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论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论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陈华彬*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具有很强的价值与功用,它系我国迈向民法典时代的首要和关键一步。
《民法总则》各章节的名称与内容的设计、厘定等具有诸多创新之处,由此使得《民法总则》可与我国现今时代的发展基本同步。
对《民法总则》新创的概念、规则及制度等,应作出释明及进行学理上的补缺。
囿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法总则》也遗留一些缺憾与不足,由此使其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
通过《民法总则》的制定,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若干经验和启示,由此用以指导和提示我们未来更好地做好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
关键词:《民法总则》的颁布 创新 时代特征 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于2020年最终完成民法典编纂的“序曲”,系全部民法典共6编(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行为编、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的开篇之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现今新时代的社会发展与域外民法的最新变动趋势及潮流等,进行了诸多创新,厘定了若干新的概念、规则及制度,由此彰示了我国新的社会生活模式对于民法制度的新要求,进而也凸显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及与社会发展变迁的步调一致。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民法总则》囿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于章节及内容的厘定上也留下一些遗憾与不足,由此使之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本文中,笔者尝试对这些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并以此就教于我国的立法机关以裨益于我国民法典其余各分编的编纂。
二、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一)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的创新1.明定诚信原则并将其上升为私法的“帝王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或信义原则,系20世纪自《瑞士民法典》(1907年制定公布)以来私法上的一项帝王规则。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努力,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助于民商事立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有序进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统率《民法典》的基本规则。
由于《民法典》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总则》被审议通过已然成为民法典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和指南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因此,《民法总则》将奠定法治经济的制度基础,并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规则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1949年建国以来,民法典编纂经历了长期的立法进程。
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分别开启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表面上看,1954年民法起草和1962年民法起草均因为政治运动而中断,究其实质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具备。
计划经济体制依靠国家计划、行政指令等方式调控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
1979年,民法起草再度纳入立法议程。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被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与此同时,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议成为民法起草的思想障碍。
从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民法起草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后来,在彭真同志建议下,民法典起草暂停,而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
在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8年全国人大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然而到了xx年后民法典编纂又搁置下来。
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及其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VS
立法意义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于贯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 重要意义。同时,民法总则的制定也为民 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统一 标准,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PART 02
民法总则的核心原则
定义与作用
01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02
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 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的立 法文件,对民法典各分编具有指 导作用。
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 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宣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制度 ,明确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健全代 理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 计算制度等。
立法背景与意义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法 律关系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提高,原有的民事 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对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化、智能化技术 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不断 发展,未来民法总则的实施将更 加便捷、高效,同时也将面临新 的挑战和机遇,如电子合同的法 律效力、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等 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重构
违法行为
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万事开头难。
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
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总则来之不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
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
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意见、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利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
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
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
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意义

0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权代理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
才有效。
04
民法总则对代理制度的规定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 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是保障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具有强 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承担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 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 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特殊侵权 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助于推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交流和融合,促 进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还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展示 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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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期间性和权利消灭性。 其中,法定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 人不得自行约定或改变;强制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期间 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 权利的法定期限;权利消灭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与历史意义,汪洋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 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国家政策作为一种法源的扬弃:法治发展的意义 • 法创制视角:规范的生成——制度性权威——依法裁判——定性
问题 • 法适用视角:规范的适用——实质权威——正当裁判——定量问
• 交易领域内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合同成立后情事变更、违约金增加或酌减
• 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合同法》第39条 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
十二、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的区分
适用范围:诚信原则以“特别关联”为前提,如债的关系、相 邻关系等,公序良俗的适用不以此为限
六、《民法总则》编的规范构成
总则编是潘德克顿体系的产物:提取公因式 进入总则编的民法规范的资格: 1. 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 2. 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放置于分则任一编皆不适当 总则编的内容构成: 1. 一般规定: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源等 2.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人法可独立成编 3. 权利:客体与取得时效放入物法,诉讼时效与私力救济放入债法 4. 法律行为与代理:总则的真正支柱 5. 民事责任:回归各编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与历史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 汪洋 副教授
一、总体介绍:《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编纂
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 此次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与时间表 民法典编纂的体例结构 制定《民法总则》的大致过程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二、民法典模式与部门民法模式的选择
受限于松散的民事汇编承载的极限,民事立法者要回应市场交易 的巨大规范需求,只有两个理性的选择:垂直或者水平的切割
《民法总则》:新时代的公民权利宣言书--《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

种族 、 宗教信仰 、 家 庭 出身 、 教育 状 的发展 , 社会 q 二 活越 来越丰 富 多彩 . 复、 小成体 系的 民事 法 律规 地 整理
