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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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和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3、申请国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4、申请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动植物,必须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过关成功的动植物,才能办理相关性证件。

5、办理证件的相关手续和要求: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书面申请报告;(3)资金证明(经营许可证5万元以上、驯养繁殖证20万元以上);(4)场地证明(国土);(5)场地和采集树种的相关照片;(6)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要有技术资格证件(复印件);(7)餐饮业需办理野生动物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执照复印件。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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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产品采集规范规程

野生产品采集规范规程

1目的为规范采集人员的行为,减少油茶籽收获过程中的损耗,确保收获方法、数量、质量符合有机上产要求,特制订此规程。

2 适用范围所有野生产品采集皆属之。

3 职责3.1管理部负责采集人员的培训,各项规范化管理。

3.2 采购部负责监管采集产品的收购、储存、运输。

3.3 生产部负责产品的储存。

4 作业规范4.1采集4.1.1油茶籽的采收期为每年10月~11月,在种子已经成熟而果实未开裂之前采收。

4.1.2 管理部在采集前召集相关采集人员进行采集技术、采集规程、采集量(避免过度采集)、采集注意事项的培训,培训状况记录于《培训记录表》。

4.1.3 采集前由管理部会同当地林业部门对所有采集区域进行审核,不符和标准的区域用标示牌标示。

4.1.4 采集人员清单由管理部记录保存。

4.1.5 野生采集区域在采集之前24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的污染。

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距离道路及农户居住地300米范围内严禁采集,采集量不可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再生的产量。

野生采集的种子的收获量不得超过70%。

Maxharvest amount and distance from pollution sources.4.1.6 在采集前由管理部会同当地林业部门召集采集人员对采集区域范围进行说明,以避免在有污染区域采集,严禁在有动物放牧的地方采集。

4.1.7 采集工具在采集前要清洗。

4.1.8采集油茶时应带竹钩,以利采收高处或手不能及地方的茶果。

采收时动作要轻,不可用敲打、摇树和折枝等方法采收。

注意:不要损伤树枝和花苞,否则将严重影响下年的产量。

Sustainable harvest4.1.9 采集人员在采集时不乱丢垃圾,不非法狩猎。

Environment protection4.1.10 野生品种与栽培品种的区别:野生品种树形高大,茶果较小;栽培品种树形矮小,茶果较大。

4.1.11在采集期间,由管理部会同当地林业部门不定期对采集人员、采集区域进行监督,监督状况记录于《野生采集监督管理一览表》。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桂政发〔2014〕6号》、《桂政发〔2014〕6号》文件的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采集证的核发和出售、收购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要求:(一)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二)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四)工作方案可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三)证明其采集目的或用途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四)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五)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或批准文件;(六)因受灾或病虫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七)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证明其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的文件或材料。

(八)出售、收购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查验或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八、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管理规程

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管理规程

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管理规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法权益,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二、档案建立1. 建立目标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建立目标。

建立目标应包括野生动植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保护重点等信息。

2. 档案收集2.1 按照保护对象的类别,设立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收集点。

2.2 科学确定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2.3 配备专门人员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收集工作。

2.4 采集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种调查、栖息地状况、数量监测等。

3. 档案整理3.1 收集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登记册,对于每一个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档案编号、名称、建立时间、档案来源等。

3.3 制作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目录,便于查找和使用。

4. 档案归档4.1 按照归档原则,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4.2 对于重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建立电子备份,以备档案丢失或损坏的情况。

4.3 制定档案借阅和使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档案调阅和利用5.1 依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程,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调阅、利用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5.2 对于符合条件的档案调阅和利用申请,及时提供相关档案,确保信息共享和利用。

5.3 调阅和利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三、档案管理1. 责任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需要,确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2. 档案保管2.1 周期性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保存环境,确保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2.2 对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档案的保存,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国家二年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操作规范

国家二年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操作规范

A31901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操作规范--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采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及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一规定;采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律规定的采集情况;3、资源现状条件允许;4、不能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5、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申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3份;2、按用途提供: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各1份;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各1份;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3因国事活动需要;需提供从野外获取的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3、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4、具体采集人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自治区本级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市、区县级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县市、区公布..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初审流程由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公布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A31901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申请表填表日期:xxxx年xx 月xx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操作规范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操作规范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核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管理权限委托设区的市和部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柳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的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确需捕捉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野生植物采集证 采集蒜头果

野生植物采集证 采集蒜头果

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蒜头果摘要:一、野生植物采集证简介二、蒜头果的特点和价值三、如何申请野生植物采集证四、采集蒜头果的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野生植物采集证是一种许可,允许持证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采集特定的野生植物。

在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丰富,但由于生态环境脆弱,野生植物采集需要严格监管。

为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野生植物采集证,以确保野生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

本文将重点介绍野生植物采集证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申请采集证和采集蒜头果的注意事项。

一、野生植物采集证简介野生植物采集证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采集、利用的合法凭证。

在我国,野生植物采集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

采集证的颁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植物的珍稀程度和生态价值,划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一般保护野生植物。

二、蒜头果的特点和价值蒜头果,学名A.scabra,又名糙果芹,属于伞形科植物。

蒜头果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其果实、叶子和根均可入药,具有祛风散寒、消肿止痛等功效。

在中医领域,蒜头果常用于治疗感冒、头痛、关节炎等疾病。

此外,蒜头果还具有较高的食用价值,果实可炒食、凉拌或腌制,味道独特,口感爽脆。

三、如何申请野生植物采集证1.申请人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植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2.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审核通过,会颁发采集证。

采集证上会注明采集植物的种类、数量、期限等信息。

3.在采集过程中,申请人需按照采集证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采集蒜头果的注意事项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采集活动合法合规。

2.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破坏植被和土壤。

3.注意个人安全,避免误食有毒植物或遭受野外伤害。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获得村民的支持和配合。

五、结论野生植物采集证是采集野生植物的合法凭证,申请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利于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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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901
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操作规范--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
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采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及《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一规定,采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律规定的采集情况;
3、资源现状条件允许;
4、不能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
5、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申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3份);
2、按用途提供: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各1份,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各1份,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3)因国事活动需要,需提供从野外获取的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具体采集人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市、区)县级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县(市、区)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初审流程由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
编制公布)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A31901
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
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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