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_919
优秀范文: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2篇

优秀范文: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3)优秀范文: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3)精选2篇(一)学习物权法这门课程的这段时间,我收获了很多。
首先,物权法是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基础法律课程。
物权法是指对于特定的物体享有权利的法律规定,它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了解了物权的概念、种类以及其产生和转让的方式,对于我理解和掌握民法的整体结构和内容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学习物权法让我意识到了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物权法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保证其对于特定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
物权法的存在和实施,不仅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应该承担起守护物权法制度健康发展的责任。
另外,学习物权法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变革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的技术和生产力的出现,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
在物权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物权法在适应社会变革和满足人们需求方面的努力和保持法律的变革性。
这让我明白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约束和规范,还应该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学习法律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深入的法律理解能力。
同时,法律又是一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需要不断跟上最新的法律动态和研究成果,才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意识到了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我将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总的来说,学习物权法是一次有收获的学习经历。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不仅深化了对物权法的认识和理解,还懂得了法律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学习物权法也让我意识到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我一定能够在法学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学物权法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物权法制度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现将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二、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类型、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内容。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性:物权法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利益,具有公共性。
2. 民事性: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
3. 实质性: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实际保护,注重物权关系的稳定性。
4. 体系性:物权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
三、物权法学习心得1. 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矛盾。
(3)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财产权利保障,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关系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或变更。
(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平等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以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
(4)物权保护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3. 物权类型及变动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类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以下两点:(1)物权设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

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物权法是法律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复杂性,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对物权法的内涵、分析方法、适用原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学习物权法需要理解物权的含义和起源。
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体享有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物权制度应运而生。
理解物权的含义和起源,有助于对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
其次,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物权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了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物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
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对物体具有最完全的支配、利用和收益权利。
通过学习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了解到所有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同时,我还了解到所有权可以分割和转让,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这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用益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支配权、利用权和收益权的一种限制性权利,如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承包人对土地的经营权等。
通过学习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了解到用益物权的性质和内容,以及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债务人将其财产对债权人设定的担保物权。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等过程,以及担保物权的种类和范围。
此外,物权法还涉及到物权的保护和限制。
物权的保护是指保护权利人对物体的支配、利用和收益权利不受侵害,通过学习物权的保护规则和机制,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采取的合法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物权的限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或地方对物权的行使权利进行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学习物权的限制规则和适用原则,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物权行使权利进行的限制,如土地征收、对外投资等。
物权法法律学习心得5篇

物权法法律学习心得5篇物权法法律学习心得1《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1)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与全国400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
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
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
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
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
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
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物权法》是我大学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物权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下面是我对《物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总结了学习过程中的收获和感悟。
一、对物权法的基本认识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了解到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人的主体地位为基础,以制度安排为核心的一门法律学科。
物权法是调整人与物、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保障人的物质利益和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和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和公平,促进社会发展和繁荣。
二、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学习《物权法》让我深刻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
物权法始终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保护权利人在物权关系中的利益,同时也考虑了其他相关利益的平衡。
例如,物权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的特殊处理原则,以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对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抵销人等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的理解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逐渐理解了物权法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
例如,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权、担保物权等概念的含义和关系。
物权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体现了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和处分权力;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权利人可以对物享有最充分的利用和支配权;占有是指实际控制物的行为和能力;使用权是主体对物的使用和利用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权益等等。
这些概念的理解对于正确运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物权法的基本制度的理解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了解到物权法涉及到的一些基本制度,如物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物权的限制与解除制度、物权的保护与救济制度等等。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明确了权利人对物权的取得方式和权力范围,规定了物权的转让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物权的限制与解除制度规定了物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和解除限制的途径和条件;物权的保护与救济制度确保了权利人选择合适的救济措施,保护其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关于学习物权法心得5篇

关于学习物权法心得5篇a;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下面就是带来的学习物权法心得,希望能帮助大家!学习物权法心得1参加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
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
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
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
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4篇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4篇(一)学习《物权法》这门课程,对于我来说是一次非常宝贵的学习机会。
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广泛适用性。
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物权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石之一。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各种权益关系。
它规定了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人们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广泛。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都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
无论是房屋、土地、车辆等固体财产,还是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和规范。
这使得物权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和广泛适用的法律之一。
再次,物权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交易和转让规则,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并规定了对不正当侵占行为的惩罚和救济措施。
它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最后,学习物权法使我意识到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要了解和遵守物权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并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遵守契约精神,与他人和平共处,共同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不仅对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而且对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责任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4篇(二)在《登顶之舞》这本书中,作者通过描写主人公李思的成长故事,告诉我们只要有毅力和勇气,就能超越自我,达到成功的巅峰。
这本书让我受益匪浅,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人生经验和学习心得。
首先,这本书教会了我坚持不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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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
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部分: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②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 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 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 年12 月23 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 年3 月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 年8 月12 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XXX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XXX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 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 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 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个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XXX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XXX条至第XXX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XXX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 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