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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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不适用于岩洞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EJ 428 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 527 环境辐射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近地表处置场near surface disposal repository在地表面或地表面下几十米深以内并设置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该设施有确定的边界并受到有组织的控制,近地表处置场一般由若干处置单元、构筑物和缓冲区等组成。

3.2果。

3.3 3.4 调查水平investigation level当被测量的一个量(如剂量率、放射性活度浓度等)高于此水平时,需要调查其发生原因和造成后报告水平report level当被测量的一个量(如剂量率、放射性活度浓度等)高于此水平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主动监护期initiative guard period处置场关闭后继续有组织地开展设施维护和监测活动的阶段。

4总体要求4.1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符合GB 9132、HJ61、GB 18871等标准,各类环境介质的采样方法应符合HJ61、EJ 428、EJ 527 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应符合GB8999等标准的要求。

4.2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一、任务来源 (4)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4)三、主要工作过程 (5)1. 国内文献外调研 (5)2. 北京市调查表调研 (6)3. 初稿起草 (6)4. 修改完善及定稿 (7)四、编制原则和依据 (7)1. 编制原则 (7)2. 编制依据 (7)五、国内外相关工作和研究进展 (8)1. 国外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8)2. 国内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9)六、主要条款说明 (10)1. 适用范围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 术语和定义 (11)(1)实验室危险废物 (11)(2)内部分类 (11)(3)内部投放 (12)(4)内部暂存 (12)(5)内部贮存 (12)(6)内部收集 (12)(7)二次容器 (13)4. 基本规定 (13)(1)一般要求 (13)5. 分类 (14)(1)类别划分 (14)(2)类别判定流程 (16)6. 内部投放 (16)(1)容器 (16)(2)标签 (17)(3)登记要求 (17)(4)投放要求 (18)7. 内部暂存 (18)(1)划分暂存区 (18)(2)暂存区标识 (18)(3)暂存时间 (18)(4)定期检查 (19)(5)二次容器 (19)8. 内部收集 (19)9. 内部贮存 (20)10. 处置 (20)七、意见和处理 (20)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理由 (21)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21)十、标准可操作性分析 (21)一、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开展实验室废物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委托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承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任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下达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新规范及标准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新规范及标准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新规范及标准1、《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92—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铸造工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本标准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也可采用其他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治理技术。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2、《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93—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3、《六氟化铀运输容器》(GB/T42343—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规范用于运输的六氟化铀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0.1kg或以上六氟化铀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阀门保护装置、阀门和堵头的制造和使用以及容器的装运要求。

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07195:2023(UF6)《核能-六氟化铀(UF6)的运输包装》。

本标准结构与IS07195:2023保持一致,本标准规定的用于运输的六氟化铀容器安全要求、性能要求与IS07195:2023保持一致,境外按照IS07195设计和制造的用于运输的六氟化铀容器可视同满足本标准安全技术要求。

放射性环境标准

放射性环境标准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 11216-89
1989-3-16
1990-1-1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 11217-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B 11218-89
1989-3-16
1990-1-1
土壤中钚的测定萃取色层法
GB 11219.1-89
GB 11223.1-89
1989-3-16
1990-1-1
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激光液体荧光法
GB 11223.2-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GB 11224-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钚的分析方法
GB 11225-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钾-40的分析测定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 9136-88
1988-5-25
1988-9-1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 6763-86
1986-9-4
1987-3-1
二、电磁辐射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
1988-3-11
1988-6-1
三、的分析方法
GB/T 13273-91
1991-10-24
1992-8-1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GB 12375-90
1990-6-9
1990-12-1
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电镀制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三条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近地表处置。

⾼⽔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在内河⽔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式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的是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指导⽅针。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采⽤区域处置还是全国集中处置主要取决于放射性⽔平,它对环境和⼈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废物的数量和接受废物的环境。

在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中,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体积约占整个放射性固体废物总体积的90%,⽽其放射性活度约只占总量的1%。

