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竞争性谈判的理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诠释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提供对该条例中重要条款的释义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建设、服务的委托等。
其中,货物的购买包括采购各类商品和物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工程等,服务的委托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在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书,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能达到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人因为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特定供应商,如技术专利或市场垄断等。
询价则是采购人直接向少量供应商或者特定供应商询价,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投标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前,需要向政府采购人领取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评标指标的确定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指标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质量要求、服务支持等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评标指标,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引言概述:在现代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是常见的采购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种采购方式的定义、特点和适用场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1.1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报价和投标文件。
1.2 特点:1.2.1 公开透明:公开招标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
1.2.2 多样性:供应商范围广泛,采购人可以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最优方案。
1.2.3 严格程序:公开招标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二、邀请招标2.1 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2.2 特点:2.2.1 有针对性:邀请招标可以针对特定的供应商,根据其专业能力和经验选择合适的投标者。
2.2.2 灵活性: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邀请范围,以获得更好的采购方案。
2.2.3 高效性:相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参与供应商数量较少,采购过程更加高效。
三、竞争性谈判3.1 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系列谈判,以达成最终的采购协议。
3.2 特点:3.2.1 灵活性:竞争性谈判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多轮谈判,以获得最佳的采购条件和方案。
3.2.2 供应商参与度高: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中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能力和优势,提供更创新的解决方案。
3.2.3 高度定制化: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协商,以满足特定的采购需求。
四、询价采购4.1 定义: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询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具体细节,并从中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
4.2 特点:4.2.1 简单快捷:询价采购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来说,流程简单、操作便捷,适用于一些小额采购。
4.2.2 成本控制:通过多家供应商的报价比较,采购人可以选择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实现成本控制。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要求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要求篇一:竞争性谈判规则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目录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编辑本段谈判小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作者:张杰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02期【摘要】竞争性谈判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使用得当效果较好。
如何合法合规有效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需要是前提,但是使用中如何利用规则、方法、技巧使得竞争性谈判的效果明显是重点。
对方法、流程进行明确可以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文章提出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性建议,同时明确了此种方式的谈判过程和技巧。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适用性;原则;程序一、竞争性谈判的定义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
而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部门邀请满足资格要求的多家供应商,通过多次谈判、报价,最终确定符合采购标准与要求的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招标方式相比重在谈判,以谈判的方式完成采购。
可以从竞争性谈判的定义中看出,“谈判”是此种采购方式的灵魂、精义之所在。
二、竞争性谈判适用性建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设计院性质的工程公司,对电力技术有着特有的优势,技术类专家人员较多,但是工程总包管理水平相对薄弱,基于客观条件,对竞争性谈判及相关采购方式的适用性有如下建议:1.服务类采购中对价格不是唯一敏感因素的采购,即对采购内容、方案比较重视的采购应积极使用竞争性谈判。
2.货物类采购特别是对价格为敏感、市场竞争充分、技术标准成熟的采购,满足招标的应使用招标采购,对采购货值比较小,低于招标限额的,若时间充分仍应使用招标方式采购,不满足招标的应建议使用询价。
3.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法律上并没有不得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竞争型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在选用采购方式时,应尽量首选招标方式,并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规范操作;对于特殊项目,确有需要,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认真做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谈判程序,合理选取合同类型,避免给采购工作留下后遗症。
竞争性谈判交流材料

竞争性谈判交流材料1. "双赢合作"的重要性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时,我们应该始终记住双赢合作的重要性。
与其仅仅关注达成自己的目标,我们应该寻求寻找双方都能受益的解决方案。
通过充分沟通、理解和妥协,双方能够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共同追求共同利益的实现。
2. 优势与利益的交换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应该学会有效地交换自己的优势和利益。
通过了解对方的需求和利益,我们可以更好地调整自己的策略,以满足对方的期望,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
这种优势和利益的交换能够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基础。
3. 理性与情感的平衡在竞争性谈判中,我们应该努力保持理性与情感的平衡。
尽管谈判可能会涉及到自身利益和目标,但过度的情感表达可能会干扰谈判的进程。
我们应该尽量理性地分析问题,以达到更好的结果。
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情感和利益,以帮助建立互信和合作。
4. 长期合作的重要性一个成功的竞争性谈判并不仅仅意味着达成一次性的协议或合作。
我们应该将谈判过程看作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起点。
通过建立信任、共享信息和资源,双方能够实现长期的互利共赢。
我们应该着眼于未来,并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
5. 解决冲突的方法在竞争性谈判中,冲突是难免的。
