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付清未签买卖合同
刁宏伟、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刁宏伟、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3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莹李丽党园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刁宏伟;刁亚娜【当事人】刁宏伟刁亚娜【当事人-个人】刁宏伟刁亚娜【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健【代理律所】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刁宏伟【被告】刁亚娜【本院观点】双方父母签署的《情况说明》属于证据中的证人证言类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应到庭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该《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刁宏伟是否已支付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5 01:34:44刁宏伟、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民终31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亚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刁宏伟因与被上诉人刁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刁宏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刁亚娜辩称,1.案涉房屋是因为刁亚娜欠银行贷款还不上,当时为防止银行将刁亚娜的房产收回,也是为了提供担保,刁亚娜书写了空白合同,交给其父亲刁广顺,由刁广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篇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原商品房认购书交纳的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在如今的商品房交易中,普通购房者往往都会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
开发商在销售宣传中,也往往会承诺成功按揭没有问题。
但由于按揭贷款是银行和购房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购房人的按揭申请是否被批准,权利在银行,而不在开发商。
因此,常常出现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的返还问题。
有的开发商认为,依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开发商认为,因为按揭不成是由于购房人单方的原因,应归责于购房人,所以其在解除合同后只需返还购房人的首付款,而购房人认购时所交纳的定金不应返还。
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往往有苦难言。
那么,开发商的抗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辩解不能成立:首先,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是两个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交易阶段,法律效果也完全不同。
民法习题

★选择题★1.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D)A.甲企业和其分公司之间业务范围划分的协议B.企业将员工甲提拔为副经理的行为C.甲和乙约定将来成为亲家D.甲和乙约定各出资10万合作建房一栋。
★2.下列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A.甲花费5000元请乙打高尔夫球B.甲对五岁的乙说:“你叫我爸爸,我给你10万元。
”乙向甲叫了三声“爸爸”C.甲发请柬称凡是参加我公司开业庆典的每人5000元赠品,当乙来时赠品发完了,乙什么都没有得到D.甲的流浪狗咬伤了乙3. 甲十七岁,刚刚参加工作了,每月工资4000元,没有一点储蓄。
甲和开发商乙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支付首付款55万元。
合同效力如何?答:有效。
4. 甲12岁,家里开了一个商店。
一天其父母出差了,临行前交代甲说:“如果有人买东西就按标价卖,不得多要也不得少要。
”乙为了走亲戚,来到商店,对甲说卖两瓶五粮液,能否便宜点。
甲说按标价卖六百元一瓶,一分不能少。
乙买了五瓶,付清价款。
此合同效力如何?答:有效。
★5.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BCD)A.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单务、无偿、负担行为B.保管合同是财产行为、有偿也可无偿、实践行为C.仓储合同是诺成、有偿、要式、双误行为D.立遗嘱是单方、要式、无偿、处分行为、(诺成行为)★6.下列选项中属于意思表示的是(C)?A.甲对乙说,下午请你去看电影B.甲在报纸上刊登征友广告C.甲发布悬赏广告D.甲对乙夸口说:“你今年考上我的别墅送给你。
★7.下列选项中属于自己代理的是(ABCD)?A.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妻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买卖合同B.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妻子担任董事长的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C.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D.甲委托乙卖设备一套,乙与自己父亲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买卖合同★8. 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
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金林、李登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金林、李登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内29民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兆军袁振文李润亮【审理法官】柴兆军袁振文李润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金林;李登殿;徐瑞【当事人】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金林李登殿徐瑞【当事人-个人】关金林李登殿徐瑞【当事人-公司】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邱德育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邱德育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丹邱德育【代理律所】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关金林;李登殿;徐瑞【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恺祥达公司应否协助关金林办理祥雲豪宸住××区房屋的产权登记。
【权责关键词】无效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恺祥达公司应否协助关金林办理祥雲豪宸住××区房屋的产权登记。
本案中,2013年5月10日,恺祥达公司向关金林出具收据一张,清楚的载明收到关金林交来的6-1-102室房款959139元,收款人罗,并加盖恺祥达公司印章,恺祥达公司向关金林交付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已转移交付关金林的事实,恺祥达公司没有异议。
实际上恺祥达公司和关金林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王建军、张惠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军、张惠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2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宁萍【审理法官】范宁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军;张惠娟;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建军张惠娟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建军张惠娟【当事人-公司】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全磊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马小明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全磊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马小明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全磊马小明【代理律所】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建军【被告】张惠娟;宁夏大地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录音,一审法院亦向录音中对话的双方即被上诉人和大地人和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但一审法院基于录音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证明目的,而对该录音的效力不予采信,故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遗漏被上诉人违约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录音中,虽然被上诉人有“不再购