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制度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障学生的心理健康,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管理学生的心理健康。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学校的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制度。
一、心理健康教育1. 学校将会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知识、心理调适方法等内容,以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的心态和心理。
2. 学校将会邀请专业心理学老师和心理咨询师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保证教育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学校将会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二、心理健康评估1. 学校将会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以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2. 学校将会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记录学生的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情况,以便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三、心理健康干预1. 学校将会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2. 学校将会建立心理热线,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24小时心理咨询服务。
3. 学校将会开展心理健康活动,如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咨询日等,以增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四、心理健康监督1. 学校将会建立心理健康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学校的心理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校将会组织学生代表参与心理健康监督工作,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心理健康宣传1. 学校将会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向学生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2. 学校将会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电视等媒体途径进行心理健康宣传,让更多的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六、心理健康考评1. 学校将会将心理健康考评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为学生评优的重要依据。
2. 学校将会在学生的学业、行为等方面,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总之,学校的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制度致力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心理健康服务,帮助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实现全面发展。
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规章规章制度

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规章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水平,增强教师的教学效能,本规章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心理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教师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目标是增强教师的心理健康意识,提高情绪管理和决策能力,增强抗压能力,改善人际关系,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2.压力管理和情绪调节的技巧培训;3.自我认知和人际沟通技巧的培训;4.解决问题和决策能力的培养;5.心理健康常识和心理疾病预防的宣传;第六条培训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教师进行个性化调整。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线下教学:由专业心理教师组织面对面授课,进行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2.线上教学: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在线学习;3.自主学习:教师可选择阅读相关教材、参与心理健康学习社群等方式进行个人学习和培养。
第八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每次培训的学时不少于8小时。
第九条教师参加培训后,需通过考试或评估,方可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荣誉称号。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安排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或教务处报名,并按要求完成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培训期间,享有正常工资待遇,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需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教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但未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将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10篇)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10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篇1一、组织领导1、落实国家政策。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积极推进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纳入学校规划。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一般应有3年以上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有学期或学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以班主任和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并有会议纪要。
有明确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部门,有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组织与实施,有相关的工作档案。
5、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检查督导、评估评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完善心理辅导伦理规范、档案管理、值班值勤、学生转介、危机干预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二、条件保障6、配齐配好教师。
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学校对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段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根据学生人数需要配备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有相关心理学教育背景或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经过岗前培训,能够胜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
7、加强培养培训。
将心理健康教育列入师资培训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每年对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班主任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不少于10课时。
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习交流和教研活动。
8、保障教师待遇。
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和心理辅导要计入工作量。
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评优评比、工资待遇、职务评聘等方面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关注教师心理健康,制定维护和调适教师心理的相关措施。
9、加强阵地建设。
有完备的心理辅导场所、设施,专人负责,运作正常。
心理健康教育评价规章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评价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和改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评价目标1. 评价目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现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 评价目标应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素质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心理韧性、情绪管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自我认识能力等。
第三条评价内容1.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质量: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2.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资质、培训情况、教育教学水平等。
3. 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度、活动效果等。
4. 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建设:校园氛围、心理咨询室建设、心理育人氛围等。
5.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执行情况、改进措施等。
第四条评价方法1. 学生自评:学生根据自身心理健康状况,通过自我反思、自我评价,提高自我认识。
2. 教师评价:教师根据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课堂表现、活动参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3. 同行评价:同行教师根据教师的教学水平、业务能力、教育教学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4. 领导评价:学校领导根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5. 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孩子的心理状况、性格特点、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价。
6. 第三方评估: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评价程序1. 制定评价方案:根据评价目标、内容、方法,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
2. 开展评价活动:按照评价方案,组织开展自评、互评、他评等评价活动。
3. 收集评价数据:整理评价活动中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
4. 形成评价报告:根据评价数据,形成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 反馈评价结果:将评价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改进。
第六条评价结果运用1. 将评价结果作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定、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旨在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以人为本,尊重学生。
(三)科学规范,专业指导。
(四)家校合作,社会支持。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工作方针:(一)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二)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三)加强心理危机干预,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四)培养学生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心理咨询与辅导的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等。
第七条各学院(部)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负责本院(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心理咨询与辅导的开展等。
第八条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全校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与培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第九条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共同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三、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十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基础知识、心理调适方法、心理疾病防治、心理素质培养等。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包括: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心理辅导、团体活动、心理咨询、网络教育等。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系统、全面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举办心理健康专题讲座,提高学生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精选8篇】怎么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才合适?看看吧。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篇1】第一条咨询室的宗旨是辅导学生的心理卫生,以各种方式方法助学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同时为教师、家长服务。
