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实施细则(公布日期: -04-23)第一条为落实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向有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二)职员花名册;(三)职员劳动协议;(四)工资基金手册;(五)工资表。
第六条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确保金。
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按2%预存, 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按1.5%预存, 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按1.3%预存, 一亿元以上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应付农民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5%预存确保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用人单位, 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标准预存确保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与方式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和工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体缴纳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或项目总投资的2%。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合同或项目立项后3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经认可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时联合财政、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拨付、监督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和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用途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变相使用。
第九条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章拨付与专户管理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拨付或提前支取。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拖欠工资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农民⼯⼯资保证⾦和履约保证⾦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保证农民⼯⼯资保证⾦制度运⾏,预防和解决企业拖⽋农民⼯⼯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 5号)和《新疆维吾尔⾃治区农民⼯⼯资保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使⽤农民⼯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企业)和发⽣过拖⽋⼯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保证⾦,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过拖⽋农民⼯⼯资⾏为的建筑施⼯企业,在建设项⽬开⼯前按照规定⽐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动⾏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资保证⾦,不得动⽤⼯资保证⾦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农民⼯⼯资时,⽤于⽀付第四条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是农民⼯⼯资保证⾦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门和银⾏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资保证⾦制度的实施⼯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银⾏设⽴农民⼯⼯资保证⾦统⼀专户。
银⾏机构在统⼀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单位分别建⽴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资保证⾦由建筑施⼯单位按规定存⼊。
建设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定⽐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资保证⾦⽀票,直接转⼊农民⼯⼯资保证⾦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程款。
第七条农民⼯⼯资保证⾦存⼊银⾏专户后,银⾏机构为建筑施⼯单位出具《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建筑施⼯单位持《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到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续。
第⼋条农民⼯⼯资保证⾦制度实⾏属地管理。
外省、⾃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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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用人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
第四条建设领域内,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非建设领域内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领域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合同工程价款超过1亿元的,按合同工程价款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总
承包企业应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1千万元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交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条件。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该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交存标准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乘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交存期限为1年,到期后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建设领域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非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时,应当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和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凭证。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认定为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没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建设领域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工程总承包企业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取该总承包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建设领域内,用人单位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取该用人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工程总承包企业或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全额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通过司法途径继续追偿不足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领域内,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和工资支付投诉举报方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总承包企业可持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建设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并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对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出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并通知开户银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二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期满之日起,可持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开户银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凭证的,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对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多次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市、县分支机构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把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应限制该用人单位的投标资格。
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等。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同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许可或审批、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证明业务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中央、省属、省外等市外单位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个月内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过去市、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备案表(样式)
2.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样式)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样式)
4.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样式)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样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备案表
编号:
注:本表由交存单位填报,一式两份,分别由交存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
属建设领域的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属非建设领域的只填“交存单位承诺”一栏。
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编号:
:
根据《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元(大写:)。
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联系电话:。
(交存备案表编号:)
签收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专用章
(签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备案表后出具。
一式3份,分别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交)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存。
附件3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编号:
注:本证明一式3份,分别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保存。
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编号:
附件4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一份交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一份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单位。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编号:
附件5
注:本证明一式3份,一份交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份由工程总承包企业送工程竣工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