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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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一、钓鱼岛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钓鱼岛确切的说叫“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八个岛屿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

清末甲午战争时期,由于中国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但是条约未对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条约中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钓鱼岛就这样以“附属台湾的地位”而被悄悄本文由收集整理吞并。

历史发展证明钓鱼岛的祸根由此埋下。

钓鱼岛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末被激化,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至此钓鱼岛问题被完整制造出来。

二、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日本官方声明其对钓鱼岛的权利建立有三项法律基础:一是1895年,因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所有权;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不是《马关条约》中台湾领土的一部分,所以钓鱼岛没有跟随台湾交返中国,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军委托管理,然后由美国返还日本;三是中国未在日美根据《旧金山和约》移交琉球和处理钓鱼岛问题时提出抗议,证明中国未将该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简历大全/html/jianli/针对日本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上述三项法理依据,中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日本的非法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并从中表明中国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一)钓鱼岛不是无主地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形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同样奉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

明太祖朱元璋曾令闽南的三十六姓善于造船航海者移居琉球,带去了先进的文化技术,琉球也仿效明朝制度建立起了琉球国。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

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

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

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一)先占先占也称占领,是指一个国家有本文由收集整理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控制下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摘要: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正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

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

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

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着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

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

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22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

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梁靖[1]摘要中日边界争端就是海洋边界争端,也就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定界问题,其实质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的争夺,而钓鱼岛在争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以,中日在东海海域的边界争端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钓鱼岛列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大陆架的划界无关。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先占原则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一、中日边界争端概述传统的边界争端主要是领陆之争,随着人口的增长,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资源变得愈发重要了,所以近些年来领土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边界的争端。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1984年生效。

《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有:(1)《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和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2)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海洋边界争端,具体而言,就是中国东部海域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的争端事实上就是对东海油气资源的争夺。

东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依照《公约》,沿海国对于其享有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

也就是说,东海的沿海国,在除了可以对十二海里的领海中的油气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外,对依照《公约》享有的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也有主权权力,这就意味着,谁占有的大陆架多,谁在东海海域享有的油气资源就多,因为领海只有l2海里,但大陆架最窄也不会低于200海里。

日方由于属于窄大陆架国家,按照《公约》的规定,日方享有的大陆架只能由其领海基线到东海海槽为止,这就使得日本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利用大陆架制度而充分享有东海的油气资源。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争端的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 5.69平方千米。

①钓鱼岛列屿由于面积狭小,加上本身资源十分匮乏,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自古以来极少有人居住,虽然也不乏有人对该列屿的访问与利用,却从来没有过永久居民。

但是,二战之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新规定,使得钓鱼岛的经济价值大大增大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确立②以及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断定,钓鱼岛列屿附近丰富的石油资源可依据"大陆架制度"③而获得,钓鱼岛列屿经济利益上重要地位便浮现出来。

此外钓鱼岛也具有很重要的军事地位。

钓鱼岛面积约4 平方公里,在该岛上可以修建机场与导弹基地,进而控制整个东海。

同时,美国处于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地位,帮助日本控制住钓鱼岛也能够更好地牵制中国,在亚太谋取更大的利益。

[1]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和日本所持的立场是相反的,我们需要对这些观点背后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分析其合法性。

一)两国的观点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及港台学者的论述中心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

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 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2]与此相对,日本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确认其不单是无人岛,也没有其他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不是包含在基于《马关条约》第2 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的归属——驳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谬论

鞠德源研究员认为日本权的基本见解中认为尖阁群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把台湾全岛及所属诸岛改为台湾全岛及其所旧金山和约第2条日本国所应放弃的领土之内有附属各岛屿并最终成为马关条约的正式条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文这不仅是从条约文字的法律严密性上做了修列入为美国施政之地并且根据日本政府与美国政辞更是从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的自然地府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理与行政地理之实际状况来确认的
权 归 属 问 题 上 的 立 场 。为 了 图 谋 再 次 霸 占 钓 鱼 岛 , 日本 官 方 和 学 者 抛 出 种 种 谬 论 , 试 图论 证 日本 对 钓
鱼 岛 享 有 领 土 主 权 。因 此 , 有 必要 从 国际法 角 度 分
析 日本 的 主 张 和 论 据 , 从 而 反 驳 日本 的 荒 谬 主 张 ,
日本 政 府 在 《 关 于 尖 阁群 岛 ( 即我 钓鱼 岛 ) 领 有 权 的基本 见解 》 中辨 称 : “ 自1 8 8 5 年 以来 , 日本 政 府
通 过 冲绳 县 当局 等途 径 再 三在 尖 阁群 岛进 行 实 地
属 岛屿 。 从 历 史 上看 , 中 国最 早 发现 和命 名 了这些
2 0 1 3 年 第 3期
总第 6 9期
湖 北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1 o f Hu b e i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I n s i t t u t e
No. 3, 2 01 3
Ge n e r a l N o. 6 9
[ 中图分 类号] D9 3 3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7 1 5 5 ( 2 0 1 3 ) 0 3 — 0 0 8 8 . 0 5

