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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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同时也承认有例外。

【关键词】信用欺诈;防范;救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可靠性更强。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产生的互不信任,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得到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然而,信用证并不完美。

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运作规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银行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即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卖方付款。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与提单记载完全不同的货物,甚至伪造提单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后所拿到的货会出现“货不对板”,或者是完全不沾边的两种货物。

于是,信用证“欺诈”就难免产生。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该从防范与救济两个层面来着手。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严重,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在法律上逐渐形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述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或服务费用的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秩序和信任,给各方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提出为了应对信用证欺诈问题,各国在法律上逐渐形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或法院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受害人免受欺诈的损害。

这些特殊情况通常包括欺诈行为严重、证据确凿、受害人损失巨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下,国家或法院可以采取冻结信用证、撤销交易等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依据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各国国内的法律体系也对信用证欺诈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美国法下的禁令救济制度、英国法下的制止令等。

这些法律依据为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应用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欺诈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二是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三是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四是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冻结信用证、撤销交易等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反思与展望虽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应对信用证欺诈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及司法救济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独立性原则止付令信用证法律应该保持对商业现实的灵敏的回应力,尤其要反映国际银行与商业界发展出的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

法院也要以一种与上述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相协调的立场来理解[1].信用证现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收付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有80%以上的货款是由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但是由于信用证的核心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其局限性,易被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者所利用。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牵涉的数额越来越巨大,有超过1亿人民币的也不少见。

1995年末有报道说在中国针对银行的犯罪和欺诈类型中,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

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贸易秩序,信用证欺诈例外应运而生。

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禁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欺诈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就认为是信用证欺诈。

学界把信用证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信用证加以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都可称为信用证欺诈;狭义上理解则是,编造、伪造信用证单据的行为,通常情况采用狭义的含义。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形式是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方式实施欺诈,包括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或者其他相关单据,受益人直接伪造提单,受益人盗用承运人的提单冒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就是受益人注册一家虚假的船运公司然后签发提单。

第二种形式则是以提交“欺诈性单据”实施欺诈,所谓“欺诈性单据”是指提单本身签字是真实的,但是提单的内容是虚假的。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信用证是在国际结算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

但由于其独立于原合同,给企图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欺诈者提供了机会,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原则;救济一、概述由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交易双方会担心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银行的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代当事人收款交单,使交易更加安全。

银行此时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即由银行开立,与基础合同相独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载体,使银行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

且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其独立性不会因对原有合同的援引而丧失。

银行在相符交单时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合同的执行情况。

使得信用证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但至今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而是由国际商会把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权利交给各国。

在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因为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故在此作一个兜底性规定。

二、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一)相关立法欠缺国际方面,国际商会于2007 年形成了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

并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制定到如今的UCP600,国际商会一直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欺诈的治理并无涉及。

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证明了很多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仅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一些判例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规定。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分析一、信用证的基本原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简而言之,它是银行为申请人(进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性文件,对出口商的付款进行保障。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双方权益,有效地规避了进口商和出口商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提升了出口商的信誉度,因为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具并保证的,这意味着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就能放心发货,而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确保收到付款。

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1. 延期付款风险在信用证交易中,延期付款风险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形式。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规定了进口商应当在特定时间内支付款项,但是如果进口商延迟支付,出口商就会面临资金周转不灵、融资成本增加等问题。

防范措施:遵守信用证规定,规避延期付款风险,同时合理安排资金和采取融资措施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延期支付情况。

2. 不可撤销信用证风险信用证通常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意味着信用证的开证行不可更改或撤回。

有些进口商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要求开证行撤销或修改信用证,这样就会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防范措施:出口商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就能充分了解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如果遇到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应尽量避免对信用证进行修改,避免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付款违约是指进口商未能按时或全额偿还到期的信用证付款。

这是信用证交易中最为严重的风险,一旦出口商遭遇付款违约,就会导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防范措施:为了规避付款违约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开证行出具确认信用证,并通过与买方签署追索权转让协议等方式提高收款的保障。

1. 信用证监管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支付的主体,它在信用证交易中具有重要性作用。

银行的监管层面主要是针对信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把关。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还要对申请人进行实质的审查,以确保合同的执行风险。

2. 争议解决在信用证交易中,如果有发生争议,首先应当根据信用证规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对国际商贸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本篇论文将围绕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现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探究和明确。

二、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信用证欺诈通常是指利用伪造、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欺骗性手段,通过信用证进行欺诈性交易的行为。

