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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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书

甲方: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村委会(具体实施方:南华村十社)

乙方:重庆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迎宾路189号18-1-1

电话:

丙方: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水泥厂路力邦1号综合楼

电话:

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在2014年9月23日签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十社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合同》,甲方将其所属的位于昭武西路与临泽北路与甘泉东街的交汇处进行棚户区改造及房地

产综合开发建设的56亩用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建设,采取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实施房地产开发的形式;

2、甲乙双方合作至2016年10月,由于乙方资金短缺无法继续进行合作项目的投资,导致建设10号楼(面积为12681.87平方米,手续办至开工许可证)、11号楼(面积12681.87平方米,未办理手续)无法正常交付甲方村民入住,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解决矛盾的原则,就投资合作项目的继续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丙方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付。由于该笔借付的工程款是因为乙方资金困难造成项目建设停滞,甲方为解决社会矛盾替乙方向丙方借支的,因此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条后,乙方再向丙方借付工程款;丙方在甲方首期资金到账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交付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楼房44套,由甲方村民入住。

二、甲方借给丙方的工程款440万(大写:肆佰肆拾万)只能用于项目工程10号楼、11号楼室外工程建设,若超出预算,由丙方自行承担。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支付。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向丙方借付工程款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剩余240万(大写贰佰肆拾万)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借付的工程款由甲方转入丙方公司账户:

四、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工程款,若违约,应当按照应付工程款的10%向丙方承担违约金。

五、甲方向丙方支付的工程款只能用于10号楼和11号楼室外工程建设,若丙方挪作他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同时,丙方应按照已支付工程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六、甲方向丙方支付工程首期工程款后,丙方应当立即进行项目工程的室外修建,若丙方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同时,丙方应按照已支付工程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七、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保量向甲方交付楼房,若违约,丙方应按照已支付工程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强行清场入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全部负责。

八、依据甲方和乙方签订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十社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合同》,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5年,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若在此期间,乙方资金到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丙方借支的工程款440万(大写:肆佰肆拾万)及利息

后,甲方向乙方返还借条,甲乙双方仍然按照双方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进行结算;若在合作期间,乙方资金一直不能到位,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在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十社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合同》解除,甲方向乙方返还借条,甲乙双方不再具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由丙方向甲方支付借支的工程款440万(大写:肆佰肆拾万)及利息后,由丙方按照甲乙双方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十社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合同》和甲方进行结算,甲方不得再提出合同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九、丙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造成人员受伤、死亡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均有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十、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涉及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丙方和乙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十二、乙方声明同意上述所有条款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11日

附件1:《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十社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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