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
全国第三批限时“禁实”城市名单公布

全国第三批 限 禁 城市名单公布 时“ 实”
2月 2 0日 .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 国土 资源 部 、
截 至 2 1 底 .全 国所有 城 市城 区禁 止使 用 实 心粘 0 0年 土 砖 但 由于部分 城市 人 I少 , Z 建设规 模小 , 济发展 i 经
水 平相 对 落 后 . 具备 “ 实 ” 能力 和条 件 ; 有 一 不 禁 的 另
住 房和 城 乡 建设 部 、 业 部 联 合下 发 了 《 于 公 布 第 农 关 三 批 限 时禁 止 使 用实 心粘 土 砖 城 市 名 单 的通 知 》 发 (
改 环 资 [0 94 5号 ) 2 2 0 ]8 ,0个 省 、 自治 区 1 1个 城 市 被 5
市 、 彦 淖 尔 市 、 彦 浩 特 镇 ( 拉 善 盟 所 在 地 ) 巴 巴 阿 。
四 、 林 省 ( 6个 ) 吉 1
图 们 市 、 化 市 、 井 市 、 春 市 、 龙 市 、 兰 敦 龙 珲 和 舒 市 、 甸 市 、 河 市 、 石 市 、 主 岭 市 、 辽 市 、 河 桦 蛟 磐 公 双 梅 口市 、 安 市 、 江 市 、 安 市 、 南 市 。 集 l 临 大 洮
新 和推广 节能建 筑 的通 知》 国办发[0 53 ( 2 0 ]3号 ) 求 , 要
据悉 . 国家 有关 部 门将适 时对 第 二 批 “ 实 ” 市 禁 城 组织 检查 验 收
全 国限时第 三批禁 止使 用实 心粘土 砖城 市 名单 ( 1 1 个) 5
一
、
河北 省 ( 8个 )
五 、 龙 江 省 (0个 ) 黑 1 尚 志 市 、 河 市 、 山 市 、 林 市 、 力 市 、 安 讷 密 虎 铁 宁
城市基层党建——安徽天长:“3344”工作法,推动城市基层党建“同频共振”

安徽天长:“3344”工作法,推动城市基层党建“同频共振”城市基层党建是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随着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态的深刻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迫切要求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不断提升党的城市治理工作水平。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坚持党建引领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系统建设和整体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有机联结单位、行业及各领域党组织,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让基层党建与城市发展“同频共振”。
一、背景起因天长市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东部,三面环苏,属于南京市“一小时都市圈”范围内,占地面积约1770平方公里,总人口63万,其中,市区人口约20万,城镇化率72.75%。
下辖14个镇、2个街道、1个国家级高新区,174个村和社区,其中城市社区23个。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的党员,创业大学生中的党员,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都向城市集聚,全市75%的党组织驻地在城区,65%的党员工作、居住在城区。
人口的不断聚集加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城市基层党建压力不断加大,从体制机制上看,各领域基层党组织之间各自为战,欠缺机制性联系,有工作碎片化倾向;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协调和服务功能弱化,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度低。
从党的领导上看,一些城市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甚至“有名无实”,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从为民服务质效上看,仍存在群众办事难、为民服务“慵懒散”问题,群众获得感不够高。
针对这些问题,天长市以党建为纽带,总结“3344”工作法,聚焦机制建设、队伍打造、社区治理、精细服务等方面,深度整合区域党建资源,探索出系列特色做法和经验,有力推进城市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做法1.注重机制建设,以“三级联动”凝聚一体合力。
坚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实现市、街道、社区三级上下联动、协同用力。
第一批“限粘”城市“禁实”县城名单