从安全考虑,它的隔离期需300年或更多⼀点的时间。

所以,只要采取适当的⼯程措施,是⽐较容易和⼈类活动环境相隔离的。

⽽⾼⽔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

放射性固体废物,其体积虽然不到放射性废物总体积的10%,可是其所含的放射性活度却约占总量的99%。

我国从事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家经多年研究认为,我国是⼀个幅员辽阔、地质环境多样的国家,为了减少由于⼤量废物长途运输带来的不安全因素、降低运输费⽤,同时考虑到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产⽣单位分布⾯⼴,需要与⼈类环境隔离的时间相对较短,隔离要求相对较低,所以早在上世纪⼋⼗年代初就建议,我国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区域处置的⽅针。

⽽⾼⽔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其放射性活度⾼、体积⼩,α废物的毒性⼤、寿命长,这些废物⼀旦释⼊环境其危害极其严重,所以从安全上考虑,需要与⼈类社会环境永久隔离,其处置场所应尽可能地远离⼈群,宜采取全国集中处置。

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我国中、低⽔平放射性废物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45号),正式确⽴了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区域处置的⽅针,政策规定“在中、低⽔平放射性废物相对集中的地区陆续建设国家中、低⽔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分别处置该区域内或临近区域内的中、低⽔平放射性物”。

1993年制订的,2002年⼜进⾏了修订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次重申了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区域处置的⽅针,并明确了⾼⽔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全国集中处置的⽅针。

【精品文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最小化

【精品文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最小化

核 动 力 工 程Nuclear Power Engineering第31卷 第 1 期2 0 1 0 年2月V ol. 31. No.1 Feb. 2 0 1 0文章编号:0258-0926(2010)01-0131-05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最小化王金明1,荣 峰1,王 鑫2,李金艳1(1. 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石家庄,050021;2.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成都,610041)摘要: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最小化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研究并应用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应采取的最小化措施,对实现其安全管理并有效降低处理、处置费用,降低环境辐射危害具有实际意义。

本文对核能生产、核技术应用和核设施退役等方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最小化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和论述,总结并提出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手段及最小化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最小化 中图分类号:TL94 文献标识码:A1 引 言随着核能产业的发展与核技术进步,放射性物质应用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其安全管理,尤其是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也成为国际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以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为基础,较系统地研究和论述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以及实现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有效措施,以有效地降低环境辐射危害。

2 放射性废物来源及分类2.1 放射性废物来源目前,放射性废物主要来自核能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核设施退役3个方面,其中核能生产是放射性废物的最大来源。

核能生产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绝大部分来自核燃料循环,其中99%以上放射性存在于乏燃料或乏燃料后处理废物。

同位素生产和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所占的权重较小(约占总量的百分之几),但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

2.2 放射性废物分类放射性废物分类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来源、形式(即固体、气体和液体)、放射性水平、长短寿命核素的量、穿透性辐射的强度、最终处置要求或核素毒性等。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21-05-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目次
HJ 61—2021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3 5 辐射源环境监测.............................................................................................................................................6 6 样品的采集、预处理和管理.......................................................................................................................24 7 监测分析方法...............................................................................................................................................33 8 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36 9 质量保证 ......................................................................................................................................................40 10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4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辐射环境监测推荐方法.............................................................................................4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置信区间及判定方法 .................................................................................................5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Spearman 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 ....................................................................5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宇宙射线响应值修正方法.........................................................................................5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对低本底测量装置进行泊松分布的检验方法..........................................................5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取样、监测记录表及监测报告 ...................................................................................... 58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1.0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近地表处置时,废物接收的基本要求、接收准则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近地表处置场发送的废物,其中主要是核电厂、核燃料循环和核设施退役所产生的废物。

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废物也应参照执行。

2.0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0 基本要求3.1 在装卸、运输、贮存和处置废物时必须遵守GB8703-88 规定的基本原则。

3.2 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GB14500-93 规定管理废物,使待处置废物满足具体处置场废物接收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3.3 废物包装必须满足GB12711-91 和GB11806-89 的规定。