但我们可以通过合适的方法来解决冲突,促进谈判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积极的沟通、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利益,并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通过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思维方式,我们可以在竞争性谈判中达到更好的结果。
6. 学习与进步的机会竞争性谈判是一个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通过分析谈判的结果和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做出相应的改进。
每一次谈判都是一个学习的机会,通过积累经验和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我们可以在竞争性谈判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7. 公平与诚信的重要性竞争性谈判中,公平和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我们应该保持公正、透明的态度,并遵守谈判的规则和约定。
诚信是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石,通过真诚的协商和持续的信任,我们可以实现双方的目标。
政府采购方式的名词解释

政府采购方式的名词解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采购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改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方式,涉及到政府资源配置、市场运作和公共利益保障等方面,理解和解释这些名词对于我们正确了解政府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解释几个与政府采购方式相关的重要名词。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它通过公告招标文件,向所有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以便供应商通过竞争取得政府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有利于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为采购方提供了更多优质的选择,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中一种比较狭窄的方式,它仅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而不是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通常应用于具有特殊需求、技术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求方直接邀请相对少数但是对该项目具有独特优势的供应商参与。
三、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一种相对简单且有效的政府采购方式。
在采购需求较小、不复杂的情况下,采购方通过询价书向几个或几十个供应商发送询价邀请,供应商根据询价邀请书报价,采购方根据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询价采购相较于招标方式更加迅速高效,但也不如公开招标方式公开透明。
四、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一种比较特殊的采购方式,它通常应用于采购项目具有较高不确定性、较复杂的情况下。
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方与潜在供应商进行一系列谈判、对话,最终达成谈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竞争性谈判强调的是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流和协商,以实现双方的共赢。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1)只有某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2)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所必需;(3)为了保护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4)其他法定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在保证采购效率的同时,也需要谨慎处理,以防止采购滥用权力、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之间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而进行的博弈过程。
它涉及到双方的目标冲突和矛盾,通过谈判来寻找解决方案。
竞争性谈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阶段:在开始谈判之前,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收集信息,了解自己和对方的利益,明确自己的底线和目标。
同时,还需要评估对方的底线和目标,以便在谈判中做出相应的反应。
2.开场阶段:在开场阶段,双方会进行一些礼貌性的寒暄和介绍。
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谈判氛围。
同时,双方还可以表达各自的期望和目标,以便找到共同的话题。
3.信息交换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会交换各自的观点和利益。
一方会提出自己的条件和要求,而另一方会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和条件。
通过信息的交换,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和需求。
4.议价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会就各自的观点和要求进行辩论和协商。
每一方都会尝试利用各种策略和技巧来争取更多的利益。
双方会交换条件和提出妥协建议,以达成一个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5.选择阶段:在议价阶段的末尾,双方会从多个候选解决方案中选择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
选择的标准可以是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是达到双方的底线。
这需要双方进行权衡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6.达成协议阶段:在选择了最终的解决方案后,双方会达成正式的协议。
协议中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方案的实施细节。
双方会对协议进行审核和修改,并签署最终版本。
在竞争性谈判中,双方都会以争取自身利益为目标。
但是,为了达成最终的协议,双方也需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和底线。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和言语。
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和理解,尽量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
竞争性谈判报告

竞争性谈判报告一、引言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谈判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中。
本报告旨在分析竞争性谈判的概念、特点以及应用,在此基础上,探讨竞争性谈判的成功因素和挑战,为企业在竞争性谈判中取得更好效果提供一些建议。
二、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与特点1. 竞争性谈判的概念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参与者为了争夺有限资源、实现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谈判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通过信息交流、利益协调和权力争夺来达成最终的协议。
2. 竞争性谈判的特点(1)利益冲突:谈判各方之间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博弈过程中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
(2)信息不对称:参与者在谈判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不完全相同,信息不对称是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显著特点。
(3)目标争夺:参与者往往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而不断调整自身目标,目标的争夺是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竞争性谈判的应用领域竞争性谈判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下面以供应链管理为例进行分析。
1. 供应链管理中的谈判供应链管理中涉及到众多供应商、制造商和分销商之间的谈判。
通过竞争性谈判,供应链各方可以调整价格、货期、交货条件等,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供应链的整体效能。
2.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谈判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为了获取订单、达成销售合同常常需要进行竞争性谈判。