第二条热爱当事人,用爱去感化当事人,助当事人,用爱给当事人力量,让当事人信任,使当事人恢复自信和自知。
第三条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以诚相待,倾情相助,引导来者以自助。
第四条对于求助电话和来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来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第六条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者。
第八条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者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第九条对来者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第十条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进行约定时间解决。
第十一条咨询室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归档,备以后查阅。
第十二条咨询室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保持心理咨询室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咨询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物,离开时要关好门窗,及时上锁,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热爱心理辅导工作,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咨询室卫生由当日咨询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篇2】1、咨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规章制度

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师心理健康,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工作压力,保障教师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是指通过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教师调节情绪,缓解压力,保持正常心理状态,提高教师工作能力和幸福感。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规章制度,保障教师心理健康。
第五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水平,为教师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教师不同的心理需求,设计多样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力管理、情绪调节、人际关系、职业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应当符合科学、系统、实用的原则,能够有效帮助教师提高心理素质、应对压力、解决问题。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包括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培训、心理健康咨询等形式。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应当结合教师实际需求和特点,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记录每位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健康教育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查,为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依据。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师承担,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
第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措施。
第十四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应当与教师密切合作,了解教师心理健康需求,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
第十五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师专业水平,保障心理健康教育质量。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管理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对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等各个年级。
第三条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学校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评价体系,加强评价指标,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第六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心理素养的培养:包括情绪管理、人际关系、应对挫折、自我认知等方面的教育。
(二)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包括自杀、焦虑、抑郁、强迫症等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三)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包括各种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第七条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贯穿于各个年级、各个学科,实现全方位、全程、全员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八条学校设有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安排专门的心理健康教师进行教学。
第九条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定期跟踪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心理评估和干预。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第十条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培训机制,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班,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学术研讨会、讲座,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评价机制,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教师,提升整体教师队伍水平。
第四章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组织举办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周,包括心理健康知识宣讲、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咨询等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由学生自愿组成,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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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规章制度
心理教育规章制度
总则
1、服务宗旨:这里的握手较有力,这里的微笑更持久。
2、服务目标:点亮你心灯,轻解你心结;认识自我,助人自助。
3、服务原则:相互信任,对来访者绝对保密;师生平等,为成才路把脉导航
职责
一、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1、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2、按时上岗,守时守信,对咨询预约不迟到、早退(如有意外应事先请假)。
3、以热情、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对每位来访者的接待、预约和登记工作。
4、严守真诚理解、态度积极、专心致志与勤勉鼓励的原则,为来访者自决自主能力的培养提供有效和及时的支持。
5、在咨询工作中,要有效地表达出“爱心、耐心、诚心、细心、虚心”,为来访者创设一个温馨、安全的咨询环境。
6、咨询结束后要认真填好“个案受理案例报告”并做好个案的整理、分析及积累工作。
及时总结工作,材料存档保存。
7、在咨询过程中发生疑难时,应求助资深心理咨询工作者。
二、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要求
1、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和各种方式,搞好自我成长,提高心理素质。
2、注意自我形象,以便维护心理咨询工作者的职业形象和心理咨询室形象。
心理咨询室是进行心理咨询的专业场所,不能有闲聊、娱乐、吵闹等妨碍正常工作的事情发生。
3、爱护咨询室的一切设施,保证室内的环境温馨、安宁、干净、整洁、有序。
4、如果心理咨询工作者自觉情绪不佳,或者在生活有应激事件发生,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咨询安排。
应做好自我心理调整,也可以请求内部成员的咨询帮助。
三、心理咨询工作者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优良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咨询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地位、价值观和经济水平等任何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征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咨询开展中应对工作重点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工作者产生依赖。
四、保密原则
保护个人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心理咨询工作者均应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
1、心理咨询工作者要严格管理咨询资料与来访者个案记录,确保不遗失。
2、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来访者的资料决不可当作社会闲谈话题,不可将个案记录档案带出咨询室,个案记录不随便让人查阅。
3、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有关信息的资料。
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咨询工作中若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
6、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工作开始时,应向来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心理咨询制度
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服务机构,为了能保证心理咨询效果,做到对症治疗,促进学生心理及人格的全面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准时上岗,保证咨询时效。
2、咨询应预约,便于合理安排咨询者的时间段。
3、咨询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为咨询者保密。
4、咨询工作人员身体不适时,不宜上岗。
5、咨询工作人员应不断了解、研究学生心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6、保持室内清洁、安静。
7、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咨询室。
危机干预对象
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 、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 、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异常的新生;
3 、遭遇重大家庭变故、严重疾病及来自生活和学习中各种突然打击和意外刺激的学生;
4 、性格内向,人际关系严重冲突的学生;
5 、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6 、学习压力特别大的学生;
7 、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8 、过去有过自杀念头或行为的学生及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9 、长期有睡眠障碍、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
10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11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2 、有其他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转介与结束咨询
1、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辅导教师,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者的情绪处理。
2、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并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3、心理辅导教师应按照辅导计划提前告知来访者辅导结束的日期,针对来访者对辅导结束的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理。
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心理辅导教师可征求来访者同意提早结束辅导或转介:
a. 来访者不再受益时,可结束辅导。
b. 来访者不需要继续辅导服务时,可结束辅导。
c. 辅导不符合来访者的需要和利益时,可结束辅导。
d. 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e 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辅导教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辅导,可结束辅导,帮其转
介。
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1 、每年开学初,为每一位新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2 、咨询人员值班时对来访者应在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填写《心理咨询接待登记薄》。
3 、咨询人员应给来访者建立心理档案,档案内容应按要求记载,并交专人保管。
4 、咨询室档案所有材料由专人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因心理健康工作需要借阅,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5 、档案内所有内容不得泄露于他人,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严守秘密。
心理咨询室财物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