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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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湘自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下同)以外的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及储量规模划分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探矿权出让登记。

二、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时,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制度(完整版)

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制度(完整版)

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制度为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专题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特制定本会审会制度。

一、会审会研究事项范围(一)国有土地供应;(二)国土资源重大疑难违法案件查处;(三)矿权设置;(四)集体土地征收;(五)土地权属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六)向上级报送的事关重大的材料;(七)局领导批示交办要求提交会审会研究的;(八)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政策性规定,需要提请会审会研究的;(九)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工作部署;(十)其他需要会审会研究的事项。

二、会审会参会人员会审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科室负责人参加。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和局长或委托副局长要求,可以增加相关单位负责人参会。

三、会审会召开程序(一)会审会由相关科室准备上会研究事项资料;(二)会审会召开时间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确定/;(三)会审会时间确定后,会议前一天由办公室通知各参会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并提供有关会议资料;(四)会审会由主办科室汇报研究事项基本情况及建议意见;(五)参加会审会的人员对研究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以会审会主持人或2 / 3 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的处理意见,作为会审会意见;(六)会审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由办公室拟会议纪要,报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审批后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局领导,送各参会各科室及相关单位。

四、会审会纪律(一)会审会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每个参会人员的意见,并严格保密。

(二)会审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各参会科室及相关单位内部保存,作为会议研究事项的办理依据,不得随意对外复印。

确需对外复印的,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同意后复印。

(三)各参会人员代表各个方面对每项研究事项都要发表意见,并对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严格保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有效的打击,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三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表»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四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经调查取证后,由局领导组织各相关职能股室的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会审,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避免因错案引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条在案件会审中,要重视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分析,并纠正政策漏洞,总结违法行为规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条会审内容会审会议就以下内容进行会审:(一)听取本案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二)审查涉案证据材料;(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会审意见(一)对案件调查全面、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由执法监察股进行审核,并签署后上报局领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办案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完善手续;1、调查取证工作不全面,不准确,需要继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2、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法律文书有误需要补充更正的;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4、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有误,需要更正的;5、其他方面有不当之处,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第八条其他规定(一)执法监察人员对会审意见应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二)会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审议笔录,办案人员对不同的意见应当高度重视,慎重对待。

(三)会审案件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土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管理基本知识1、⼟地制度及⼟地权利体系:⼟地公有制:所有者、使⽤者、⾏使权⼒者、城乡⼆元体制?2、⼟地利⽤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治区、直辖市)⼟地利⽤总体规划地市级⼟地利⽤总体规划县级⼟地利⽤总体规划乡镇级⼟地利⽤总体规划(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3、⼟地利⽤计划管理⼟地利⽤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地量、⼟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地⽤途管制制度国家实⾏⼟地⽤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问题,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三个基本⽅⾯:实现⽤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地⽤途实现⽤途管制的依据是⼟地利⽤总体规划实现⼟地⽤途管制的关键是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批(2)基本农⽥保护制度《⼟地管理法》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基本农⽥五类耕地: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b)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c)蔬菜⽣产基地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的其他耕地(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建⽴建设项⽬补充耕地与⼟地开发整理项⽬挂钩制度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4)⼟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政策“在保护和改善⽣态环境、防⽌⽔⼟流失和⼟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地”,“国家⿎励⼟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审批制度建设⽤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政管理。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国土资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制度为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源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工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管好用用好国土资源,确保重大行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经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行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第一条会审的方式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题会审,分别以局党组会的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源重要业务工作,一般以局局长办公会议形式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长主持召开开,也可由局长指定其他局局领导主持。

主持人应充分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决决议。

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指派专人予以处理。

会审会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以文字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项的依据。

第二条会审审的主要内容(一)局党党组会审的主要内容1、、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要政策、除尘滤布重大改革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2、重要人事任免、调动动、轮岗、交流和奖惩;3、重大资金的使用。

