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对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的审查工作,统一标准尺度和操作规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为仲裁中财产保全或仲裁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属情况紧急情形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
第四条下列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一般可以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一)低保对象、法律援助对象等确实经济困难的;(二)为保障基本生活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四)银行、保险机构;(五)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应免予提供担保的。
属前款(一)、(二)项范围的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免予提供担保的,应当递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三)除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四)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以其他合法权利提供的担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分工第一条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案)由执行局主审法官承办。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
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外出现场办理财产保全实施,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报请院领导协调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派员协助。
第三条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赴广州市区以外地区办案应报经领导同意。
案件办理第五条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

作者在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详细阐述了破产实务中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方法。 这些案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使得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破 产法律实践中的细节和难点。
作者在书中还提供了许多实用的操作指南和法律文书范本,这些对于读者在实 际工作中处理破产案件有很大的帮助。这些指南和范本可以作为读者在处理破 产案件时的参考和借鉴,使得读者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阅读感受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是一本关于破产清算、重整和重组等法律实务操 作的重要参考书籍。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破产法律专家,她在书中 通过详尽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分析,为读者提供了全方位、系统化的破产实务 操作指南。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破产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价值。这本书 的内容非常全面,涵盖了破产清算、重整和重组等各个方面。这使得读者可以 全面了解破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破产案件的处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内容摘要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和运用破产法律制度,本书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 读。这些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书中对它们 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解析。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是一本对于破产清算、重整和重组全流程进行详细阐述的实用指南。 这本书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企业高管以及其他对破产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读者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深入了解破产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掌握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方法, 从而更好地应对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参考书籍,它为读者提供了全 面、系统和实用的破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更加深 入地理解破产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方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处理 案件的能力。这本书非常适合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破产相关领域的专业人 士阅读,也可以作为企业法务、财务人员等了解和学习破产相关知识的参考书 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

另一段令人印象深刻的摘录是:“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文明、廉 洁、高效的原则。我们要坚决抵制和防止权力干预,坚决遏制和打击暴力抗法, 坚决惩处和预防腐败现象。”这段话突出了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则,同时也为执行 办案人员指明了行动方向。公正、廉洁、高效,这些都是执行工作的核心价值, 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目录分析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是一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用指南,旨在 为执行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有关执行程序的全面指导和帮助。通过对其目录 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并进一步探讨其对于执行办案 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的目录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全书共分为八章, 涵盖了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调查与证据、执行保全、强 制措施、执行中止与终结、执行协调与司法建议、执行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 每一章下又细分了多个节,对执行办案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阐述。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是一本全面、实用的法律实务指南,对于法院执行人员来说具有重要 的参考价值。通过阅读本书,执行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提高执 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本书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和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的平台,有助于加深对法律实务的理解和认识。
本书首先对执行工作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程序进行了简要介绍,为读者提供了执行工作的整体框 架。在此基础上,本书详细阐述了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包括执行立案、调查与保全、 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等环节。
在执行立案部分,本书介绍了执行立案的条件、材料和程序,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具体 的立案指导。同时,本书还对执行立案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执行人员提供了实用的 操作建议。
该章节明确了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行、公正执行、效率执行等。 这些原则为后续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确保了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去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以联名一起申请吗

