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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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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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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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同时也承认有例外。

【关键词】信用欺诈;防范;救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可靠性更强。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产生的互不信任,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得到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然而,信用证并不完美。

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运作规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银行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即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卖方付款。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与提单记载完全不同的货物,甚至伪造提单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后所拿到的货会出现“货不对板”,或者是完全不沾边的两种货物。

于是,信用证“欺诈”就难免产生。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该从防范与救济两个层面来着手。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信用证是在国际结算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

但由于其独立于原合同,给企图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欺诈者提供了机会,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原则;救济一、概述由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交易双方会担心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银行的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代当事人收款交单,使交易更加安全。

银行此时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即由银行开立,与基础合同相独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载体,使银行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

且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其独立性不会因对原有合同的援引而丧失。

银行在相符交单时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合同的执行情况。

使得信用证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但至今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而是由国际商会把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权利交给各国。

在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因为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故在此作一个兜底性规定。

二、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一)相关立法欠缺国际方面,国际商会于2007 年形成了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

并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制定到如今的UCP600,国际商会一直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欺诈的治理并无涉及。

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证明了很多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仅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一些判例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规定。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充分发展,使其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和重要的融资方式。

信用证不仅提高了贸易双方的交易达成率,降低贸易风险,也为银行带来了高额的利润。

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缺陷和不确定性,银行在享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常见的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审单业务风险、操作风险、融资风险、法律及监管制度风险、政策风险等。

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银行必须认真分析识别,同时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正确防范风险,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基于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责任,对银行将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的商业信用危机频发导致贸易双方互不信任,极大地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应运而生。

用较为可靠的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信用证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安全付款的保证,也反过来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信用证拒付率的不断提高和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自九十年代起,信用证使用率开始逐渐降低。

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获取资信报告更加容易,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意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而更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采取保理、赊销等方式进行结算和融资。

信用证的使用逐渐面临危机,也给银行带来了各种风险。

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及审单原则(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开证行一般情况下为进口地银行,进口商应开证行的要求,交纳押金和手续费后申请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委托,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各项条款,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第一付款责任由开证行承担,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此外,开证行还应承担独立的承付责任。

通知行的责任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的银行通知或转交信用证,一般情况下为出口地银行或开证行的代理行,通常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

通知行的责任,仅仅是“合理谨慎”地审查被通知信用证,且审查只要满足“表面相符”原则。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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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很常见的交易方式。

它可以保障卖方的支付,同时又可以保障买方的交付。

但是,信用证交易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信用不良、付款延时等。

为防范这些风险,卖方和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和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

在确定交易前,卖方和买方都应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掌握其过往交易记录和信誉评级。

这样可以在交易前评估对方是否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需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2.确认交易文件的真实性。

在交易前,双方应核实所有涉及的文件,确认其真实性,避免借助虚假文件进行欺诈行为。

比如,检查销售合同及其附件,核对提货单、保险单等文件。

3.保险措施。

双方在交易中可以采取保险措施,比如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以保障交付和支付的安全。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任何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跨国纠纷可能很难通过当地法律系统得到解决。

因此,卖方和买方可以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议定仲裁解决方式,以确保在任何纠纷出现时可以公正地得到解决。

当出现信用证风险时,卖方和买方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救济:1.申请仲裁。

如果卖方或买方认为对方没有遵守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他们可以根据之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以得到公正的裁决。

2.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

如果信用证涉及的银行没有履行其责任,会导致卖方或买方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以期得到赔偿。

3.采取法律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卖方或买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这种方式可能更为繁琐和耗费时间,但如果需要的话,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安全的交易方式,但仍存在一些风险。

以预防为主,做好交易前的各种准备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同时保留救济的权利,这是卖方和买方的智慧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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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因为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解决了远隔万里的贸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表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以下简称)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支付受益人而出具的汇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用证给国际贸易输入“生命血液”的同时,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给国际贸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国际商会不是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加上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因此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

我国《民法通则》施行意见第条对欺诈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制度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表面相符实际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以骗取货款支付,或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或者虚假信用证,企图骗取货物、质量保证金、履约金、佣金或压低价格的商业欺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根据上文所下的定义可以将信用证欺诈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

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买方使用虚假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和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以骗取卖方货物,或者是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再加以涂改变造直接骗取银行付款,或者使用过期的、无效的信用证。

()伪造、涂改信用证所需的单据、文件。

这主要是指伪造信用证所需的单据去银行结汇,或者涂改相关单据,往往是采取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方式,使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制造单证一致的假象。

()交货不符。

这是指卖方虽然提供了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其货物实质上属于假劣产品或者是在数量、质量上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

()使用“软性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信用证。

此类条款的存在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表现出的虚假性和隐蔽性而言,这类条款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危害比单纯的伪造信用证更胜一筹。