3.4 具体处置场废物接收标准的制订应该以整个处置系统的安全评价为基础。

4.0 废物接收准则4.1 放射性核素含量4.1.1 废物包装体中废物的放射性比活度不应超过GB9132-88 规定的管理限值。

4.1.2 废物包装体中易裂变物质的含量应该加以限制,以保证不会达到核临界条件。

4.2 表面辐射水平废物包装体外表面上任意一点的最大辐射水平和1m 远处任意一点的辐射水平,必须满足GB12711-91 中7.1 规定的要求。

4.3 表面污染废物包装体表面放射性物质非固定污染,必须满足GB12711-91 中8 规定的要求。

4.4 机械稳定性4.4.1 废物包装体的承压能力和完好性,必须满足GB12711-91 中6.2 规定的要求。

4.4.2 水泥和塑料固化体的机械稳定性,必须满足GB14569.1-93 和GB14569.2-93 中规定的要求。

4.5 抗浸出性废物固化体的抗浸出性,必须满足GB14569.1-93 和GB14569.2-93 中4.3.1以及GB14569.3-1995 中4.5.1 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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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2019年,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的修订工作。

2019年5月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编制修订组(以下简称编制组),专业涵盖辐射监测、废物管理、水文地质等,并开展了调研和讨论工作。

2019年12月,完成了标准修订的初稿并进行了编制组内部讨论。

2020年3月,编制组邀请业内专家对本标准的初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核设施运行和退役活动都会产生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必须根据分类进行相应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要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目前我国除了已经建成近地表处置设施外,正按照区域处置的原则筹备建设新的近地表处置设施。

辐射环境监测是判断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和对辐射环境影响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及时制定和修编相应的国家标准,保障辐射环境监测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1995年发布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规定了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应进行修正和更新。

通过对GB/T15950-1995的修订,可加强我国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使我国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为保障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安全提供依据。

因此,修编本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修编原则和技术路线(一)修编原则1.充分参考和借鉴原标准,以GB/T15950-1995(以下简称原标准)为基础,编制标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GB/T15950-XXXX,以下简称本标准),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提供依据。

原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常规辐射环境监测,本标准依据原标准进行修改。

2.在尊重原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原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梳理,删除已过时或不适用的部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以提高新标准的实用性。

标准修订过程中坚持以提高实用性为出发点,对原标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完善,删除了不适用的内容,增加新的监测内容,以满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二)技术路线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为:1.查阅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文献资料;2.组织内部立项讨论会,确定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比相关标准与现行标准的具体内容,确定修订的内容;3.参照有关基本标准和现有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初稿,并召开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提交给标准编制主管部门;4.向生态环境系统相关机构、科研院所、处置设施营运单位等公开征求意见;5.汇总回复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并提交标准编制主管部门;6.标准编制主管部门召开标委会标准审议会,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和格式审查;7.按照送审稿审议会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初稿,并再次提交标委会审查,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经文字审查和行政审查合格后发布。

四、专家咨询情况2020年3月,课题组邀请业内专家对本标准的初稿进行了评审,收到专家主要意见如下:1.将“环境辐射监测”修改为“辐射环境监测”;2.前言中,引用法律次序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术语3.1和3.2合并,定义“近地表处置场”;4.术语3.3修改为:系指这样一种水平,在辐射防护实践中,当某物理量(如剂量当量、摄入量、单位面积的污染水平等)测量值高于此水平时,值得进一步调查其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5.增加土壤采样标准:EJ428 ;6. 5.1节建议改为收集可能对场址5km范围内造成影响的核设施运行资料;7. 5.2.5表1中累积剂量布点及其他要求中建议增加“优先选取下风向、居民点、环境敏感点等点位,并能够覆盖不同方位和距离”;8. 6.4节“当常规总α、总β、γ谱测量分析结果异常时”建议修改为“当常规总α、总β分析结果异常时”;9.8.2.2节“与运行前放射性本底调查的数据进行比较”修改为“与运行前放射性本底调查的数据和对照点数据进行比较”;10.9.5前这些步骤包括”建议修改为“这些步骤至少应包括”;11. 4.5节增加“应考虑处置场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源项情况和处置场的辐射安全防护情况”;12. 5.1节“其他核设施”改为“其他辐射源”;13. 5.2.5节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频次可为“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14.增加5.2.5.4节,“如处置废物源项中含有超铀核素,应在地下水中开展测量”。

课题组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并对初稿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4月报送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五、标准修订情况将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重新进行定义。