买房屋的”说词,但被上诉人同时也表示“房屋已转卖他人”,故一审法院基于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合同、涉案房屋已被备案至他人名下的事实,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万元定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建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于建平、王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建平、王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8【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6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奉刚刘培玲蔡霞【审理法官】朱奉刚刘培玲蔡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建平;王伟刚【当事人】于建平王伟刚【当事人-个人】于建平王伟刚【代理律师/律所】刘福生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周书琴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福生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周书琴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福生周书琴【代理律所】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建平【被告】王伟刚【本院观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照片本身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首先,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于建平本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实无异议,而王伟刚亦对二审中于建平的异议理由进行了合理解释,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实的真实性可以确认。
王伟刚仅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已向于建平交付,综合一、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案中无法确认涉案房屋已向于建平交付,在涉案房屋未交付的情况下,依据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于建平有权拒付最后一笔房款,共计1312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审中于建平本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其在收到本案起诉状时知道潍坊锦湛公司与王伟刚于2015年3月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无异议;二审调查过程中,于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在提交证据时对该协议提出异议,认为潍坊锦湛公司已于2013年10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潍坊陆基公司,而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3月5日,对此,王伟刚称两个公司只是名称变更,在名称变更前已经与王伟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日期当时没有填写,后来考虑到与于建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潍坊锦湛公司,就没有对债权转让协议主体进行修改。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2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个人】李明磊孟月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明磊【被告】孟月香【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一、关于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
本案中,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的10000元押金具有担保李明磊按约履行义务的效果,李明磊书面承诺涉案房款445000元一星期内全部付清,但其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向孟月香履行交付涉案房款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且其主张是因双方对过户费用产生分歧而未能订立合同亦无证据证实,故李明磊无权请求返还押金。
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的问题。
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10000元押金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李明磊虽主张10000元押金过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明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二手房签合同了付全款多久付清钱

买二手房签合同后多久需要付清全款?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签署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合同确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内容。
一般而言,买二手房签合同后,付清全款的时间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条款。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必须商定付款方式。
一般而言,购房者需要在签署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给予卖方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的款项可以分期支付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一次性付清。
2.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签订买卖合同时会明确规定付款期限。
这个期限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而定,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一般而言,买房者和卖房者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适合双方的付款期限。
3. 分期付款的情况在一些情况下,买二手房的付款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这意味着买房者可以在签署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
每一期的款项都是提前约定的,并且必须按时付清。
具体的分期付款方式将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4. 一次性付清的情况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买房者会选择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购房者需要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付款的时间周期并且避免未来的利息支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购房者需要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全部房款。
5. 利息补偿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买房者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是因为在购房者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房者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利息补偿的具体条款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 风险提示在支付全款之前,购买者需要核实房屋的产权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确保卖方提供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真实有效。
另外,购房者还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并承担购买二手房可能存在的风险。
总之,买二手房签合同后需要付清全款的时间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
购房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以避免违约并保证购房交易的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款付清未签买卖合同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分三次付清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号;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保证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房价款与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此费用不包含房屋过户有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
