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权交易行为,促进各类债权的有效流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非信贷类债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信贷类债权,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活动。
第四条债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债权转让的申请应由转让方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受理。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债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债权资产评估备案或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涉及转让债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债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债权的权属证明材料;(三)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说明;(四)按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方应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低于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应提供评估报告;(五)债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批准情况及备案。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交所 收费标准

上海联交所收费标准上海联交所是中国大陆第一家股票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是一家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股票交易所。
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是其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
首先,上海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上市费、年度费和其他费用。
上市费是指公司在上市时需要向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其金额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发行股票的数量而定。
年度费是指公司在上市后需要每年向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其金额与公司的市值和营业收入相关。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信息披露费、重大事项申报费等。
其次,对于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来说,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和其他费用。
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需要向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其金额与交易金额相关。
结算费是指投资者在股票交易完成后需要向结算机构支付的费用,其金额与交易金额和结算方式相关。
此外,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交易系统使用费、信息查询费等。
最后,上海联交所还对会员单位和服务机构实行一定的收费标准。
会员单位需要向交易所支付会员费、年度费等,而服务机构需要支付服务费、信息费等。
这些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都在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中有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体系,涉及到上市公司、投资者、交易参与者、会员单位和服务机构等多个方面。
交易所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监管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收费标准,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希望上述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归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03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效劳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效劳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一起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效劳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及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利的投融资效劳,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份。
1.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治理和和谐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假设干人,协助总裁工作。
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组织架构图定位:立足上海,效劳全国,面向世界,尽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以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仍是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等。
其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
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产权市场进展的新动力。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本身确实是一个创新。
她率先将产权市场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交易所之间的紧密合作,这种合作咱们上面也说了,能够使产权市场参与各方达到共赢,增进了产权市场的繁荣。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对其他地址的整合起到正面的增进作用,此刻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都增强了联盟,包括近日的上海联交所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的彼此结盟。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05]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5.04.26【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2006修订)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上海联交所收费标准

上海联交所收费标准上海联交所是中国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其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信息。
首先,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交易费、结算费、信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交易费是指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买卖成交费和交易过户费。
结算费是指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交收费和结算过户费。
信息费是指证券交易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市场数据费和信息服务费。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上市公司年费、退市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是由上海联交所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的,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和通知,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
其次,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
交易费和结算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交易额和交易频率进行调整,交易额越大、交易频率越高,交易费和结算费相应地会增加。
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成本,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组合和交易策略,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信息费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信息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整,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信息服务产品和服务商。
再次,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对于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激励市场参与者遵守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减少违规交易行为。
同时,也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因此,上海联交所将不断完善收费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作为投资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交易产品和服务,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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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第七条(性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章程)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
其内容包括:(一)设立目的、名称;(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三)业务运作和服务范围;(四)会员和会员大会;(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能;(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八)财务和会计事项;(九)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制订章程,应当报市产管办听取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联交所修改章程,应当听取会员意见或者经会员大会审议,报市产管办审定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交易规则)市产管办制发的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产权交易规程、信息挂牌、竞价交易、合同审核、会员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产权交易业务规范文件。
联交所在日常运行中可以向市产管办提出制订或者修改交易管理制度的建议。
联交所应当依据交易管理制度,在其业务服务范围内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则,加强内部监督。
业务操作规则报市产管办审核后施行。
第十条(服务功能)联交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产权交易,管理和发布信息;(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三)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四)提供法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五)建立价款结算系统,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的委托,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咨询、策划、居间、代理等服务。
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内部管理,并接受市产管办的监管。
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是对产权经纪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产管办指导下,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职能。
产权经纪机构承诺遵守联交所章程,书面申请并经联交所同意,可以成为联交所执业会员。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联交所执业会员,应当是经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经纪机构。
联交所会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会员的资格和加入或者退出联交所的条件和程序;(二)会员的业务要求;(三)会员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四)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会员的管理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
联交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章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与联交所执业会员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出(受)让委托合同》,并应当约定委托下列主要事项:(一)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方案策划,尽职调查;(二)办理信息挂(举)牌的申请手续;(三)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制作产权交易合同;(四)办理合同审核、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五)其他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的事项。
经市产管办确认,出让方、受让方可以直接向联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的情形有:(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产权交易活动;(二)其他经市产管办批准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产权出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反映出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相关审议材料。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
第十四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二)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企业受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受让的证明;(四)涉及外资并购的,应当提交《外资并购申请表》;(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受托执业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委托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
联交所应当按照规定,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确定等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挂牌和举牌的程序、挂牌的期限和信息发布形式等。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应当将转让信息在联交所公开发布,首次挂牌价格不应低于评估价格,并不得擅自停牌或者撤牌。
其他性质产权的转让信息可以在联交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出让方应当披露出让产权的资产清查、审计和评估结果以及征集受让方的条件等信息。
出让方不得在信息挂牌期间随意变动信息挂牌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提出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出让条件。
首次信息挂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除在联交所网站上公开挂牌外,还可以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七条(信息的反馈)产权交易信息挂牌期间,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应当委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申请举牌。
联交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登记存档受让意向人的相关信息,并将受让意向人的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出让产权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信息书面告知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
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进行资格确认。
联交所单方或者与出让方共同将资格确认的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意向人。
信息挂牌超过约定期限且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受让意向人的产权挂牌项目,可以自然撤牌;或者由出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挂牌的内容和条件后再次挂牌。
再次挂牌的价格可以在前次挂牌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前次挂牌价格的10%。
再次挂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国有产权出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
国有产权经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向人等程序后,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出让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
竞价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