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章程1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旨在推广象棋运动,提高象棋爱好者的水平和素质。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普及象棋知识,培养象棋人材,推动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人材、开展象棋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象棋协会的活动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公益。
第六条象棋协会的会徽为一个象棋棋子,象棋棋子颜色为黑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象棋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
第八条会长是象棋协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务安排、文件管理等。
第十一条财务长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包括会费收缴、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有兴趣并具备一定象棋水平的个人。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会员有义务遵守象棋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象棋协会,但需提前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赛事组织第十八条象棋协会定期举办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校际赛等。
第十九条象棋比赛分为业余组和职业组,参赛选手需根据自身水平报名参赛。
第二十条象棋比赛的规则由协会制定,参赛选手需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象棋比赛的奖励办法由协会制定,奖励包括奖杯、奖金、证书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象棋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赛事的赞助和政府的拨款等。
第二十三条象棋协会设立财务账户,由财务长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象棋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需定期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二十五条会员在协会活动中如有违反章程和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象棋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象棋协会的组织、活动和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象棋协会全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为我国象棋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协会住所:[协会住所详细地址]。
第六条协会活动地域:全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协会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长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协调各部门工作;(四)处理协会对外事务;(五)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资格:(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热爱象棋运动;(三)具备一定的象棋水平;(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资格:(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积极开展象棋活动;(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五)退会自由。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旨在规范象棋协会的组织架构、会员权益、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以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和推广。
1.2 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1.3 象棋协会的宗旨是推广象棋运动,提高象棋水平,培养优秀的象棋选手和裁判员,开展象棋比赛和培训活动,加强与国内外象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架构2.1 象棋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2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重要事项并选举协会领导人。
2.3 执行委员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
2.4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竞赛委员会、培训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等,负责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会员管理3.1 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3.2 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有兴趣并愿意参预协会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经批准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3.3 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有杰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由协会领导提名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3.4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预协会决策的权利,同时需履行会费缴纳义务和遵守协会章程的规定。
四、财务管理4.1 象棋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赞助款、捐赠等。
4.2 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及时记录协会的收支情况并进行财务报告。
4.3 协会的财务报告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进行公示,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五、比赛和培训5.1 象棋协会定期组织各类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校际赛等,旨在提高会员的象棋水平和竞技能力。
5.2 协会设立培训委员会,负责组织象棋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提供专业的象棋教学资源和指导。
5.3 协会鼓励会员积极参预国内外象棋比赛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匡助。
六、裁判员管理6.1 象棋协会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象棋爱好者,推动象棋事业的发展,提高象棋水平,培养象棋人材,传承和宏扬中华民族的象棋文化。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人材、推广象棋运动、开展象棋文化交流活动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重大决策、审议章程修订、选举协会主席等。
第七条理事会由协会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组成,协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协会主席一致。
第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协助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九条秘书长由协会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个人或者组织,需符合以下条件:1. 热爱象棋运动,遵守协会章程;2. 提交会员申请书,并经过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3. 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的决策;3. 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4. 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推荐产生,表彰对象棋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荣誉会员权益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1. 会员的会费;2. 政府的拨款和社会捐赠;3. 赞助商的资助;4. 组织的赛事收入。
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用于开展象棋比赛、培训、推广和文化交流等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象棋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会员的素质和水平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象棋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2 会员大会是象棋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主持会议。
2.3 理事会是象棋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监督执行情况。
2.4 秘书处是象棋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事务管理。
三、会员权益与义务3.1 会员享有参加象棋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3.2 会员应当遵守象棋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象棋运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3.3 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向协会提供有关象棋运动的信息和资源,为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会费管理4.1 会员应按照协会规定的标准交纳会费,会费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并向会员公示。
4.2 会费使用应合理、透明,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象棋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方面。
五、比赛与赛事管理5.1 象棋协会定期组织各类象棋比赛和赛事,包括个人赛、团体赛、校际赛等。
5.2 比赛规则和赛事安排应公平、公正,确保比赛结果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5.3 象棋协会应积极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组织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提高会员的象棋水平和技能。
六、奖励与荣誉6.1 象棋协会设立各类奖项,表彰在象棋运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单位。
6.2 奖项的评选和颁发应公正、公平,确保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七、章程的修改和解释7.1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7.2 对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八、附则8.1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
8.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象棋协会所有。
以上是象棋协会章程的内容,旨在规范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会员的素质和水平。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广和发展象棋运动,促进象棋文化的传承与交流,保护象棋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象棋爱好者,普及象棋知识,提高象棋水平,推动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人材、开展象棋文化交流活动、推动象棋运动在社会中的普及等。