(二)局长办公会会审的的主要内容根据政务公开开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凡属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矿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财财务审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审,实行集体决策: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分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供地方式的确定;2、、农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案的审定;3、土地年度度出让计划;4、出让地地块和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地价价底价;5、新设矿业权权交易方案、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延续变变更登记的矿业权协议出让让价款;6、土地、矿业业权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制度;7、重大土地、矿矿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8、大宗土地变更登记;;9、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方案;10、企业改制土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定;11、土地出让地价和重重大土地资产处置评估确认认;12、土地利用调查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建设方案审核;13、地地籍调查及土地勘测等重大大项目的招标;14、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整;15、土地开发复垦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用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治规划、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划;17、重大疑难案件件的查处;18、行政复复议和行政诉讼;19、、重大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及违法用地、探矿、采矿责责任人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20、涉及全局性国土资资源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等工作;21、年度财务务预决算;22、重大财财务开支及重大项目实施经经费预算;23、全市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和和返还款的分解;24、、土地、矿产规费的收取与与减免缓交;25、固定定资产和大宗办公用品的购购置;26、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27、市局各单位有关重大大事项;28、其他需要要集体会审的事项。

自然资源案件会审制度

自然资源案件会审制度

自然资源案件会审制度一、会审范围自然资源案件会审制度适用于涉及自然资源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森林、水域等资源相关的案件。

对于涉及自然资源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二、会审程序1.申请:案件承办单位认为案件涉及自然资源,且需要会审的,应当向会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等材料。

2.审核:会审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会审。

同意会审的,应当确定会审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3.会审:在会审会议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

会审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表决。

4.决定:会审领导小组根据讨论和表决情况,作出决定。

决定应当明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

5.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会审决定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会审领导小组。

三、会审标准1.事实清楚:会审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包括案件涉及的自然资源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事实等。

2.证据确凿:会审应当对案件涉及的自然资源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估,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3.法律适用正确:会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处理公正合理:会审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会审责任1.会审领导小组应当对会审案件负责,确保会审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2.会审人员应当对会审结果负责,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公正合理。

3.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会审决定的执行负责,确保执行到位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五、会审监督1.会审领导小组应当对会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会审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2.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会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到位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对于违反会审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审归档1.会审结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决定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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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登记会审制度
为确保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市、县人民政府改革审批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审批受理权限和审批时限
(一)审批受理权限
申请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二、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按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发证-公告-存档、备案和信息处理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申请人将有关采矿登记资料交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登记后,由具体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程序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矿区范围预留、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人填写《采矿权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还全部材料。

(二)审查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是采矿权申请审查人。

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及时录入采矿权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充完善资料的,则视为放弃采矿申请。

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3、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4、矿山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相适应;
5、矿山所在地的村委、乡(镇)国土所是否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6、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有无重叠;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合格,同意登记的,审查人需填写采矿登记审批责任表。

审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会审
新立采矿权审批发证实行会审制度。

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由矿产资源管理股集体初审后,将材料报送局会审领导小组会审并在会审责任表上签署意见。

会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审内容:
1、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属国家出资、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产地;
2、矿产资源储量占用情况;
3、矿山开采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5、采矿权申请人先前有否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已依法接受处理;
6、采矿权用地复垦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核
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是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审核人。

审查人将会审后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交审核人审核。

审核人重点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会审人的意见是否明确、全面。

审核后,审核人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审核栏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批准
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是批准人;分管局领导外出时,则由局长或值班局领导审批。

批准人参考审查意见、会审意见和审核意见,明确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结论意见,并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签发一拦签字批准。

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通知
领导签发后,对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出《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不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通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发证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到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登记费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八)公告
矿区范围公告: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国务院24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九)存档、备案和采矿权信息处理
采矿权申请审批全过程完成后,审查人将申请审批材料按顺序编号并编制资料目录,立卷存档。

自颁发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审查人将两套发证资料及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档案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附件: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新设立矿山企业提供经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4份);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件2份,复印件2份);
3、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采矿权新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份);
2、经审查批准的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份);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4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复印件2份);
6、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2份);
7、矿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乡(镇)国土所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8、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
9、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上一年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检合格报告或矿产开发年检登记表(复印件2份);
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4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2份,复印件2份);
四、采矿权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原件2份);
4有关变更内容的设计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原件4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矿山地质报告(资料)及上一年度生产产量报表(复印件2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原件2份);
(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4份)
4、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5、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4份);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采矿权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结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3、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等(原件4份);
4、主管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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