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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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对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的审查工作,统一标准尺度和操作规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为仲裁中财产保全或仲裁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属情况紧急情形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

第四条下列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一般可以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一)低保对象、法律援助对象等确实经济困难的;(二)为保障基本生活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四)银行、保险机构;(五)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应免予提供担保的。

属前款(一)、(二)项范围的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免予提供担保的,应当递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三)除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四)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以其他合法权利提供的担保。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它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支持,以帮助他们达成各种经济目标。

为了确保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有效管理担保风险,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和具体内容。

一、制度目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其次,制度还旨在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和个人在担保业务中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

最后,制度的实施还能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利益。

二、制度范围本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各个部门和职能。

所有涉及担保业务的活动,无论是与客户的沟通、风险评估、担保合同签订还是监管和报告等,都应受到本制度的约束。

三、制度内容3.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查3.1.1 担保业务的申请流程应规范明确,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查部门的评估、授信决策和审批等环节。

3.1.2 担保业务审查应做到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并评估担保风险的可控性和可接受程度。

3.2 担保合同的签订与执行3.2.1 担保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的要求,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担保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和费用等关键条款。

3.2.2 担保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法律顾问的审阅。

合同的存档和查询要便捷可靠,确保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2.3 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关注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金融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如有必要,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同时维护担保利益。

3.3 风险管理与监测3.3.1 担保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应采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客户信用评级、财务分析、抵押评估和现金流分析等。

风险控制应预防为主,同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情况。

3.3.2 担保业务的风险监测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报告制度、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等,以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能够及时掌握并得到妥善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通知-苏高法〔2015〕25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通知-苏高法〔2015〕25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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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通知
苏高法〔2015〕256号
(2015年12月24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当前,一些保险公司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以作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一些法院对这一担保方式的审查与处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

2015年12月22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次会议就规范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担保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具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的,各级法院应当要求其出具保险公司的正式担保函,并审查担保金额、期限等是否能够保障担保责任的实现。

当事人仅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作为保全担保的,各级法院应不予接受。

三、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当事人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级法院不得指定承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名称。

四、各级法院开展财产保全工作要严格依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强制要求保全担保形式或者设置额外条件,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的担保函符合担保条件的,不得拒绝受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结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省法院财产保全(含诉前、诉讼保全,下同)担保审查、处置行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以及仲裁机构移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审查、处置财产保全担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和防止当事人滥诉;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

第四条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审查、处置,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审判庭实施。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种类有:资信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权利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系统的金融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

上述单位为其他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允许。

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的,财产保全标的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十。

其他企业、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资信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七条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以自己所有的、实际占有的、能够流转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第三人为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必须提供自愿为申请人担保的书面文件。

价值难于保证,易损及消耗较快,不易控制的动产原则上不能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

第八条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第九条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以自己所有的、实际行使、具有价值、能够处分并可以直接交易变现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

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资产保全业务的规范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化解,防范在保全资产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保全业务是指依法对已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不良资产采取各种防范、保护、追偿措施,以减少损失、保护我行资产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我行资产项下本外币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和各项应收账款。

第四条总行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是全行资产保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以及其它特殊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

第五条地区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具有保全业务办理和不良资产谋划双重本能机能,负责本地区誉风险办理部保全业务办理和不良资产的清收、压缩。

第六条资产保全业务一般分为非诉讼资产保全业务和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两类。

非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主要包括:现金清收、以资抵债、债务重组、资产转让、托管经营、非诉讼风险代理清收、呆帐核销等。

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主要指:诉讼追偿、破产清偿等。

第七条不良资产的清收必须实行专项清收政策。

1第二章资产保全业务种类及控制要素第一节现金清收第八条现金清收是指通过利用有效手腕,使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归还我行欠款的资产保全方式。

第九条现金清收是资产保全业务的优先目标,在确定不良资产保全方案时,对具有一定现金流的债务人要首先选择现金清收方式进行清收。

第十条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清收回的现金要及时入账,及时完成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对本金或利息已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清收时应按规定先冲减贷款本金,在本金全部发出后再冲减利息。

第二节以资抵债第十二条以资抵债是指当债务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银行债务时,将事先抵押、质押给我行或经我行认定的资产折价归我行所有,用于偿还债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确定债务人确实没有现金还款能力,但有我行认可的,具有合法处置权、有价值、可变现的资产,可以采取以资抵债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河南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程

河南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程

河南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程郑州担保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程一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解决了保全当事人自有现金、物业不足的难题,也解决了用自有资金担保占用资金的问题使保全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能够高效、顺利的得以实现也避免因对方当事人可能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行为,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三、受理担保的要求1、申请人有申请主体资格,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来源能证明案件事实,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二、、何为财产保全担保5、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6、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五、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1、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或答辩状;2、财产保全申请书;3、证据材料;4、保全标的物清单及相关情况;5、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诉讼缴费凭证;郑州电缆厂郑州担保公司6、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基本资料:加盖公司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及会计报表;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产保全的优点或享有处分权;4、申请人信用良好且有还款能力,无重大违法违纪违约行为四、财产保全担保办理程序财产保全担保---由保全当事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出具担保函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郑州电缆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第一条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开展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院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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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拟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我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我公司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该担保申请人向我司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第二章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法人;2、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3、法人必须具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4、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担保金额、期限和费率第四条单笔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担保金额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反担保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担保期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要求确定。