钓鱼岛的归属

钓鱼岛属于中国还是日本,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

外交部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法中先占先得的原则,早在明代,中国人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而根据实际管辖原则,自那时起,中央政府就已将钓鱼岛纳入海防范围,并建港泊船;而从《大陆架公约》来看,钓鱼岛毫无疑问属于中国。

一、先占先得,钓鱼岛从明朝就属于中国版图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最主要的是先占,但是先占一定是对无主地的先占。

钓鱼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因此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

并不适用于国际法领土取得的“先占”原则。

1、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6?1福建往琉球》,其载:“……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佳山。

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

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今台湾)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

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

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取赤坎屿”。

书中对钓鱼岛的名称做了十分清晰的记录,表明至少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中国明清两代册封使就把钓鱼岛作为出使琉球海上必经之路的标志,早于日本人发现钓鱼岛500多年。

此后,琉球国不断派人到中国朝贡。

据中国史书记载,明帝赐闽人善操舟者三十六姓赴琉,以利往来朝贡。

2、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在明代钓鱼岛纳入中国疆域版图,已成为既成事实。

嘉靖十三年(1534),陈侃在《使琉球录》中完整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诸大使的航海经历。

其载:“(嘉靖十三年五月)五日始发舟……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今台湾)也。

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过平嘉山(今彭佳山),过钓鱼屿(今钓鱼岛),过黄毛屿(今黄尾屿),过赤屿(今赤尾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程……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

夜行彻晓,风转而东,进寻退尺,失其故处。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钓鱼岛群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

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

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随着经济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自古以来钓鱼岛群岛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

[1]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本文由收集整理(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3)基于第2条的理由,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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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摘要: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正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

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

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

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著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

1845年英国海军到钓鱼岛测量,见该岛东侧一列岩礁的中心岩礁为尖塔形,便称之为“PINNACLE ISLANDS”意为哥特式建筑尖塔形屋顶状群岛,日本人于是将其译为“尖阁列岛”。

①而在1895年以前,日本刊行的地图,是未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范围的。

如1785年,日本出版了著名学者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一书,在《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图”中,林小平采用了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通琉球一样为黄褐色,邻接琉球的日本部分则用淡绿色标出。

此图至今仍收藏在内阁文库,宫内听书陵部,东京大学、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等大学的图书馆,及一些著名的文库都有收藏。

可见,早在1785年,日本人就不认为钓鱼岛是他们自己的领土。

事实上,在1871年以前,琉球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并不属于日本。

在日本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与琉球有过将近500年的友好交往史。

1534年,嘉靖十三年,明朝琉球册封使陈侃著有《使琉球录》记录出使航程“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後,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②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即现在的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

这段记载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山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根本不属于琉球。

而琉球是在1871年之后被日本吞并的,钓鱼岛不属于琉球,就更不可能属于日本了。

除此以外,1893年(清光绪19年)10月,即鸦片战争之前,慈禧太后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採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

这就更明白无误的证明了钓鱼岛不仅是中国的领土,而且还是赐予盛家的私产。

可见,日本声称的钓鱼岛为无主之地而占有的说法更是不堪一击。

二、钓鱼岛问题的由来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野心由来已久,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国扩张政策的延伸。

在1879年日本正式吞并琉球之后,顾及当时清朝的实力,日本并没有明目张胆地对钓鱼岛采取行动。

1894年日本对中国发动了甲午战争。

在战局已定的情况下,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县所辖,建立标桩,将钓鱼岛划入了日本版图。

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更名为“尖阁列岛”。

直至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1945年4月,美军打败占领琉球群岛的日本守军,之后颁布的军政府第1号训令第2条,终止了日本政府对琉球行使的所有权力,从此以后美军便占领并行使对琉球群岛的管制权,并同时将钓鱼岛包括在内。

但这是美国人的错误,甲午战争以后,被日本强制编入琉球群岛的钓鱼岛实际上是中国领土。

1951年9月,根据日本和美国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美国得到对琉球群岛的施政权。