第五条象棋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象棋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象棋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章程的修订、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理事会是象棋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决定会费和会员权益等。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协助理事会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处理紧急事务、协调协会内部关系等。
第十条秘书处是象棋协会的专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组织和协调协会的各项活动、管理会员资料、维护协会的形象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感兴趣并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或者团体。
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是指在象棋运动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体,由理事会决定授予。
荣誉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但无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加入象棋协会的普通会员需要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缴纳会费。
会员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加入协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象棋运动水平,增强象棋爱好者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象棋爱好者,推广象棋运动,培养优秀象棋选手,提升象棋水平,传承和发扬中国象棋文化。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任务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爱好者、开展象棋普及活动、推广象棋文化、培养象棋人材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象棋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的会员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的具体事务,并协助组织各类活动。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条任何对象棋运动有兴趣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个人或者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象棋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款项、政府津贴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四条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协会的财务状况应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协会的财务报表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活动组织第十七条象棋协会可以组织各类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校际赛等,旨在提高象棋运动水平。
第十八条象棋协会可以组织象棋培训班,为会员提供系统的象棋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会员的象棋水平。
第十九条象棋协会可以开展象棋普及活动,包括象棋推广赛、象棋讲座、象棋展览等,促进象棋文化的传播。
第二十条象棋协会可以组织象棋交流活动,与其他象棋协会或者团体进行友谊赛、交流访问等,加强象棋界的联系与合作。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象棋水平,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加入象棋协会的会员,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旨在推广象棋运动,培养优秀的象棋选手,并举办象棋比赛和活动。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优秀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
第五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有兴趣并愿意参与协会活动的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缴纳会费。
第六条优秀会员是指在象棋比赛中表现优秀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会员,由协会评选产生。
第七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由协会经过评选授予。
第八条会员享有参与象棋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比赛、培训班和讲座等。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条象棋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各类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织,如比赛组织委员会、培训班组织委员会等。
第四章赛事管理第十六条象棋协会定期举办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和特色赛事等。
第十七条比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具体比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包括场地选择、赛程安排、裁判选拔等。
第十八条比赛分为预选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选手根据成绩晋级或淘汰。
第十九条比赛结果以裁判的判决为准,选手不得对裁判的判决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比赛期间,选手应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采取作弊行为,如发现作弊行为将取消比赛资格。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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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象棋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为“CXA”。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是领导全国象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象棋联合会,亚洲象棋联合会以及相应的象棋国际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象棋协会是由象棋管理人员、棋手、爱好者及全国各省市象棋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象棋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提高象棋运动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象棋运动,促进我国同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象棋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象棋运动;(二)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四)拟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开展职工、学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动,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培养选拔象棋后备人才;(六)负责组织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七)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的象棋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为象棋运动的普及、提高、推广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团体会员申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的个人,均可向地方象棋协会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接纳为当地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热爱象棋运动,有志于象棋运动的发展;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象棋比赛、训练班和讲座;(三)举办本会各类比赛;(四)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象棋活动;(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自然成为本会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
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职权(一)具体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二)全面负责象棋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三)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的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七)负责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一)技术委员会:研究、探讨象棋棋艺的发展状况,编制教材,对棋手等级和竞赛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更好地适应象棋运动在国内外的普及与提高;(二)裁判委员会: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审定、修订《象棋竞赛规则》,审批国家级裁判员,组织裁判员培训,向本会推荐申报国际级以上裁判员名单;(三)教练委员会:组织管理教练员队伍,进行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四)学术委员会:负责在理论上研究和探讨象棋运动的发展策略,开发电脑技术在象棋运动上的广泛应用,审查和修改记录方法,使棋手们能更好地发挥棋艺水平,适应比赛和训练的要求;(五)新闻出版委员会:负责本会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象棋比赛和活动的新闻宣传,扩大象棋在全社会的影响面,指导和监督有关象棋书刊、报刊的出版工作;(六)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青少年象棋运动的发展,对青少年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七)会员委员会: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关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出版会员联谊刊物,收取会员会费;(八)企业家委员会:由对象棋运动有贡献的企业家组成,负责进一步普及和推广象棋运动所需经费的筹集工作,讨论和批准对象棋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其中国象棋协会的荣誉称号;(九)网络委员会:利用电脑网络宣传、推广象棋;组织研究电脑网络在象棋领域的应用技术,包括各种象棋软件的开发。
如:人机对弈软件、联机对弈的程序及软件、电脑编排、等级分计算软件等。
第二十八条:各专项委员会的组成(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象棋界做出较大贡献并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技术等级制度第三十四条:本会在所属个人会员内实行协会技术等级制度,技术等级分为:特级大师、国家大师、大师、业余大师、业余九级至业余初级。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批和升降管理由技术委员会或委托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