括保障停车位数量、设置标识、规范管理等。
2. 收费标准和管理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且确保符合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所,将会被严厉查处,并对其处以罚款。
同时,停车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以方便车主参考。
3. 停车的优先顺序停车场所应按照优先需要解决问题的顺序进行停车。
例如,如有行人正在过境或疏散车辆时,车主应优先考虑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另外,对于老弱病残和急救车辆,停车场所应设置专用停车位,确保他们的权益得以保障。
4. 监督和投诉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启动投诉机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设立 24 小时热线,车主和居民可通过热线举报和投诉停车场所的不法行为。
收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部门将会针对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处理和回复。
四、总结《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是一项有力的法规,对于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和收费行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计费规定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范本一:一、停车场使用规则1.1 停车场概述本停车场位于上海市,提供停车服务。
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并根据停车时长进行计费。
1.2 停车场使用方式1.2.1 驶入停车场前,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行驶安全。
1.2.2 驶入停车场时,请按照指示牌指示选择合适的停车位。
1.2.3 所有车辆需要在停车场内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1.3 停车费用支付方式1.3.1 停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或者移动支付方式支付。
1.3.2 支付完成后,请保留好收据以备后续需要。
二、停车场规则2.1 停车行为准则2.1.1 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并保持停车位整洁。
2.1.2 严禁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紧急出口及其他车辆道路。
2.1.3 严禁停放违法车辆或危险品。
2.2 停车场安全2.2.1 在停车场内,宠物必须被放置在适当的笼子或者绳索中。
2.2.2 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对于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停车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禁止行为2.3.1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吸烟。
2.3.2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打闹、扰乱秩序的行为。
三、停车场安全措施3.1 摄像监控本停车场配备了摄像设备进行24小时的监控,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3.2 24小时保安巡逻停车场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3.3 紧急救援设施停车场配备有紧急救援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附件:1. 停车场平面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行为,指车辆占用了应为消防通道而设立的通道,阻碍了紧急情况下紧急车辆的通行。
2. 危险品:具有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物质或者物品。
范本二:一、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1.1 停车场概述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为市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分为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两种类型。
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2元,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
2020年整理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doc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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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
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
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
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
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
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
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
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
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
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
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
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
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
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
摩
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
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
(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
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
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
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实行长
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
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须报经市
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
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情况,
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
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
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
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场(库)等别
一等停车二等停车三等停车四等停车五等停车六等停车收费(元)/小时
库库库库库库地段级别
一级地段11109876
二级地段1098765
三级地段987654
四级地段876543
五级地段765432
六级地段654321
注: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