去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以联名一起申请吗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所以,可以联名申请。
但是需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
注:网上有诉前财产保全书范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人民币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财产。
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所有物品。
2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望及时作出财产保全之措施!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
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人民币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财产。
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所有物品。
2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望及时作出财产保全之措施!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
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申请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一、什么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以达到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转移财产,以保障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和判决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1.准备工作–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梳理和核实,明确要申请保全的财产类型和价值。
–准备好与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财产证明、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
2.起诉申请–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说明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
–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注意确保起诉状的格式规范,内容清晰明了。
3.法院审查–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院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
4.听证–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可能会安排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就保全申请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争论和辩论。
5.裁定–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听证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中会明确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以及被告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6.财产保全执行–原告根据法庭裁定,通过执行部门向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部门可能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来实现保全目的。
7.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解除保全。
8.结果执行–在诉讼终结后,如果原告胜诉,被告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转变为实际执行。
–如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来执行判决。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注意事项•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确保申请的财产能够覆盖债权范围。
•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保全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避免模糊不清导致被驳回。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等风险,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指引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指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详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一、业务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
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受理条件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包括:1.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
3.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5.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6.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7.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条件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4.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四、担保额度及标底物的范围担保额度最低要求标底物价值在30万以上。
标底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风险管理部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担保保函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并申报主管副总经理;高于500万元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高于1000万须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会。
标底物范围及定义各类帐户。
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
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
(附1-8)动产。
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
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
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
(附9)不动产。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
(附10)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
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
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
(附11、12)债权。
这里的债权作较为狭义的理解,仅指合同双方之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若干意见及案件答复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规定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附13)租金。
租金也是债权,实践中可参照保全到期债权的方式,裁定冻结应付租金。
另外,租金有连续支付的特点,因此裁定冻结对于未到期的租金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
《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及债券两种有价证券,并有专门法规规定了其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两个公司,因此其诉讼保全的方式明确单一,采取登记查封。
(附14)股权。
指《公司法》上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查封;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另外股权具有收益性,股权公司可能会按月、按季或按年派发收益,因此也应当通知股权公司协助冻结。
(附15、16)保险金。
《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具有或然性的财产,即不一定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事故。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这里的保险金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债权,因而可予保全的保险金应当是已然状态下的保险金。
特别要提到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情况,如上所述也是或然性财产,只有在已然状态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保全性。
(附17)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并无多大的争议,但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却还没有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可见有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趋势。
笔者认为对域名的保全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助完成。
(附18)网络虚拟财产。
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断有纠纷发生。
由于虚拟财产有庞大的买方市场,其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财产来看,对其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债权有不同之看法,又无法律定论,暂时将其作为其他财产。
与域名的保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游戏公司协助查封。
交易席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附19)专营权。
实践中曾经查封过加油站、收购厂的各种油料专营权,管理机关是经济贸易委员会。
由于专营权是限制转让的一种权利,而且一般要通过行政许可达成,因此其经济利益已经越来越不显著。
不宜作为保全标的的财产(附20-29):1、生活必需品;2、具有人格专属性的财产,如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排污指标具有企业专属性,不得转让;3、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能单独让与;4、法律及司法解释限制查封冻结的资金帐户,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5、具有公益性或反映社会进步性的财产,如医院学校的公益设施,如未发表的著作;6、军事设施;7、银行专用财产,如押款车。
五、担保期限1.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止是不同的。
2. 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是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止的情况。
3. 对于执行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行阶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
对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不得超过2年。
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及车辆的保全期最长是2年。
4. 如果房产及车辆在诉讼中保全的,是没有期限的,一直到诉讼结束,除非法院主动解除保全,这种情况一般是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没有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不会解除保全。
在达成调解书后,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执行的话,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开始执行后,保全措施才失去效力。
六、项目调查工作流程所需提交资料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交的资料:(1)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2)身份证及复印件;(3)起诉书(经过一审的,还应提交一审判决书);(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5)案件基本证据材料;(6)被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7)反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8)案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法人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的资料:(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4)公司章程;(5)税务登记证;(6)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7)法人授权经办人员的委托书。
项目审批1、项目经理完成调查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填写贷款聚盛诉讼保全保函业务审批表,并写明缺少的客户资信材料,便于客户来公司签约时补齐。
项目经理将完成的审批报告交给内勤人员,由其根据公司的规定,按审批程序逐级签批;2、业务部经理负责审核项目经理提交的审批报告,并批注意见,如发现项目经理的审批报告存在有关问题,要批注处理意见;3、风险管理部有关人员对业务部经理批注过意见的审批报告进行风险控制审核,如发现审批报告存在问题,要批注处理意见;4、审批报告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由各位公司领导审批,并批注处理意见。
报告审批过程中,发现审批报告存在问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