第六条担保费在正式出具担保函前按照担保费计算表计算的担保费金额的200%一次性预收,担保责任解除后多退少补。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担保费计算表。

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我公司申请担保业务。

我公司不受理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盈利性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

第八条客户咨询及受理审查1、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接待。

2、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等。

3、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由、拟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标的物情况、以及申请担保的原因,引导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进入业务受理阶段,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进行业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婉拒,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

4、填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受理表》,并即时报请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一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客户的担保申请并通知客户。

第九条业务受理经过批准受理的担保业务,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指引客户填写《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并要求担保申请人按《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中的资料清单内容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章程、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或投资者可提供反担保。

2、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成立批文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负责人及其上级机关可提供反担保。

3、自然人:已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配偶可提供反担保;未婚者提供本人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家庭成员可提供反担保。

4、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5、申请人能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6、申请人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物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业务调查1、由项目主办和协办人员(2人或以上)共同负责,应于2日内完成调查工作;2、调查了解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3、调查了解该案件案由、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财产保全要求及保全方式、财产保全标的物情况;4、调查了解法院对担保条件的要求并与法院进行沟通;5、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作出初步的风险判断,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于1日内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的转风险控制部,不同意的于《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反担保情况1、以下主体不得作为我公司的反担保人:(1)国家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除外。

2、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我司的反担保:(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担保法》另有规定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和我司规定不得抵押、质押的财产。

第十三条计算收费及征询客户付费意愿1、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2、根据《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计算该项目的收费金额,征询客户是否同意支付该费用,并向客户征求对《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的补充意见。

3、如客户同意则进入业务审查和审批阶段;如不同意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

第十四条业务审查和审批1、项目主办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审批表》,并将《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及判断,核实相关资料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风险控制部审核。

3、风险控制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议,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助理审核。

4、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按顺序送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并请董事长在该项目审批通过的同时在《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上签名。

5、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跟进上述审核审批过程,如审批通过则向人事行政部办理《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及《财产保全担保书》的盖章手续,并进入下一阶段业务程序;如不通过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整个业务审查与审批应于1周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办理担保事项对于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下列事宜联:1、络客户签订《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

2、通知客户及反担保人携有效证明文件上门签署反担保文件。

3、向客户收取担保费预收款。

4、在完成反担保文件签署及收取担保预收款后,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

第五章保后管理第十六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1、建立项目档案,填写《财产保全担保项目档案目录》,登记《财产保全担保台帐》等事务性工作。

2、案材料整理完毕,向行政人事部移交档案。

3、月末编制《财产保全担保在保项目月报表》。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应定期与法院联系,了解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拟定处理方案,送交总经理审批后,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解除担保第十八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1、根据法院提供的解除担保有关法律文件编制《财产保全担保费结算表》。

2、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结算审批手续,通知客户上门办理结算手续。

3、编写《申请涂销抵押、质押备案登记报告》,参照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交客户办理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物的涂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年月日币种:人民币受理序号基本收费速算风险与收费增幅计算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基本收费(固定):10000.00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1.5%+2500.00=元;□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1%+7500.00=元;□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0.5%+57500.00=元。

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机会极微(收费增幅为0)□有可能(收费增幅为50%)□极可能(收费增幅为100%)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风险的收费增幅计算:基本收费×%(收费增幅)=元。

诉讼结果的可能性:□胜诉可能性极大(收费增幅为0)财产保全措施经济损失诉讼结果预测与担保条件要求与收费增幅计算□胜诉/败诉可能性各半(收费增幅为50%)□败诉可能性极大(收费增幅为100%)对该项目诉讼结果预测影响的收费增幅计算:基本收费×%(收费增幅)=元。

□受理法院接受银达公司提供的信誉保证担保,不加收费。

□受理法院只接受物权担保,按基本收费加收100%,加收金额为元。

收费增幅计算以上收费合计元让保责任与收费折物权承担部分担申请人首先提供□申请人提供1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3/4计收,即元。

□申请人提供2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1/2计收,即元。

□申请人提供4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1/4计收,即元。

预收担保费(200%)本项目基本担保期(不超过90天)的担保费制表人(签名):复核人(签名):部门经理意见:签名:扩展阅读: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法律风险控制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由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与一般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近似,因而风险控制也使用一般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而言,因增加了对诉讼争议进行审查的必要程序,代偿风险可以控制在更小的范围,而反担保措施对于求偿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代偿风险控制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

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①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②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④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⑤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

须指出的是,因为担保公司审查争议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偿风险,而不是代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所以前期审查主要是书面、单方审查,这和人民法院通过质证和言辞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肯定是有些出入的。

诉讼保全担保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担保,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申请人一般不能从财产保全中骗取收益,只要不是恶意争诉或者重大误判,其财产保全申请发生错误的几率应该是不难判明的。

(二)求偿风险的控制在前期审查中,仍不可忽略一般担保业务的常规审查项目,如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履约信用等情况,目的主要在于确保求偿权能得以实现。

前期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安排业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原件。

调查人员根据对企业的资格审查情况,汇总所有原始资料及信用评价结果出具详细的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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