南 昌市 、 九江 市 、 赣州 市 、 余 市 新 l。 3 山东省 ( 级市 1 地 7个 , 级市 3 县 1个 , 第一 批
下达 1 6个 )
盐 山县 、 宁 县 、 村 回族 自治 县 、 城 县 、 县 、 肃 孟 故 景 枣
・
杭州市、 富阳市、 宁波市 、 慈溪 市、 余姚市 、 温州 市 、 兴 市 、 州 市 、 兴 市 、 暨市 、 华 市 、 乌 嘉 湖 绍 诸 金 义 市 、 州市 、 衢 台州 市 、 水市 、 山市 丽 舟
Re e r h & Ap ia in fBui ng M a e i l sac plc to o l di t ra s
法 库县 、 平县 、 中县 、 康 辽 长海 县 、 台安 县 、 岫岩 满 族 自治县 、 宾 满族 自治 县 、 新 清原 满 族 自治 县 、 本 溪 满族 自治 县 、 仁 满族 自治 县 、 桓 宽甸 满族 自治 县 、 黑山县、 义县 、 阜新 蒙 古 族 自治县 、 彰武 县 、 阳县 、 辽 铁 岭县 、 昌图县 、 西丰 县 、 昌县 、 建 大洼县 、 山县 、 盘 建 平县、 喀喇 沁左 翼蒙 古族 自治 县 、 阳县 、 中县 、 朝 绥 抚
7 上海 市 ( 个 ) . 1 上海 市
全 国城 市 ( 地 区 、 含 自治州 、 、 级 市 )0 盟 县 7 1个 , 第 一批 “ 限粘 ” 市 13个 。 城 8 1河北 省 ( 级 市 1 个 , 级市 2 . 地 1 县 2个 , 一 批 第
下达 2 2个 )
石家庄市 、 邯郸市 、 保定市、 秦皇 岛市、 山市 、 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企业债券[2017]23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238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皖发改财金〔2016〕797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30亿元,其中品种一11亿元(3.3亿元用于淮南市大通区陈巷村棚户区改造项目,3.7亿元用于淮南市高新区公租房项目,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品种二19亿元(11.7亿元用于淮南市山南新区银杏苑安置房<二期>及市级公共租赁房项目,7.3亿元用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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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天长市人民政府、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某、天长市人民政府、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安翔【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安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骝;天长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许骝天长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许骝【当事人-公司】天长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许骝【被告】天长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通常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第三人复议机关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通常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本案天长市自规局在接到许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等程序后作出《回复函》,天长市自规局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至于该《回复函》的结果正确与否,不是作为对天长市自规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评判依据。
对于天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天复字〔2020〕7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从复议主体资格、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的事实认定及结果方面已进行全面审查,本院不再赘述。
此外,天长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明确指出,天长市自规局作出的《回复函》,存在将隐私权与方便生产生活片面隔离、未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许骝申请临时建设区域的建筑密度过高存有消防隐患、以及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据等方面的问题,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回复函》,责令天长市自规局限期重新作出。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发改就业〔2023〕50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以及国家关于促进消费系列文件部署,促进全省消费需求加快释放,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重点领域消费1.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对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予以补贴,农村地区补贴标准上浮,支持各市对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充换电服务费给予补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省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2.升级繁荣文旅消费。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号】滁政秘〔2019〕91号
•【施行日期】201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收回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批复
滁政秘〔2019〕9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滁自然资规〔2019〕2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收回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位于上海路西侧、104国道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滁国用〔2011〕第01723号,证载面积43364平方米,收回面积43364平方米。
上述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本批复下发后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逾期不申请注销的,请你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019年6月24日。
天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第一章规划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适应天长市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天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4)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5)住建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1)(6)《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3);(7)《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DB34/T1950-2013)》(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天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函;《天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人口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意见;(9)《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11)《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12)《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年)》(13)《南京都市圈区域规划(2012—2020年)》;(14)《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15)《天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6)《天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文件。
(18)天长市已编制的相关规划、研究;周边城市相关规划。
第3条规划原则本规划坚持“资源保护、公平发展、区域协调、城乡统筹、事权明晰”等原则。
第4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4年—2030 年,其中:近期为2014年—2020 年,远期为2021年—2030年。
第5条规划层次与范围1、市域镇村体系规划规划范围为天长市行政管辖范围,包括14个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市域总面积1751平方公里。
2、规划区规划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东至高邮湖、西至宁淮铁路往西100米,南至宿扬高速、G345以南100米,北抵白塔河以北100米、永丰镇北部边界,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3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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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企业债券[2016]31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和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314号)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开发行2016年城市停车场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券的请示》(天城投〔2016〕44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发行人发行城市停车场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20亿元,所筹资金3亿元用于天长市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12亿元用于天长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