2. 分类: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单据欺诈、合同欺诈、身份欺诈等类型。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当前,国际上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为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欺诈行为往往涉及跨国交易,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变得尤为困难。

3. 赔偿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欺诈行为,受害方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

四、国际法律规范及应对策略1. 国际法律规范: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文件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

此外,各国国内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 应对策略:(1)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建立跨国证据收集机制,为受害方提供便利的取证渠道。

(3)建立赔偿机制:通过建立国际性的赔偿基金或保险制度,为受害方提供有效的赔偿途径。

五、国内法律实践及建议1. 国内法律实践:我国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

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信用证欺诈的警觉性。

(2)加强监管力度:对涉事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其参与欺诈行为。

(3)完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确保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能够公正、高效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论文

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论文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进出口贸易骤然增加,然而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自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不同,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

当事人很难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也就无法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交易,从而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为解决双方的信用危机,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来支付货款,随之产生了信用证结算。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基于银行信用的稳定性和低风险性,信用证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但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其本身并未完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欺诈机会,同时由于其交易的复杂性及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导致欺诈行为频繁发生。

随着越来越多的信用证诈骗案件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面对欺诈风险,如何认清信用证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受益人欺诈。

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是开证行承诺付款的对象,一般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受益人实施欺诈的形式一般有:(1)伪造部分单据。

受益人通过伪造全套单据中的部分单据,使银行相信单证表面一致而付款,如假冒或伪造印鉴,受益人在以打字机打出的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上,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

(2)伪造全套单据。

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目的。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单纯的单据交易业务活动,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

(3) 伪造、变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则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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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对策论文
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

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对策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
论文正文:
信用证是在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收付方式。

然而这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经常为不法商人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如何识别和防范国际贸易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信用证欺诈现象,以及怎样在发生信用证欺诈时正确运用法律救济手段,是理论和实务界都关注的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
由于各国信用证立法参差不齐,对于信用证欺诈并无统一的认识。

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

根据民事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实际发展和变化情况,本文认为信用证欺诈是各种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实施欺诈的行为。

既有受益人伪造或变造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行为,也有开证申请人假冒信用证或设置“软条款”信用证骗取货物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既包括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共谋的欺诈,也包括信用证当事人与第三人勾结进行的欺诈。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无论哪种类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使欺诈者有机可乘。

欺诈者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手法和方式虽然多样,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利用了信用证机制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

根据“表面真实原则”,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

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为在高科技条件下,连货币也难逃被伪造之厄,何况并不复杂的单据。

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理解不同使欺诈者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如前所述,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态度不一,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就较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要复杂。

其稳定性及可预见性都要比普通合同困难得多。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将格外复杂。

因此,即使一国法院对欺诈者进行了裁决,欺诈者仍可能在别国通过诉讼依法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权益”,使一国的裁决在别国得不到执行,从而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三、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信用证因其局限性且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信用证欺诈案的频繁发生。

那么买卖双方在积极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同时,应如何通过有关法律救济来挽回、减少信用证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呢?
(一)卖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

如果卖方实施了信用证欺诈,例如卖方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清洁提单,那么买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一是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

这样,买方可暂时避免向外付款的义务,同时也减轻了银行对外付款的压力。

二是起诉承运人和卖方。

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那么买方在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
货款的同时,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

三是买方接收单据和货物,并就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尽管对卖方以保函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换取清洁提单的欺诈行为,买方完全有权拒收单据和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

㈢买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

若买方实施欺诈行为,那么卖方也可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一是依国际航运惯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较慢,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拿到提单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实际困难,避免给收货人造成经济损失,在航运实务中出现了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做法,但如果提货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将货物提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货人出具了保函,也只能认定为恶意保函,理当无效。

卖方即可向法院申请扣押承运人的运输船只,并以正本提单向法院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是在实践中还有买方与银行恶意串通的情况,即银行以单证有不符点为由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却又将提单副本提供给买方,并出具银行保函,使买方轻易提走货物。

银行将提单交与买方并出具保函的行为已对卖方构成了侵权,卖方可就此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三是在申请人利用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以骗取佣金、履约保证金甚至货物的欺诈案中,买方一旦诈骗成功,即逃之天天,而卖方要想通过仲裁或诉讼挽回损失的话,难度非常大,可能性甚小。

因此对于此类欺诈,卖方应重在防范。

卖方一旦发现隐蔽性条款,必须立即要求买方进行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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