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种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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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调解制度-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
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
它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2)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Ⅰ、合理合法原则Ⅱ、自愿平等原则Ⅲ、尊重诉权原则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调解

第一节 调解概述
一.调解的含义 1,调解的定义 , 2,与仲裁的区别 , 3,调解的种类及其异同 , 二.调解的目标 三.调解的利弊 1,好处 , 2,弊端 ,
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 调解 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 之中.除法院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诉讼外, 之中 . 除法院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诉讼外 , 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 , 行政机关 , 民间组织也运用调 解处理他们主管范围内的民事纠纷. 解处理他们主管范围内的民事纠纷.
第二节 调解的计划
一.了解事实 二.研究法律 三.调解程序准备 1,确定调解员 , 2,确定参加人 , 3,确定时间,地点 ,确定时间, 4,确定调解员分工 , 四.调解计划的开放性
调解员可以是由调解中心指定的, 调解员可以是由调解中心指定的 , 也可 能是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在特定的案件中, 能是当事人共同选定的 . 在特定的案件中 , 调解员的身份, 年龄, 性别, 调解员的身份 , 年龄 , 性别 , 嗜好等因素 是分配案件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是分配案件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 调解员的 选择还应考虑到是否给人以" 中立" 选择还应考虑到是否给人以 " 中立 " 的印 调解员一般是两人合作办案. 象.调解员一般是两人合作办案.
美国的争议调解中心对可以调解的纷争 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制, 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制 , 调解员如果在调解 中发现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事实, 中发现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事实 , 涉及家 庭暴力的案件, 庭暴力的案件 , 特别是涉及虐待儿童的案 应当立即停止调解程序, 件 , 应当立即停止调解程序 , 向有关部门 报告.另外, 报告 . 另外 , 调解员如果发现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非出于自愿参与调解, 当事人非出于自愿参与调解 , 当事人无法 表达意愿,或怀疑当事人有智力障碍问题, 表达意愿 , 或怀疑当事人有智力障碍问题 , 应当立即停止调解程序. 应当立即停止调解程序.
调解学教程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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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交通 (六)轻微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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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传统调解的案件种类和运作 程序
二、我国传统调解的运作程序
(一)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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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调解的官方启动指的是民间争讼诉至官府后由 官府主动进行调解,包括两种情形:案件尚未受理之前 的调解启动和案件受理之后的调解启动。
一、民间调解
(一)宗族调解
宗族调解是指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由家长或 者族长依据家法族规进行调解的一种家族或者宗族 内部的解纷方式。
(二)邻里亲友调解
邻里亲友调解,是指在纠纷发生以后,由亲友、邻 居、有威望的长辈或贤良人士等出面说和、劝导的 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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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熟阶段
我国传统调解的成熟阶段从宋朝开始,一直延 续到明清。这一时期是我国传统调解制度发展 的关键时期,调解发展迅速,日渐成熟完善。 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调解在法律中得以 明确规定,官方对此予以大力推广,并在各类 诉讼中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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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传统调解的历史阶段与影响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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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传统调解的基本理念与调解 依据
二、我国传统调解的调解依据
(一)风俗习惯 (二)家法族规 (三)乡规民约 (四)行帮规章 (五)国家法律 (六)天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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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传统调解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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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传统调解的历史阶段与影响 因素
一、我国传统调解的历史阶段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调解指第三方主持纠纷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就争议问题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用这种方式平息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时至今日,我国调解工作的内容已经十分丰富.从调解的种类看:主要有法院调解、司法行政调解、公安行政调解、工商行政调解、工商经济合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其中法院调解是诉讼性质的调解,其他调解是非诉讼性质的调解.从调解的对象看:有民事纠纷、治安行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刑事自诉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行政侵害赔偿纠纷以及大量的民间纠纷。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正日益受到国际司法界、法学界的重视,不少国外法学、法律工作者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誉为“东方经验"予以赞扬和推广,还有如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北欧诸国及东欧一些国家已在借鉴我国经验,纷纷开展调解活动,使我国调解制度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
三、当前民间纠纷的新特点1、生产经营性纠纷增多2、婚姻纠纷增加很快3、继承纠纷日益增多4、房宅基地纠纷不断增加5、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增加6、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与单位、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四、怎样做好调解工作1、思想上重视2、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3、要掌握调解技巧4、工作上努力五、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目录前言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二、重视调解的原因(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二)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三)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三、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四、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1、判决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2、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五、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
(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
六、调解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掌握他们的性格特点(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四)制定调解计划七、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想法-(一)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二)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前言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类型核心内容:调解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等。
调解的四大类型都具有不同的调解方式、调解内容、调解后果,那么这四大类型调解有哪些区别与联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类型: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
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调解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标志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PPT课件全

进一点增强 • (五)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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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新发展
• 二、广东省人民调解的探索和创新 • (一)大调解格局基本完成 • (二)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相互衔接机制 • (三)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 (四)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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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标志及含义
• 标志由握手、橄榄 叶和汉字、拼音组 成。图案主体部分 由象征友好的握手、 象征奉献的红心和 代表和平与希望的 绿色橄榄枝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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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民调解概论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 则
• 二、合理原则
• (一)含义
• 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照社会公德、道德伦理、
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社会道理规范进行调解, 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更多地运用情理规范规劝 疏导纠纷当事人,合情、合理地解决争议,促使
当事人达成利益平衡。
间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也不意味着当事 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不闻
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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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 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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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代调解的历史沿 革
• 一、民间调解的雏形 • 二、西周建立古代调解制度 • 三、秦汉时期的乡治调解制度 • 四、唐代的乡里调解组织 • 五、明清时期的基层调解组织 • 六、中华民国时期的调解制度
调解的种类与区别

调解的种类与区别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不具有强制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a.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b. 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c. 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d.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a、当事人自愿原则。
b、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c、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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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种类与区别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不具有强制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b. 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c. 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d.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
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a、当事人自愿原则。
b、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c、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51
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其性质与人民调解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