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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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国税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1)服务器。

a、大型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财务处理,系统划转撤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93号【发文日期】2005-06-09【实施时间】2005-06-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机构相应有所调整。

为了规范划转撤并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撤并单位)的财务处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在机构调整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单位资产划转的原则 国税局系统内的预算单位由于机构划转撤并,引起国税局系统内部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应当在上级人事、监察、财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单位全面清理、上级审计监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进行。

报账制单位的撤并工作,由其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二、资产划转的具体步骤 资产划转工作大致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清理和审计监交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撤并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正式宣布下级单位机构撤并的同时,要组成由人事、监察、财务(审计、下同)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撤并工作领导小组。

撤并单位要组成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事、监察、档案、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资产清理工作组。

为了避免撤并单位在资产清理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问题,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应从撤并决定宣布之日起,对撤并单位的财务开支和固定资产处置等进行审批控制,其具体措施由各省确定。

撤并单位清理期间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先报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全面清理阶段 撤并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在撤并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本单位全部资产的清理工作,并编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一、背景和目的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护,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公司固定资产相关的人员。

三、定义1.固定资产:指公司用于经营且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不动产、设备、设施、工具、器具、交通工具、电信设备等资产。

2.资产管理人员:指负责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的专门人员。

四、资产购置与验收1.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需要经过预先审批,并在制定资产采购计划后进行实施。

2.资产购置需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包括资产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五、资产登记与编码1.资产购置后,需要及时将其登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生成唯一的资产编码。

2.资产编码应包括资产类别、序号等信息,以便在后续的管理中可以快速识别和查询。

六、资产入库管理1.资产购置完成后,应由资产管理人员将其送至指定的入库仓库,并进行严格的入库登记和检查。

2.入库登记包括资产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的记录,检查需要确保实物与购置清单和验收报告一致。

七、资产使用与维护1.所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能私自调用或处置资产。

2.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八、资产盘点与清查1.公司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查,以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

2.盘点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盘点结果需要进行登记和核对,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九、资产处置与报废1.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要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捐赠、报废等。

2.资产处置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十、责任与监督1.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2.公司领导应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质量。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200号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计会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有明确的分工,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第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要贯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敞到少花钱多办事,减少闲置和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财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为地税服务的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财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和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1、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财产。

2、单位价值虽不满2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按照性质及实物特征分为以下八类:(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等;(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型号的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等;(三)、邮电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电话交换机、UP机、大哥大(移动电话),大哥二,对讲机,电台通讯电缆等;(四)、家具用具:包括床、桌、椅、凳、沙发、柜、架类、燃气灶、罐、消毒柜、洗碗机、锅炉、棉被、蚊帐,毛毯等;(五)、机械电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仍相机,组合音响,扩大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冼衣机等;(六)、图书文物:包括机关图书室,资料室的藏书及专业书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工具书,古玩、字画等陈列品,工艺美术品等;(七)、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多煤体配置,服务器及计算机通讯网络,计算机软件,远程通讯设施等;(八)、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际准的其他资产。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软件的计价:
(一)对独立购置的软件,需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并按实际购置价格入账。
(二)对随同硬件设备一同购入的软件,作为硬件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需单独登记,其价值并入硬件设备登记入账。
(三)对无偿发放的软件,按发放单位确定的价值入账。发放单位无法确定价值的,按估价入账。
第四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七)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ຫໍສະໝຸດ 保管和维护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对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
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第11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13号2003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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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二条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三条一般设备类资产。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服务器、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四条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五条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

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六条图书类资产。

第十七条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

其中: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二十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

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三条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五条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分为出售、无偿调拨、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1.省级和省级以下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

2.省级和省级以下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处置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售国有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价值凭证。

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理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账目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盈亏资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

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2年(不含当年)。

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第八章责任第三十七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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