因此,信用证软条款又称为“陷阱条款”。

在实践中,不法商人不一定只单纯采用其中一种形式进行欺诈,往往可能是几种形式相结合。

例如较为常见的有将伪造单据与交付假劣货物结合的方式,企图制造单证相符的假象来骗取货款。

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信用证欺诈时,需要结合各种形式及其特征仔细甄别。

(二)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

第一,独立抽象性是信用证的基本特性之一,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 [] 援引信用证以外的原因拒付货款。

这一原则是信用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信用证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贸易中起到如此非凡的作用,与其息息相关。

试想如果将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挂钩,则无异于赋予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任意利用基础合同对抗信用证的权利,使受益人事实上无法享受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收款保障。

因此可以说,否定独立抽象性原则就等于是扼杀了信用证的“生命”。

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则为信用证欺诈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欺诈方往往利用这点,伪造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以此作为索取款项的凭证,而银行根据此项原则只审单不验货,这就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第二,信用证的另一原则即“表面真实原则”也是欺诈产生的诱因。

第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人、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这一规定说明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把关”责任,即应无条件支付货款。

这就使得银行的审查仅仅限于单据表面,而没有实质审查其真实性的义务,这无疑是为那些不择手段伪造单据的欺诈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国际上对信用证的性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少合力打击、防范欺诈的有效措施。

首先,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这个古老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法官和学者始终争论不休,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结论,各国判例及权威理论对这个问题的界定也很暧昧。

虽然在英国或者美国,判例常常用合同法的概念来说明信用证的问题,或者判决直接指称信用证是合同,但是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之间却没有订立合同的合意。

受益人也没有付出可以令信用证具有约束力的或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价()。

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开证行和受益人也许还是陌生人。

因此美国将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叫做成文法义务。

但事实上,部分的英国和美国的判例在说到信用证的性质时都认为信用证是一个合同。

在美国的判例中有很多的判例是当事人同时提交合同项下的和信用证项下的诉讼请求,甚至侵权项下的诉讼请求。

在英国,权威学理承认信用证项下的法律关系可以使用绝大部分合同法基本法律原则。

与英美法系判例和学理类似,大陆法系国家也经常把信用证关系视为合同关系。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但是根据他们法律习惯也通常在民法典原有的条文中寻找依据。

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案例才使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余主要是直接使用惯例来解释信用证。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世界各国的判例和学理在解释信用证的时候都不同角度地解释为合同,但是仍存在较大差异。

各国态度不一致就对如何界定信用证性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一定阻碍,致使信用证法律适用比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复杂得多,稳定性和预见性也相对较差,使得那些不法商人得以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制裁,进行信用证欺诈。

其次,国际上缺少合作打击和防止欺诈的有效措施。

尽管信用证交易欺诈的危害性已引起国际贸易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利害关系不同以及技术性方面的原因,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国际合作的实质性进展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欺诈活动的升级。

、利用信用证欺诈相对于其他诈骗活动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国际贸易的跨国性、交易双方在语言文字、商业习惯、贸易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行市场调查、货物运输和保险等都极为复杂,这些条件恰好能为欺诈活动做掩护,加上上文所述各国没有惩治信用证欺诈的统一规定,规避法律的制裁相对容易,这些大大降低了欺诈活动的风险,使欺诈分子有恃无恐。

而且,他们往往可以利用信用证欺诈获取巨额利润,收益通常都在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以上,这对于那些投机商人来说无疑是一大诱惑。

此外,除了上述主要原因之外,各国单证格式不一致,当事人不熟悉国际惯例等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二、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自它产生之日起,其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提供银行信用保障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而并非是为了防止欺诈。

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商人情愿成为欺诈的牺牲品,这就需要一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对尚未发生的信用证欺诈进行防范,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欺诈进行及时有效地救济。

当然,最主要的仍应当以防范为主。

(一)信用证欺诈的事先预防措施首先,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都应当注意以下几项原则:第一、谨慎性原则,俗话说“小心使得万年船”,在这种通常情况下都是数额巨大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更应当慎之又慎;第二,规范性原则,只有严格遵守国际惯例的相关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办事,才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第三,专业性原则,在从事外贸工作中,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尽量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才有能力对付信用证欺诈这种“高智商”的犯罪活动。

其次,不同的交易方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方式各不相同。

主要体现在:第一、申请人——通常是买方,想要防范信用证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审慎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买方应当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和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当然,除了对卖方进行资信了解外,对相关银行也应进行资信调查。

()在确定交易方式中,尽量选择有利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和(成本保险费运费)这两种。

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谁负责租船,签订运输合约。

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应争取使用方式。

在价下,由买方租船定舱,办理保险,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承运人承接货物,减少船运公司和出口方相互勾结出具假提单的可能性,不给卖方或托运人以可趁之机。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签发不真实的提单,诸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虚假不清洁提单等。

买方掌握较大主动权,卖方想要欺诈自然难上加难。

另外,尽量采取远期支付方式,也就是在信用证中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的汇票。

这种情形下即便卖方欺诈行为暴露,货款仍未支付,买方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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