适用 于未 来分则部分 的一 般性 、 总括 久 的 国家认 同始 终是 国家 统一 和 国 社会 主义理 念凝聚全 国人 民 , 以 “ 民 性规则 , 更 有一些高度概括抽 象的 内 家 建构 的核 心 内容 之一 。 有 清一代 , 族 平等 、 民族 团结 、 民族 共 同繁荣 ” 容, 以凸显 民法典 的价值理念 和基本 国家认 同以皇权和皇帝作 为对 象 , 满 原则处理各 民族 关系 , 促进 了国家认 原则, 向上 承接更高层次 的宪法的精 蒙 藏 回汉 以此 凝 聚 为 一 体 。 辛 亥 革 同。 在今 天 , 党领 导下 的社会 主义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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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U 策 划
良法是善 治 的前 提 、 一 代 化 建 设事 业 深 入推 进 , 现 代 国家 性 差异 , 都是法 律上平 等 的主体 , 我 治 同之重器 , 日益成 , 国家能 力建 没 日臻完 善 , 们 同呼 吸共 命 运 , 为法 律 而 奋斗 就 部体 系化 的法 律 为一 个大 国的 系统 党f } 1 火适 时提 出依 法治 国的治 国方 是 为 自己 的权 利 而奋 斗 , 为 自己的 化治 理提 供 了保 证。 《 民法 总则 》 奠 略, 确立 现代 同家 建设 的重 要指标
称 民法典之拱 顶石 , 对 于民法典 的整 《 民法 总则 》 的 出台有利 于促进 “ 五权宪法 ”“ 五族共 和” 凝练 国家认
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出台,无疑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整合与提升。
长期以来,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成果。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问题。
因此,制定民法总则,将各种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对于解决当前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民法总则的出台有助于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总则的制定将使民事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民法总则的出台也将有助于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使民事法律制度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民法总则的出台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出台,将为民事法律关系提供更加全面、细致、有效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总则也将为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指导与规范,促进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最后,民法总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出台,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法律基础,有助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同时,民法总则也将为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指导与规范,促进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总之,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出台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是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整合与提升,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
它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之一,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法律基础。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民法总则的出台只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方面。
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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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努力,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助于民商事立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有序进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统率《民法典》的基本规则。
由于《民法典》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总则》被审议通过已然成为民法典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和指南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因此,《民法总则》将奠定法治经济的制度基础,并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规则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
(一)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1949年建国以来,民法典编纂经历了长期的立法进程。
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分别开启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表面上看,1954年民法起草和1962年民法起草均因为政治运动而中断,究其实质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具备。
计划经济
体制依靠国家计划、行政指令等方式调控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
1979年,民法起草再度纳入立法议程。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被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与此同时,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议成为民法起草的思想障碍。
从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民法起草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后来,在彭真同志建议下,民法典起草暂停,而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
在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8年全国人大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然而到了2003年后民法典编纂又搁置下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法总则》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需要倡导民法精神和普及民法理念。
民法典不仅仅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更是民族精神和法治变革的法律表达。
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在于保障民事权利和制衡公权力,即确立以人为本位的法治观念。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民法典以财产权利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是重要的立法成果。
作为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民法典在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为基本原则的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中扮演着基本法的角色。
制定和颁布《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进入关键环节。
在权利意识逐渐变强后,《民法总则》将统帅各种民事权利并开启权利神圣的法治观念。
在每个民事主体的活动中,《民法总则》都将伴随着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
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无疑将更为明确民事权利的重要价值和确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
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为有序进行民事活动。
(三)法治经济与《民法总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在市场经济运行和民商事活动中,民法规则一直是法治经济的私法基础。
《民法总则》第1条便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总则》中有诸多关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运行初期,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民事立法基本法典的作用。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总则》及未来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和法治改革背景下,《民法总则》符合世界主流民事立法精神并将促进中国经济发展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
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则将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也将在世界民事立法上体现中国特色。
二、《民法总则》的制度价值
(一)《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施行开启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进程,吹响了《民法典》编纂的号角。
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规则具体而体系全面,基本涵摄了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内容。
因此,从形式理性角度出发,民
法典编纂需要具有能统一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即《民法总则》。
从改革开放的民事立法来看,在国家层面颁布的法律文本中,大部分法律都是民商事法律,如《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专利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然而却缺少能统领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
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施行属于《民法典》制定的开篇之作,并无疑是民事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在《民法总则》规定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指导下,其他各编将与《民法总则》共同形成理念自洽、体系统一的《民法典》。
2017年3月8日,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
(二)民事权利的制度保障
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产权保护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保存个人和保护财产权利。
罗尔斯认为:“法律确定了那种所有其他活动都在其中发生的社会基本结构。
”民法典编纂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民事权利和突出私权地位,因而又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从本
质上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主要是从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表现为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
在市场经济运行或市民社会中,《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并主要以民事权利为基础来设计法律制度。
《民法總则》为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制度指南,从而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在意思自治基础上,民事权利体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和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等)保障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如“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正如《人权宣言》第16条所言,一切社会如无权利保障和权力分立,则无宪法可言。
因此,通过权利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等方式,《民法总则》以专章形式所规定的民事权利
本文由收集整理
保障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此外,《民法总则》第126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