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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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并建监字[2010]1号发布者:admin 来源:发布时间:2010-01-06 11:15:15并建监字[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证节能施工质量,严格节能工程验收,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的有关要求,结合近期国家建设部对我市节能工程检查的反馈意见和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再次重申以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1、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特别是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中的条款。

各施工、监理、建设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保证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材料检验、监理、验收符合“条例”的要求。

对违反“条例”要求,降低节能标准的行为我站将责令整改,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按照条例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2、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强制性条文,采暖系统和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安装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水力平衡装置等仪器、设备,未安装或安装的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

3、采暖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做试运转和调试,并做好记录。

采暖系统竣工时不在采暖期或不具备热源条件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书面约定,在具备条件的第一个采暖期补做试运转和调试,报告应经原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4、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所用电线、电缆见证取样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光源灯的有关节能性能进行核查,并由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形成验收文件。

建设(施工许可证、报监督、消防、规划、报雷、人防、节能等)工程报建及验收指南

建设(施工许可证、报监督、消防、规划、报雷、人防、节能等)工程报建及验收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279号)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78号)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80号)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107号)6、《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7、《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8、《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9、《关于开展建筑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10、《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号)11、《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二、备案范围本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下列工程:1、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工程;2、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系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企业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后打印形成。

四、审查内容1、是否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部完成了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是否已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人防、消防、规划、环保、卫生防疫、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所必须的供电、供水以及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基本设施。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__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

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__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

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143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凡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设计文件有明确建筑节能要求的,具备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068号)要求,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设备安装两部分分别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后分别报送土建和设备监督部门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相关表格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三、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并通知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妥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穗建质[2013]1500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3〕1500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2013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穗环〔2013〕64号)和《广州市实施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穗环〔2013〕100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的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18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的工作方案根据《广州市2013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穗环〔2013〕64号)和《广州市实施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穗环〔2013〕10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防严控噪声污染扰民,优化我市声环境,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浓度,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现决定在全市建设工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新型城市化发展为契机,创新管理手段,扎实促进扬尘污染和施工噪声控制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不断完善防治长效机制,有效提升我市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成立建筑工程施工噪声和工地扬尘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莫仕容(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王大通(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处长)成员:张仕成(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梅月植(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副处长王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143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凡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设计文件有明确建筑节能要求的,具备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068号)要求,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设备安装两部分分别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后分别报送土建和设备监督部门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相关表格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三、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并通知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妥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粤建科函[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09]10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全面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42号)的要求,现对我省省级、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建筑能耗审计和公示。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能耗统计1、任务分工。

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总体工作任务的布置、协调、监督和检查;广州市建委、各地建设局负责具体统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技术支撑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指导及全省统计数据的汇总。

2、统计对象及要求。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地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2008年度耗电量及耗水量。

各市统计建筑数量原则要求不低于2008年的数字。

3、时间安排。

2009年5月底前,各市应完成全部被统计对象的统计工作;6月底前,各市应完成相关统计数据的核查工作;8月10日前,各市应将公示后的相关数据上报给我厅;9月1日前,技术支撑单位应完成全省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08施行日期2006.08.08文号长政办发[2006]22号主题类别建筑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建筑节能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市处于我国中南腹地,是世界上相同纬度下气候条件较差的地区,为典型的夏热冬冷地区。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于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能源消耗迅速增加,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呈继续上升趋势,能源供应和用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有效缓解我市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能源、经济、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二、明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我市(含市、县)在“十一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以上低能耗和超低能耗的试点工作。

建办市[2005]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自1986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陆续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今年又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05]121号)等文件。

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快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我部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调查,重点是2000年以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后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部分省市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2000年—2004年,总体来说全国各气候区,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为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为23.25%。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两者值分别为90.08%和30.61%;夏热冬冷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9.98%和14.36%;夏热冬暖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1.20%和11.20%。

调查结果表明,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比例较低,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一、执行依据(一)标准规范1、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2、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09)(二)政策文件1、《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穗府令第92号)2、《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8〕927号)4、《关于民用建筑外墙隔热保温技术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墙建〔2013〕53号)二、检查资料清单(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三)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四)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五)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六)建筑节能监理细则(七)建筑节能施工日志(八)建筑节能监理旁站记录(九)建筑节能材料管理台帐(十)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报告(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十二)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三、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图纸文件1、施工现场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纸应齐备,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应留有原件或复印件。

2、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计算书应加盖审图机构的审图章。

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备案表和计算书中内容要求一致。

节能设计如有变更,应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核通过,并重新办理节能设计备案。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管理资料1、施工和监理企业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应整理归档,单独成册。

2、施工企业应根据节能设计文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公司审批,监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3、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的内容应与建筑节能设计图纸内容相符,满足指导工程实际施工的要求。

4、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可参照《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范本)和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范本)的通知》(穗墙建〔2013〕27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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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09]9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从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法规、规范出台以来,我市逐步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有关节能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实,成效逐步显现。

但是,在施工阶段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未能得到很好落实,成效不大。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加大落实建筑节能工作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技[2008]927号)要求,在施工、销售现场认真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自觉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有关法规规范,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

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和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二、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的节能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施工现场要有齐备的建筑节能有关资料,包括: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以及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等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

三、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的过程监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其立即改正。

要认真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制定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在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要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另搞阴阳图纸。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要增加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各质量监督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质量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督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切实保证建筑节能质量。

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查或抽查等方式监督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责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监督施工现场按要求备齐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等有关资料;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格执行有关送样制度,确保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筑节能资料不齐、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

要认真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要求,落实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工作。

六、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建筑节能责任意识,加大落实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强化建筑节能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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