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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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基本医疗卫生全覆盖的关键之一。

为此,制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总体目标在2025年之前,实现全国农村卫生人力资源达到合理的配置水平,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三、具体措施1.完善乡村医生队伍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乡村医生进修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2.组织开展对乡村医生的政策宣传,让乡村医生了解国家政策和相关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到乡村医疗卫生工作中来。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乡村医生得到相关的保障和待遇。

4.积极开展乡村医生队伍的技能提升和岗位能力提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临床实践能力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5.从乡村医疗人才阵地中培养和选拔适龄适岗人才,逐步解决乡村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人才短缺问题,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

6.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与各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实施方案1.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乡村医生培养和管理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全面发展。

2.优化职业发展环境:通过整合和优化现有的教育和培训资源,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路径,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3.提高工作保障水平:完善乡村医生的工作保障机制,提高医生们的待遇和福利水平,让乡村医生队伍得到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4.加强技能培训:强化乡村医生的技能培训和实践环节,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医生的技能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

5.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管理流程和工作规范,规范医生的服务行为和医疗操作,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五、实施效果通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有效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5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以来,我省分两批在22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现就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领导、保障、管理、监督四项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201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其它公立医院,下同)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1.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各地要通过行政管理、政府补偿、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明确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责任,做到大病不出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赣府厅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人民健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十四五”时期是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起步期,为实现江西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求,加快推进健康江西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卫生健康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常态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与2015年相比,全省主要健康指标呈现“一升三降”的良好态势:人均期望寿命从75.9岁提高到77.2岁,孕产妇死亡率从8.69/10万下降到5.94/10万,婴儿死亡率从6.9‰下降到4.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0‰下降到6.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和服务条件得到较大提高和改善,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模式转变、收入养老保障、执业环境改善等,进一步完善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县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 县域内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卫生室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医师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主要职责: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四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注册资格。

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持村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方能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鼓励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在执业注册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终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两年的;(四)达到法定年龄离任,辞职及被辞退的;(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

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

附件: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决定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乡村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证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建立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养老生活补贴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推动全省村卫生室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目标在全省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政策,减轻农村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同步推进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等新机制。

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指导和监督,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每个行政村安排1所村卫生室,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个月内到位。

四、实施内容(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应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规范药品购销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集中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药品供应,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两次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代购,配送企业或乡镇卫生院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药品送到村卫生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居 民提供安全 有效 、方便价 廉 的基本 医疗卫生 服
务。 二 、明确 乡村 医生职 责
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 ;每所村卫
生 室至少 有 1 乡村 医生执业 。 名 各地 要对村卫 生室 和乡村 医生情况进 行全 面 摸底 ,对 目前 没 有 村卫 生 室 和 乡村 医 生 的行 政 村 ,政府要 积极 鼓 励有 资 质人 员举 办 村 卫 生室 , 或者 由政府 建设 村 卫 生 室 ;积 极 采取 定 向培养 、
见. :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1

国务院文件 照 国家规定 的标 准 配 备 。各 地 要采 取 公建 民营 、 政府 补助等 多种方 式 ,支持 村卫生 室 的房屋 建设
和设备 购置 。

总体 要求
按 照保 基本 、强基 层 、建 机制 的要求 ,从实
际出发 ,明确 乡村 医生 职责 ,改善执 业场所 ,实 .
委 、各 直属 机构 : 乡村 医生是 具有 中 国特色 、植 根广 大农 村 的 卫 生工 作者 ,长期 以来 在 维护广 大农 村居 民健 康 方 面发 挥着难 以替 代 的作用 。随着农 村 经济 体制
改革 和 医改工 作 的深入 推进 ,乡村 医生 队伍 发展
务 “ 网底 ”不 破 ,保 障广大 农村 居 民基本 医疗 和 公共 卫生 服务 的公 平性 、可 及性 ,根 据深化 医药 卫生体 制 改革 的有 关精 神 ,经 国务 院 同意 ,现就 进一 步加 强 乡村 医 生 队伍 建 设 提 出 以下 指 导 意
县 级 市 减 供 负 荷 4 以 上 O ( 网 负 荷 1o兆 瓦 以 上 的 , 电 5 减 供 负 荷 4 % 以上 6 % 以 下 )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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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2-01-30赣府厅发〔2011〕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应急出诊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任务1、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

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由政府举办的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落实,无偿提供给村卫生室永久使用。

各地要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

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当地政府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招聘执业(助理)医生、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调配邻村乡村医生等多种方式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1、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且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强化村级卫生服务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使用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等方面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

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加强业务指导和一体化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

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每月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适宜技术、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医德医风和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考核。

4、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

2012年6月底之前,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个卫生室配备电脑、打印机、读卡器及电子化居民健康档案软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等加强管理和实施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012年6月底之前,配备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并逐步实现居民就诊“一卡通”。

(四)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1、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必须选择1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另行下发。

2、村卫生室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

2011年年底前,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在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同时,要加快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和促进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伪造病历、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开单据等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1、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将40%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或挪用。

2、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村卫生室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6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余5元由其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

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

补助资金由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

(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贴。

具体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以后照此办理。

生活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

生活补贴由乡镇财政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

实行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政策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身体状况良好、仍能胜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工作的,本人自愿可以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七)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1、强化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集中面授、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应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两周。

2、增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发改、卫生、财政、人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2、制定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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