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需要适度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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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非均衡与政府管制改革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非均衡与政府管制改革
资格与能 力。
要 打破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的 制 。 自中 国保 险 制度 改 革 发 轫 , 其 政 策 上便 具 有 适 度
政 府 管 制 的 总 体 特征 。按 照 演 化进 度 划 分 , 保 险 市 场 管 理模 式
等广义保险市场主体针对保险品 ( 政策) 的行 为的相互作用下 ,
从政府 管制理论分析 , 自中国保 险制度改 革发轫 , 其政 策
保 险品的价格和供给数量的状态。 制 度变迁条件下 ,中国保险制 度改革宜 于采取渐进模式 。 正如许 多专 家指 出 : 大约需要 2 O 年左右 的时 间 , 才能 建立比较
角度阐明 , 合理的市场结构是市场 自由竞争 发展的一个必然结 果。同样 , 通过历 史比较分析 , 不难 发现 : 在保 险制度形成的历 史进 程 中 , 保 险 资源 ( 保险 要素 ) 损耗 构成 的成本付 出极 其 巨 大 。显然 , 中国当前的保险体 系无法承受这样高 的改革成本( 指
参照国际经验 , 由政府本着变通 原则制定一系列保险市场 政策 , 对保险市场进行约束 , 同时推动保险企业适度集 中 , 控制 保险企业过度分散 , 则可以加速 形成 以垄断竞争为主要特征 的 合理保险市场结构 , 并降低保险制度改革成 本。
可 以 划 分 为 现行 模 式 、 过 渡 模 式 和 目标 模 式 。伴 随 中国 公 共 服
务型政府 的建造 , 逐 步 实现 政 府 淡 出 , 将 政 府 角 色从 核 心 位 置
向外移动, 建 立适 度 管制 。
【 关键词】保 险市场 市场结构 政府管制

目前 , 中国保险品的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可 以简略概 括为: 由政策 封闭化 ( 或 政策高 成本 ) 有 序地向政 策公开 化转 换 。保险市场的政 策垄断 主要 表现 为政 府对保险政策的提出 、 制定 、 审议 、 执行 、 评价 、 监督等程 序的影响力很大 , 事 实上 形成 相对封闭的保险市场 , 以获得较高的政策垄断收益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1.1公司基本情况分析(1)公司的基本概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或“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作为《财富》世界500 强和世界品牌500 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本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导地位。

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

1949 年10 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

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功改制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成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12 月17 日、18 日, 中国人寿成功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创造了2003 年全球最大IPO。

2007 年1 月9 日中国人寿成功回归A 股,在上海上市,成为首家在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4,705,000 元。

多元的产品与服务中国人寿是中国领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公司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涉足于其它保险相关领域。

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中国人寿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直销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广泛分销和服务网络。

遍布全国的最广泛的分销网络最大的代理人队伍最多的直销人员最广泛的代理网点•1,290,000 余名保险营销员••60,000 余名团险直销人员50,000 个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代理网点•174,000 名客户经理及保险规划师无可比拟的客户服务网络• 1.8 万个营业网点•2600 多家客户服务柜面•专职客服人员•全天候服务热线“95519”广泛的客户基础中国人寿拥有最广泛的客户基础,是中国最知名的保险品牌之一。

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中国人寿拥有约2.31 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

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

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

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

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

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

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

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

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

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提出保险业要重点防范四类风险

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提出保险业要重点防范四类风险

险 业 重 点 防范 的 四 类 风 险

陈文
理 与保 险 国际 论坛 永久落户深

今年 l 至 5 月


全 国实现 保
风 险 管理 是 全 社 会 面 临 的

将 有 利 于 发 挥 深 圳 保 险 创新

费 收 入 4 9 4 7 {L 元
继 续保持 了业
重 大课 题
保 险 是 市 场 经 济 条件




中国保监会副 主席李克
主 席 助 理 陈 文 辉 等 出席 论



承 担 起 风 险 管 理 的重 任
20 0 6 年 以来




为维护金 融稳 定
经 济稳 定和社

中国保监 会 组
年 出 现 的新 的

坛 并讲话
会 稳 定作 出 了 贡 献

织 行业 专家
理 报 告》


出 版 (( 中 国 风 险 管
香港 保 险监 理
业 全 力投 入 抗 灾 救 灾 和 灾 后 重
意识
责任 意 识 和 参 与 意 识 来 自多 家保 险 企 业


