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安全距离
【最新】危险源安全距离(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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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安全距离(二篇)
目录:
危险源安全距离一
高压电安全距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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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安全距离一
一氧化碳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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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安全距离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一氧化碳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如下: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注: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黄磷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9》表1中49栏,临界量为50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黄磷属甲类一氧化碳属于乙类仓库与厂房)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注:防火间距表只体现出防火距离,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量与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计算,原则为距离越远评估级别超低,投入管理资源越少。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危险源安全距离完整版

危险源安全距离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一氧化碳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如下: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注: 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黄磷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9》表1中49栏,临界量为50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黄磷属甲类一氧化碳属于乙类仓库与厂房)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表只体现出防火距离,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量与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计算,原则为距离越远评估级别超低,投入管理资源越少。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重大危险源保护距离表

符合
Hale Waihona Puke 司备注 距最近村庄约 300m 距最近村庄约 400m 距最近村庄约 400m 距最近村庄约 300m 距最近村庄约 400m 距最近村庄约 400m 周围无水源、 水厂 周围附近无车 站、机场
周围无军事禁 区、军事管理 区 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 化工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保护距离
条款 要求 储气罐或罐区与民用建筑间的距离为25米~40米 居民区、商业中 心、公园等人口 密集区域 液化烃罐组120米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学校、医院、影 剧院、体育场 (馆)等公共设 施 供水水源、水厂 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机场以及 公路、铁路、水 路交通干线、地 铁风亭及出入口 储气罐或罐区与民用建筑间的距离为25米~40米 液化烃罐组120米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是否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 符合 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基本农田保护区 、畜牧区、渔业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 符合 水域和种子、种 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畜、水产苗种生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危害 符合 产基地 重大危险源泄漏均不能影响农田灌溉、畜牧区、渔业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 符合 河流、湖泊、风 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 景名胜区和自然 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 符合 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军事禁区、军事 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予以保护的 其他区域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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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安全距离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一氧化碳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如下: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注: 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黄磷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9》表1中49栏,临界量为50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黄磷属甲类一氧化碳属于乙类仓库与厂房)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表只体现出防火距离,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量与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计算,原则为距离越远评估级别超低,投入管理资源越少。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之欧阳总创编

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对于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①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储量≤5吨和>5吨的甲类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距离分别为30米和40米;储气罐或罐区与民用建筑间的距离为25米~40米;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距离为25米等。
总之,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来确定间距。
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液化烃罐组120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③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规定: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分别为:一级油库100米;二级油库90米;三级油库80米;四级油库70米;五级油库50米。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①以上公共设施均可归类为民用建筑居住区,对于民用建筑与危化品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均可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②国家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定的防护距离仍可适用以上公共设施;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GZ1-2010)第5.1.3条规定:“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发布,2010年12月22日修订)。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①以上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列为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均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危险源安全距离(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源安全距离(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源安全距离(最新版)一氧化碳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如下: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 球罐卧罐水槽式罐液化烃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0.5D1.0D但不宜大于1.5m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1.0D可燃气体助燃气体0.5D0.65D但不宜大于1.5m0.5D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黄磷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9》表1中49栏,临界量为50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120120相邻工厂(围墙)50120120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5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4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5580厂外公路(路边)2025变配电站(围墙)5080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中心线)405080通航江河岸边20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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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安全距离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一氧化碳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如下: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球罐卧罐水槽式罐液化烃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但不宜大于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可燃气体助燃气体但不宜大于注: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黄磷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9》表1中49栏,临界量为50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 120 120 相邻工厂(围墙)50 120 12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 5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 4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 55 80 厂外公路(路边)20 25变配电站(围墙)50 80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倍塔杆高度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中心线)40 50 80 通航江河岸边20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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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如下: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
球罐卧罐水槽式罐
液化烃有事故排放至火炬
的措施
0.5D
1.0D但不宜大
于1.5m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
的措施
1.0D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0.5D 0.65D但不宜大
于1.5m
0.5D
注: 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黄磷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9》表1中49栏,临界量为50吨
安全距离相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
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
施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
体的高架火距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 120 120
相邻工厂(围墙)50 120 12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 5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 4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55 80
厂外公路(路边)20 25
变配电站(围墙)50 8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
(中心线)
40 50 80
通航江河岸边20
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 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
控制室、变配
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明
火
设
备
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介质温
度等或
高于自
燃点的
工艺设
备可燃气
体缩机
或压缩
机房
中间储用、电脱
盐脱水罐
其他工艺设备
房间
内
隔
热
衬
里
反
应
设
备
其
他
工
艺
设
备
或
其
房
间
甲A
甲
B、
乙
A
乙
B、
丙
A
甲
A
甲
B、
乙
A
乙
B、
丙
A
甲乙甲乙甲乙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
办公室、生活间
明火设备 15
介质温度低于自燃设备①可燃气体
压
甲15
22.
5
缩机压缩
机乙9 9
中间储
罐、电
脱盐脱水
罐
甲A 22.5
22.
5
15 9
甲
B、
乙A
甲15 15 9 7.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黄磷属甲类一氧化碳属于乙类仓库与厂房)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防火间距表只体现出防火距离,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量与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计算,原则为距离越远评估级别超低,投入管理资源越少。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