通过灵活的价格调整、服务承诺等手段,企业可以与客户达成合作共赢的谈判结果。
四、竞争性谈判的成功因素成功参与竞争性谈判需要一系列的策略和技巧。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成功因素。
1. 充分准备:在谈判前,各方应充分准备,了解对方的需求、利益点以及底线,准备好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2. 有效沟通:沟通是谈判的关键环节,有效的沟通可以缓解冲突、增进共识。
参与者应倾听和理解对方的观点,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予以回应。
3. 灵活应变:在谈判过程中,参与者应具备灵活的决策能力,快速应对对方的变化策略,并作出相应调整。
4. 创造性解决方案:谈判各方应积极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通过创造性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寻求共同的利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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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各地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听到专业从事招标工作的同事们对竞争性谈判表示质疑,主要是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总是觉得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项目实施不顺利,就是采购效果不明显,或者是采购单位不满意,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在采购项目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双方满意协议的过程。
因此,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招标方式。
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素:1.谈判主体:必须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2.组织者: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组织;3.参与者:必须有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4.过程: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5.结果:在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范围、二是适用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软件系统的开发与设计。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实质是在“竞价谈判”为主,的同时敲定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同时就货物的制造厂商、品牌、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素达成共识的艺术。
谈判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
因此,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交换采购文件。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特点具有较明显的极端性:一方面,采购对象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种情况下很少能形成市场竞争,价格也不能确定,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从而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另一方面,采购对象过于通用、通常,市场竞争过于成熟,甚至趋近于老化,并且采购对象成品化、模式化,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对象没有更多的对比、评选的内容,而只是通过谈判使价格、服务等要素更为理想。
物流哪种情况,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并能加以调整,最终使总体方案报价更优惠的价格。
(一)遵循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1.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2. 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3.保密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4.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二)基本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是在某些以招标方式难以完成采购目标的特定条件下采用的。
该种方式有着比较明显的优缺点,只有能够合理地发挥其优点、规避其不足,便能使该方式更有效地实现采购目标。
竞争性谈判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凡属于特殊规格货物采购,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2.凡采购的货物属于成品化比较高,各市场因素十分透明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效率;3.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4.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5.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6.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竞争性谈判的缺点主要表现在: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2.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3.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一)项目经办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并从专家中推举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
(二)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程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谈判、评审。
谈判小组成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主要是对技术条款和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对报价文件审查完毕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澄清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问题。
根据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情况,由谈判小组评定最终入围供应商,只有入围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行最终报价。
4、入围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报价,项目经办人在报价截止时间统一收取的最终报价单。
在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报价将被拒收。
如果入围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应中止本次谈判,重新组织谈判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项目经办人应针对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办理。
(三)项目经办人在谈判小组监督下宣读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和相关承诺,谈判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项目经办人应对谈判评审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谈判小组和采购人代表在谈判结果上签字确认。
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确认谈判结果的,视为同意。
(四)项目经办人应现场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并公布成交价格。
如果采用打分法评审的项目,应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情况。
(五)如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当场提出,由谈判小组组长代表谈判小组现场解答。
(六)项目经办人应熟练掌握谈判的各个环节和评审方法,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突发事件的掌控、处理能力,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要及时给予提示、纠正或制止,对拒不配合的,经请示处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采购办。
对上述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和处理情况,应作为评审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