及 时查勘理 赔


提供 了高 质
从本届 起
深 圳 举办

该论 坛 将 固定在 深圳 取 得
的专 家 作 了 精彩 演讲 在 全 行 业 共 同 努 力下
险等

特别是要 高度关注和 防

分 红 险等 险种 的吸 引 力
防范 化



产 品 结构 不 合理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保 . 时 成 立 商 业再 保 险 公 司 。 允 许 境 内 同 各 公 司 之 间 分 保 和 互 换 业 务 , 许 各 类 分 允
分 保 比 例 降 低 为 2 % , 取 消 了禁 止 向 国 0 并 外 分 出的 规 定 . 只保 留 了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年 来屡 屡 出 现 。在 这 里 , 家 作 为 总 监 控 国
量保持 变动性 和稳定性 的统一 。
4国家 调 控 与 市 场 调 控 的 结 合 。 所 有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看 , . 从 完 全 由 市 场 自 由竞 争 而 无 需 政 府 调 控 的农 产 品 市 场 是 不 存 在 的 。可 以这 样 说 , 界 农 产 品价 格 政 策 的走 向将 是 在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世 础上 , 当的进行 政府调 控。 适 参 考文献 :
fl dz i K e i s i “ h so t n fr t n o Ru s n l An re wicn k, T e lw r s mai f a o o si a
a rc lue” OECD Die trt fr giut r , rco ae o Agiut r, F s e e a d rc lue ih f s n i
再 保 险 的 监 管 主 要 集 中 于 对 法 定 分
保 的具 体 规 定 。法 定 分 保 一直 采 用 比侧 分
保 的 形 式 ,9 5年 以 前 《 险 企 业 管 理 暂 19 保
再 保 险 是 保 险 的 保 险.它 作 为 风 险 的
底 , 民 币 业 务 一直 不 办 理 分 保 。 随 着 其 人
『】李典 军 ,9 9 《 罗斯 与东 欧各 国农业 改革 的比较分 析) < 4 1 9 :俄 ,东 欧 中 亚 研 究》 5期 ・ 济 第 经 『】林 跃勤 ,0 5 《 罗斯 农 业经济 改革及其 对 中国 的借 鉴) < 5 2 0 :俄 ,新

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探讨

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探讨

社会与生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探讨平江县城关镇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 陈匡平摘要:在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问题上,社会各界学者也都对此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解释,并通过社会调查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和数据来佐证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而影响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的最根本因素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是否平衡。

这不仅包括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还包括同一地区中不同层次的群体现实的经济收入。

经济条件越好、收入越高,适度性就越强,反之越弱。

如何解决这些“不适度”呢?文章将对此重点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社会保障;适度性一、引言社会保障是维持社会和谐、保障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主要保险或保障机制,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并真实地反映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程度。

虽然国家对当前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优化,但它是否真正地起到了作用,是否真的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就需要分析它是否具有一定的适度性。

而这种适度性很大程度反映在了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水平、速度之间的正比关系上。

二、适度性社会保障在我国的发展及研究现状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不仅指的是保障范围、内容、力度有多大多丰富,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否有效地缓解了社会民生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们的生活需要,在GDP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它注重的是“量”与“质”的统一。

从对社会保障机制的本质上分析,它又有着“适度”与“不适度”之分。

民生问题被提上了十九大会议的重要议题之列,并在其中提出了构建保障适度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而这里的“保障适度”就是针对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能得到有效地保障而提出的新论断。

但需要注意的是,愈加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满足人们保障需求的同时也助长了一些不良现象的滋生,比如“福利病”“懒汉病”就是过高的保障水平削减了人们自力更生、吃苦拼搏的能力和就业的动力;若是保障力度过低,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就得不到有效地落实,生活会更加困难。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保险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小又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市场将成为各国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面临机遇和挑战。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

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代理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

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

保险监管如何顺应发展中的保险市场

1 消 除行业保 护 , 化国 内市场竞争 。由于我 国过去 长期 实行严 格 的 保险监 管 , 成 整个 保 险市场 . 强 造
缺乏竞争 , 这不利于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 。因此 , 我国政府有必要尽快将政策重点 由行业保护转为
促 进 国内竞 争 , 步放松 内资 企业市场 准人 、 营范 围和保 险商 品的管 制。鼓励保 险业 的创 新 , 逐 经 改善 产 品
安排 。