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由乙方一方独自另外承担。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交付期限第 1 页共 1 页第五条违约责任3、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合同规定,则守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元)。
第六条其他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等相关杂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登记机关一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第 2页共 2 页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甲方名下合法拥有的坐落于红果子社区家属院,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1.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整。
2.经双方协定,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整,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异议之后签署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本套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所有房门钥匙全部交给乙方,如果房屋内存有甲方的物品,甲方必须在此合同签订一周内把物品清理完毕,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延期。
(时间以收据收条为准)第三条:双方责任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房屋主权交付乙方。
并在乙方办理有关房屋的其他事宜需要甲方出面时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四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共贰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篇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住宅房屋卖与乙方,现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具体情况:1、该房屋是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职工住宅房,现只有整体产权的相关手续,并没有单独的产权手续。
2、房屋的具体位置为住宅楼号单元号。
3、房屋的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
二、房屋的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元,共计:元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1、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付给甲方总房款的 %,剩余房款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三年内付清,具体给付时间为每年给付剩余房款的1/3。
2、如乙方在三年内未能付清全部房款,剩余房款乙方应当按照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承担利息,并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利息。
3、如乙方在五年内未能付清全部房款和利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方以前给付甲方的购房款及利息按照房屋租金计算,每年的房租为人民币壹万元,乙方归还甲方房屋。
四、转让房产的手续办理。
1、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提供相应的材料或手续。
2、转让房产所产生的税费,比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商品房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与购房者约定税费承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3、甲方交付乙方房屋后,乙方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从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乙方给付甲方首付款时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篇四:关于催缴房款的规定关于销售部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近期公司销售部在工作中存在房款催缴不及时、私自承诺客户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销售回款进度和公司形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特对销售部管理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一、销售行为六不准不准私自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私自承诺客户延期交款;不准自私承诺客户任何规定以外的优惠;不准谎报虚假房源信息;不准泄露客户私人信息;不准擅自销控房源。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第三次予以开除。
二、催缴房款管理臵业顾问在销售中应将房款缴款时间和期限以及延期缴款的后果告知客户,并在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明相关内容。
销售后期,臵业顾问应该定期与客户联系,至少应在最迟缴款期限前三天通知客户及时缴纳房款。
1、首付款催缴客户交定金后,首付款超过最迟缴款期限7天仍不予以缴纳的,臵业顾问应将情况及时上报主管,并书面发涵至客户登记的地址,催缴房款,同时用电话和短信通知客户。
如发函后7日内,客户仍然不予缴纳首付款,则由主管向上级申请该房源解除销控,重新销售,定金不予返还。
如解除销控后,原客户仍要求购买该房屋,原缴纳的定金不予抵减总房款。
2、尾款催缴对于一次性付款客户,首付款收齐后,如客户延期缴纳尾款,自最迟缴款期限次日起,一周内,每延迟一天,扣发臵业顾问提成30元;延迟缴款超过一周的,每延迟一天,扣发臵业顾问提成50元,扣完为止。
如果延迟缴款超过1个月的,臵业顾问应将情况上报主管,主管将情况上报公司后,安排臵业顾问向客户发律师催告函。
3、按揭贷款管理对于按揭贷款的客户,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同时告知客户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客户应于签订合同一定期限内将按揭所需资料交至臵业顾问。
如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导致贷款不能按期放款,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按揭贷款资格的,客户应于一定期限内将尾款以现金形式补齐。
超过规定期限的,臵业顾问应将情况及时向主管反应,并安排向客户发律师催告函。
宁浦.金飞成臵业律师催告函()律函字第()号致:我所受公司(下称“我委托人”)之委托,特就您购买房屋有关物业之付款事宜发函致您。
根据我委托人之陈述及相关资料显示:您于年月日与我委托人共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购买我委托人开发之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您应于签订《》内(即201 年月日前)通过银行按揭付清所余房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元),并将购房款余额支付至我委托人之指定账号。
约定期限届满,您未按约付款,经我委托人多次催告,您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之义务,逾期履行天数已达日之久,您之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的违约,严重损害了我委托人之合法权益。
此前,我委托人多次与您协商,但您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鉴此,我委托人通过本律师函告知如下:您应于年月日前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或一次性向我委托人付清购房款余额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元)及相应违约金。
如您在告知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我委托人将严格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相关约定,依法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并保留追究您应承担违约金及我委托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一切直接、间接费用之权利。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篇五: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万元(大写:)。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万元(大写:)。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大写:)。
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
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改给乙方所有。
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篇六: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
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