此外,还增加了“前言、监测范围、监测大纲制定原则、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

“前言”内容为新增,对本标准的修订进行了简单的说明。

本标准分为九章,即“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关闭后阶段”、“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章节编排主要依据原标准,并增加“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章节。

(一)范围删除了原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描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原标准规定“岩洞处置场也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修改为“不适用于岩洞型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增加和修订了引用的文件,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HAD401/09)、《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9132)、《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GB 11215)、《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 428)、《环境辐射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EJ 527)、《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 23)、《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等。

(三)术语和定义修订了原标准中关于“近地表处置”和“处置场”的定义,并增加了“调查水平”和“记录水平”的定义。

(四)总则4.1节,采用GB18871替换了原标准GB8703。

4.2节,补充描述了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的定义。

4.3节,将运行前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目标中获得“辐射环境本底水平及其变化规律”改为“辐射环境本底水平”;修改运行阶段的监测目的为“持续获取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掌握辐射环境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处置场运行对周围环境的辐射影响,评估公众受照剂量”;补充关闭后阶段监测的内容,将包容设施的“效能”改为“性能”。

4.4节,新增小节,补充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对象等内容。

4.5节,将原标准中“上述三个阶段的监测都应遵照经批准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改为“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的三个阶段均应制定相应的监测大纲”,并对监测大纲进行了要求。

(五)运行前阶段5.1节,将原标准中5.1节“自然环境资料的观测和收集”和5.2节“社会环境资料的收集”合并为一节,改为“应收集场址5km范围内辐射环境、气象、水文、地质、地球化学和水化学、自然资源、人口及其分布,以及可能对场址5km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其他核设施运行情况、辐射源分布情况等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

5.2.1节,将原标准5.3.1节和5.3.3节合并一节,改为“应获取处置场运行前最近连续两年的场址周围辐射环境本底水平,作为处置场运行期间和关闭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

5.2.2节,参照原标准5.3.2节,规定了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调查内容。

5.2.3节,新增小节,规定了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调查范围。

5.2.4节,新增小节,参考原标准5.3.2.1节、5.3.2.2节和5.3.2.3节,补充了环境辐射本底调查的布点原则。

5.2.5节,新增小节,描述了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监测方案,给出了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布点要求的参考表格。

根据专家意见补充海洋介质监测。

5.2.6节,新增小节,规定了各类环境介质的采样方法。

(六)运行阶段6.1节,新增小节,增加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

6.2节,参考原标准6.1.1节和6.1.2节,规定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原则。

6.3节,新增小节,规定了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范围。

6.4节,新增小节,规定了采样和监测点布设的总体原则。

6.5节,参考原标准6.2.2.2.3节,补充了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要求,并增加在上游设置1个对比井的要求。

6.6节,参考原标准6.2.2.2.2节。

6.7节,新增小节,规定了指示生物的采样要求。

6.8节,新增小节,规定了环境监测大纲的优化要求。

6.9节,新增小节,补充了关闭监测内容。

6.10节,参考了原标准6.2.1节“气象水文参数”,并补充关注水文地质、地表运动、土壤侵蚀的情况,以评估场址环境安全性的有关表述。

6.11节,参考原标准6.2.3节“调查水平和报告水平”,删除调查水平是“按照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或者化学物质指示剂的浓度是否超过相应本底水平的标准偏差的三倍来规定的”的要求。

将“报告水平”改为“记录水平”。

(七)关闭后阶段7.1节,新增小节,增加主动监护期的监测内容。

7.1.1节,参考原标准7.1节“地下水”的内容,并补充了植物样品的监测要求。

7.1.2节,新增小节,规定了辐射环境水平的监测内容。

7.1.3节,新增小节,增加了地表运动和土壤侵蚀等内容的监测和检查。

7.2节,新增小节,增加了被动监护期的监测内容。

(八)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8.1节,新增小节,规定了数据处理的要求。

8.2节,新增小节,规定了监测报告的内容。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9.1节,参考原标准8.1节和8.4节的内容。

9.2节,新增小节,规定了承担单位的责任。

9.3节,新增小节,补充了对监测结果评估的质保要求。

9.4节,参考了原标准8.2节的内容,增加了采样、制样和测量的要求,不确定性分析,与其它实验室的比对测量内容等要求9.5节,参考了原标准8.3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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