确立 开放型 的现代保 险监管 目标和 理念
实 现一个 什么样 的 目标 是保险监 管首 先需要 解决 的问题 。 目前 我国实行 的是严格 的保 险监 管 , 即不 仅 在偿付能 力方 面 , 而且 在市 场准人 、 单设 计 、 保 业务 范 围 、 资金 运用等方 面都加 以诸 多限制 , 为保 险市场 的开放与发 展设 置 了一 个“ 门槛 ”使 国内保险市 场 处 于高 度垄 断 、 率 缺乏 弹性 甚 至 与金融 市场 相分 高 , 费 离 的状态 。这种 封闭式 的监管 是以牺牲 市场效 率 为代 价 的 , 不利 于人世 后我 国保 险业 的引进 来 与走 出 极
阶段 , 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宜立足于三个方面 : 是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 一 二是维护市场秩序、 规范 市场竞争行为, 引导合理保险市场模式 的建立; 三是在保险业 的对外开放中, 适度保护 民族保险业 的发
展 。我国 目前 实行 的传统 式监管过份 注 重外部 监管 而 忽 视保 险公 司 自身 实 力的重要 性 。面对发 展 变化
迎接挑战, 将竞争压力转化为发展动力 , 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新的机遇 , 是当前我国保险监管必须
面对 的首要 课题 。由于我 国保险业长 期在 一个 较封闭 的市场 体系 中运行 , 为基 础建立 起来 的保 险监 以此 管体系 , 如何跟 上我 国保险 市场开放 的监 管要求 , 也迫切需要 我们未雨绸 缪 , 行前 瞻性的保 险监 管制度 进

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中国物价》2010 年第 2 期摘要:中小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国民的生活福利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中小保险公司正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本文通过分析认为,中小保险公司要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需要政府和中小保险公司自身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中小保险公司;科学发展;竞争策略;差异化目前对于中小保险公司的界定,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祝向军教授2008以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标准界定保险公司的大小,市场份额在8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大型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不足8的则属于“中小保险公司”。

一、我国保险市场行业环境概述一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较高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中小保险企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小保险企业的数目和总保费收入增长迅速。

然而,我国保险市场的产业集中度依然很高,我国的保险市场依然是一个垄断程度较高的寡头市场。

2009 年1-9 月,我国产险市场原保费收入为2331.26 亿元,大型产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共计1514.58 亿元,共占64.97。

其中,人保股份的市场份额为41.06,平安财险占比12.35,太保财险占比11.56见表1。

2009 年1-9 月,我国寿险市场原保费收入为6248.87 亿元,大型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共计3914.3 亿元。

其中,共占62.65。

国寿股份的市场份额为37.97,平安寿险占比16.54,太保寿险占比8.14见表2。

二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保险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各保险公司的业务呈现出东部和中西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

2009 年1-9 月,东部16 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50050814 万元,占全国原保碱保费收入的58.33:中部八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2069185 万元,占全国的25.72:西部12 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5510921 万元,占全国的14.95:集团和总公司本级原保险保费收入为86486.8万元,占全国0.10。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行业或企业自保统一纳入保险监管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意见》还指出,要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

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

《意见》强调指出,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

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

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

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作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

《意见》明确要求,保监会要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房贷险、车贷险等业务要稳步发展保险服务水平有待全面提高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

近年来随着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信贷的兴起,为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的房贷险、车贷险产品有较大市场需求。

但由于国内信用环境不容乐观,赔付率太高,房贷险、车贷险问世不久便淡出市场。

现有保险产品中基本缺乏这类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国外较为常见的产品。

《意见》指出,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要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要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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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需要适度垄断
最近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对重点垄断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自4月1日起北京工商局则首先从保险业入手展开了这场引人关注的整治行动。

对于这个问题保险业界内外众说纷纭。

归纳起来有有三种观点:一是保险业应允许保险公司自由进出,建立完全充分的竞争体系;二是保险业不是垄断行业;三是工商局无权对保险业进行整治。

笔者以为:必须明确中国保险业是否需要垄断,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处于何种垄断程度。

第一、中国保险业需要适度的垄断
西方经济学将一个行业的市场按照供给主体数量的多少、产品的差异程度和新的供给者立足市场的难易程度分为:完全垄断型市场、寡头垄断型市场、垄断竞争型市场和完全竞争型市场。

