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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期末复习

刑法学1期末复习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一、小论文答题要求:(1)题目明确;(2)观点简明;(3)思路清晰;(4)语言表达有条理;(5)卷面整洁。

二、分析案例答:对刘某不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作业2分析案例第一题: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水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而造成。

王某的行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水处有可能会溺水,但由于“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来,又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体上,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王某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

本案中,王某负有保证陈某安全的义务。

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疏忽了义务的履行,致使被害人被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特征,理应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题: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犯罪主体符合负刑事责任条件。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再次,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方面,因为李某由上向下滚石头而把农民击倒,滚落山脚死亡,因此,李某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即行为人本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李某往下滚石头主要是为了吓唬挖树蔸的人,他已经预见石头会撞倒人,但却说“不怕,远着呢!”由于他的过于自信而最终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危险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盗传必究案例分析1.案情:徐某某,男,2003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19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

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

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即大喊起来。

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分)(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分)(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分)(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最近五年十次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近五年十次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最近五年十次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2107
课程代码:0170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
25.案情:
胡某,男,1989年5月出生。2006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
2017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2017年7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
25.案情: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24分)1.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属于()。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论理解释D.文理解释2.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

A.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B.违反法律的行为C.触犯刑律的行为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地点D.犯罪的方法4.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B.抢劫罪C.放火罪D.贩卖毒品罪5.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A.时空性B.自动性C.有效性D.彻底性6.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法规竞合B.吸收犯C.结合犯D.想象竞合犯7.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决定罚金数额。

A.犯罪所得B.犯罪性质C.犯罪情节D.犯罪人经济状况8.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以后,可以假释。

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年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9.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三种,即对前段的补充、对前段的限制或者是前段的例外。

10.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1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

课堂讨论案例汇总(一)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得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她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她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得死亡,李某行为时得心理态度就是什么?其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得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得死亡,李某行为时得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得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得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得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得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就是一种侥幸、碰运气得心理,实际上就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得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就是过于自信得过失,而就是间接故意。

2.李某得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得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得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得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得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得义务,但她却采取放任不管得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得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得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得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就是便要家在外地得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瞧了许某某得办公室方位与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得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得办公室。

XXX《刑法学(1)》2021-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XXX《刑法学(1)》2021-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XXX《刑法学(1)》2021-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刑法学(1)》2021-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中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24分)1.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选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某甲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一年以上八年以下。

3.按照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

5.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6.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盗窃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7.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8.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包括聋哑人和盲人、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和生理醉酒的人。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9.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0.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1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12.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5年。

1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

14.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三种情况:补充、限制或例外。

15.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则应免除处罚。

16.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这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17.刑罚是指刑法明确规定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施加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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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案例汇总(一)案情被告人李某,男, 45 岁,农民。

一天晚上 9 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 46 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的外甥 ),男 25 岁,无业, 1994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997 年 11 月 26 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 ),男 20 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 元钱。

2002 年 6 月到 9 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1000 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 年 9 月 22 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案例王某,男, 2l 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

2002 年 6 月 4 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 吴某的脚。

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

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

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

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

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

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

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四) 案例:案情,王某,男, 23 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 2000 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

2001 年 4 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 2 至 4 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 月 23 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 月 24 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

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

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c 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情:徐某某,男, 1984 年 10 月 21 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 年 9 月 17 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 (毒鼠强 )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 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况。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答案: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 15 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六)案情:案情:王某,男, 25 岁。

1995 年 5 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998 年 4 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 2002 年 12 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

2003 年 3 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 1 至 3 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

3 月 23 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3 月 24 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

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

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

保安员闻讯赶来同江某将王某制服。

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

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 5 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七)案情:王某,男, 23 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 2000 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

2001 年 4 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 2 至 4 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 月 23 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 月 24 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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