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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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目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3. 营业额《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申报与缴纳《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 营业额的计算《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27、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 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28、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规模纳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附件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条 例实 施细则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营业 税暂 行条 例实 施 细则
第 1 2期
要 闻纵 览
・ 7・ 5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0 8年 1 20 2月 1 8日财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令第 5 公 布 根 据 2 1 0号 0 1年 l 0月 2 8日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营业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修订 )
二 。一 一 年十月 二 十八 日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贝 的决定
为 了贯 彻落 实 国务 院关 于 支持小 型 和微型 企业 发展 的要求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决定 对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增 值 税暂行 条 例实施 细则 》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营业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的部 分条 款予 以修 改 。
( )按次 纳税 的 ,为每次 ( 三 日)销售 额 3 0 5 0元 。 0 0 ” 二 、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营业税 暂 行条 例实 施 细则 》第 二 十三条 第 三款修 改 为 :“ 营业 税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定 如下 :
( )按期 纳税 的 。为月 营业额 50 0 2 0 一 0 00 0元 :
第一 条 第 二条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条 例 》 ( 以下 简称 条例 ) ,制 定 本细则 。 条 例第 一 条所 称货 物 .是指 有形 动 产 。包括 电力 、热 力 、气体 在 内 。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新条例总体架构基本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体系,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

与老营业税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2条,同时也增加2条;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点表现为: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为按机构所在地原则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六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并且增加了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

七是对差额缴税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八是删除了老条例第二条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九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十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缴税的规定。

新旧营业税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对照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新旧条例对照表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日更新)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日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
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Hale Waihona Puke 额中扣减。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
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 项目不包括在内: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 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或者投资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 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 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 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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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新条例总体架构基本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体系,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

与老营业税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2条,同时也增加2条;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点表现为: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为按机构所在地原则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六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并且增加了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

七是对差额缴税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八是删除了老条例第二条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九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十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缴税的规定。

新旧营业税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对照
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新旧条例对照表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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