前二种市场模式由于市场份额高度集中,排斥竞争,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无疑是一种阻碍因素。

而完全竞争的市场意味着保险企业在符合《保险法》的条件下可以自由进出市场。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是经营投保人转嫁来的风险,它一方面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但更重要的功能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采取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保险企业逐利润而居,保险业利润率下降时则采取各种方法退出,利润率高时则一窝峰拥进保险行业,势必造成过度竞争,虽然在短时间内保险费率将下降,但伴随保险费率下降而来的利润率的降低则会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不足,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笔者以为中国的保险业只能是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垄断竞争型市场。

其一、垄断竞争型市场并不排斥竞争。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几乎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占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均是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如下表)。

而市场上的中小保险公司因其专业性强,经营灵活,而一直活跃于保险市场中。

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市场占有率29% 38% 32% 25%
资料来源:《保险研究》2000年第12期李钢、胡坤文
其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成定局。

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大战即将拉开序幕,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技术弱势无人否认。

所以必须扶持几个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大型保险集团,使之有能力与外资保险公司抗衡。

其三、垄断竞争型市场中的大型保险集团应是在竞争中逐步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技术、服务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而不应是依靠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进行圈地运动的结果,否则已有的圈地份额将在以后的市场竞争被别人所残食。

第二、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寡头垄断市场。

中国保险业需要有大型保险集团,需要一定程度的垄断,但是过高的市场集中度将有碍于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下表是我国保险市场上几大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

中国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年份人保太保平保泰康华泰新华
1997年71.14 11.7 14.23 0.77 0.05 0.34 1998年74.49 10.00 12.91 0,39 0.20 0.90
资料来源:〈保险研究〉2000年第10期胡炳志、王兵文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把中国的保险市场归入到寡头垄断市场并不为过(此种市场中仍存在着竞争,但竞争受寡头的压制而使其规模和深度并不充分)。

这种局面是历史遗留下来的,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时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是完全垄断的保险市场。

这种人保一统天下的状况被1992年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所打破,同时管理层也逐步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先后批准了多家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但是国家政策并未向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倾斜,新兴的保险公司只能依靠自身的单薄之躯抗衡已稳坐金字塔顶端的保险寡头,虽然备加努力,但时至今日保险寡头垄断市场的格局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第三、建立垄断竞争型市场不宜采取行政手段。

垄断竞争型市场的建立绝不能采限行政措施,否则又将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

须以市场调节手段加以实施。

其一、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成必然之势,为了避免尚处于保险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在未经历竞争洗礼的情况下即与比自己强大得多的国外成熟保险公司相对抗,必须在目前和加入WTO后的3-5年保护期内建立国内的市场竞争体系,培育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使保险寡头和新兴的保险公司对于市场竞争规则和运作程序有一个熟悉、适应的过程,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寡头市场份额减少,为其他公司的生存提供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寡头的竞争意识。

其二、适当倾斜政策,扶持中小保险公司。

从保险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管理部门应采取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发展政策,如税率杠杆。

目前国内所有的保险公司,不分大小,所得税率一律为33%,营业税率为8%,这种不分公司成立先后,规模大小的税收政策对于本已处境艰难的新兴保险公司无疑是雪上加霜。

实行差别税率,增强中小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是必由之路。

其三、加强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

随着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的增加,竞争程度将有所增强,为了防止一些保险公司过份重视市场占有率等数量指标,而忽视了利润等效益指标,监管部门必须在着手培育垄断又有竞争的市场体系过程中着眼于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检查。

第四、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视保险业的特殊性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保险业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呢?《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表面上看保险业的所有监督管理应由保监会根据《保险法》进行。

但是在《保险法》中的保险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法律责任等部分均未提及如果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在《保险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工商管理部门对保险业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整顿并未越权。

这里的关键是判断保险行业中的一些行为是否是不正当行为必须结合保险业的特殊性质而定。

不可否认,一些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取客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因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属于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行为。

但是对于其他一些行为须具体分析。

如“保险车辆受损后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这是为了控制修理成本的不合理
上升而作出的决定,从长远来看,是有益于全体被保险人的,而且国内的保险公司几乎都采取如此作法,并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险公司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联手,强制贷款人购买不必要的保险”,这是银行为了降低贷款人的还款风险,而要求贷款人投保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开办了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绝谈不上强制贷款人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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