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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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库区水域、附属设施等。

三、安全风险管理制度1. 风险识别(1)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识别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2)对水库周边环境、地质条件、水文气象等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

2. 风险评估(1)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

3. 风险控制(1)对已识别出的风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a. 采取工程措施,如加固大坝、修复溢洪道等;b. 采取非工程措施,如加强水库巡查、完善应急预案等;c. 对高风险区域实行隔离,限制人员进入。

(2)对水库周边环境、地质条件、水文气象等因素进行监测,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4. 应急预案(1)制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培训(1)对水库管理人员、巡查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确保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6. 监督检查(1)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责任与奖惩1. 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制度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制度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型水库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小型水库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注重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有效监理和规范运行。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实现各方面的密切合作。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小型水库工程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水库的位置、规模、用途和工程措施。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避免工程灾害和环境污染。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更好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合理配置水权资源,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三章施工和监理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应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管理,预防施工事故。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单位或个人进行,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监理工作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监理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

第四章运行和维护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运行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做好水库的调度和管理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和运行稳定。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包括对水库的日常运行、水质管理、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运行、保护环境”的原则,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水库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落实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先进的水文测报技术和水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库运行监控能力。

第七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控制水资源利用,合理分配水资源,做到节约用水,保障水库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水环境。

第八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水库的科学运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人员等职责划分,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水库运行24小时监控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激励人员积极参与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运行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水库日常运行,并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确保水库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应当做好水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水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运行管理组织机构第二条设立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由水库管理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会长,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事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并向水库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遵守制度。

第六条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库巡视管理制度2.水库测量管理制度3.水库泄洪管理制度4.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水库设备维护管理制度6.水库台账管理制度7.水库运行记录管理制度第四章水库巡视管理制度第七条水库每日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水利知识,了解水库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水库运行中的问题。

第八条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水库大坝、闸门、泄洪设施等的检查2.水库水位、库容、泄洪流量等的测量和记录3.水库周边环境的检查第五章水库测量管理制度第九条水库测量工作由专业的水利测量人员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水库测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位的测量和记录2.泄洪流量的测量和记录3.库容的测算和记录第六章水库泄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水库泄洪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泄洪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水库泄洪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制定泄洪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2.监测降雨情况,及时调整泄洪流量3.发布泄洪通知第七章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库安全运维管理制度2.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制度3.水库灾害防范管理制度第八章水库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库设备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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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
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
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

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

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

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

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

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

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

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

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

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
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

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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