1969 年5月,联合国亚洲经社理事会绕开中国大陆,召集美国、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东海及钓鱼岛周围海域进行了一项科学研究。

得出结论:“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从台湾往东北方向,经过尖阁列岛至日本九州之间,是今后最有希望找到海底油气田的地方。

”③对于缺少资源的日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其振奋的消息。

按照国际海洋法规定,大陆架延伸部分之海域,都是大陆架主权国家的海域。

日本一旦得到钓鱼岛,就会以这些岛屿为基点,要求与中国平分大陆架,平分中国东海海域。

钓鱼岛群岛这八个岛屿的主权,是日本插手东海大陆架的关键,关系到一块面积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的开发权,仅石油一项,蕴藏量就达八百多亿桶。

由此之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开始不断制造摩擦。

1971年6月美国把冲绳的行政权返还给日本政府,包括钓鱼岛的琉球群岛也返还给日本了。

日本根据美日间的返还协定,主张此琉球群岛并包括钓鱼岛是自己的领土。

由于从1971年中国与美国改善了关系,不久,领土争端在70年代和8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被搁置起来。

随着1992年中国领海法的颁布和90年代中国考察船在钓鱼岛周围出现次数的增多,领土争端再次凸显。

双方政府开始采取更肯定的立场,日方和中方(主要是香港和台湾的中国人)的民族主义者触发了若干事件。

④1990年10月,右翼组织“日本青年社成员”几次登上钓鱼岛竖立木制国旗以及铝合金灯塔,日本政府甚至出动舰艇进入钓鱼岛海域驱赶台湾渔民。

中国政府对此进行了严正交涉,要求日本政府维护双方过去达成的谅解,立即停止在钓鱼岛及其海域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并建议中日双方尽快就搁置主权、共同开发钓鱼岛海洋资源、开放钓鱼岛海域渔业资源等问题进行磋商。

此后一段时间,日本方面在钓鱼岛问题上基本没有制造大的摩擦。

三、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的取得有五种普遍承认的方式:即先占、时效、转让、合并和添附。

下面就钓鱼岛所涉及的先占、时效、转让以及有关的毗邻性原则和时际性原则进行分析,驳斥日本政府的非法主张。

(一)对先占问题的分析--------日本“无主地先占”的结论不成立先占是在无主的土地上建立主权。

所谓无主的土地是指新发现的土地或被抛弃的土地。

不过历史上一个国家抛弃其控制的领土是不常有的事。

一个人擅自占领一块土地,如果未获得国家的授权,或事先未获得国家的批准,不能发生先占的权利。

对于“无主地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 实行有效统治。

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是由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 年发现的,当时他曾以“无主地”为由,向日本冲绳县申请租用该地,但古贺的申请书经冲绳县令,日本内务省和外务省共同研究后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疑虑。

”⑤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1884年,日本政府就已经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与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直到1893 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岛划归冲绳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

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加以拒绝。

然而甲午战争爆发后第二年,清朝战败,日本认为时机已到,先将钓鱼岛等非法“编入”日本版图,接着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取“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

”⑥由此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所作所为并不是他所宣称的“无主地先占”,而是事先策划好的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侵略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权利的。

(二)对时效的分析----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来取得钓鱼岛的主权时效是指在一块领土上继续而和平地行使主权已经很长一段时间。

因时效而取得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在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上,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和平行使实际管辖权的结果。

国际司法机关迄今尚未任何判决,明确赞同时效取得的原则。

至于需要多久才能正当地取得主权的名义,国际法也无一致公认的原则。

此外,以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占有必须是持续不断和不受干扰。

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外务省宣称:“钓鱼岛是首先由古贺辰四郎于1884 年发现的,之后于1885年经冲绳当局再三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慎重确认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痕迹,才于明治28年(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决定在当地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明治政府于1896年将尖阁列岛中的四个岛屿无偿借给古贺辰四郎开发经营三十年,1918年古贺善次又继承父业,现已改为有偿租用,这说明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行了有效统治。

”⑦日本政府妄图以此来说明日本对钓鱼岛已实施长时间的和平管辖权,已经取得了对钓鱼岛的领土时效。

其实,日本政府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钓鱼岛是无人岛,但并不是无主之岛,中国早于日本400多年发现钓鱼岛,中国的时效比日本长得多。

其次,民间的有效管理中国也早于日本,慈禧太后于1893年时就已将钓鱼岛赐予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也早于明治政府偷占钓鱼岛之后于1896年的租与古贺辰四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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