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合集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问题

纳税 辅 导
五 、企 业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在 持 有 期 间 计 入 了新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汇算清缴 是否对其 进行纳税 调整, 请举例说明?
新会计准则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 会计处理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以符合投资性房地产 的特性, 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 盈利能力, 为 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但税法只认可历史成本, 仍 然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待, 在持 有期间以初始成本为基础, 允许计提折旧, 而会计准则在公允 价值计量模式不允许计提折旧, 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只 有在处置时才能释放出来。再加上新准则对“所得 税”会计的 核算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 —“资产负 债表债务法”, 从而导致 了会计业务处理比以往更复杂, 纳税调整更繁琐。
例如, 立仁 公司 2007 年 1 月购 入一幢 办公楼,立 即用于 对外出租。该资产的买价为 2980 万元,相关税费 20 万元租赁 期为 5 年, 每年租金为 400 万元( 假定租金能够按期支付) 。立 仁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税法上 预计使用寿命为 20 年, 假定没有净 残值, 并采用采 用直线法 计提折 旧, 营业税 率为 5%, 考虑递 延所得税 , 所得税 税率为 33%, 不考虑其他税费。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本化金额 与税法资 本 化金 额 是不 同 的, 由此 造成固定

资产的会 计成本与
计税成本 的差异将
直接影 响到会计折旧与税 法折旧的差 异。但是 财税[2007]80
号文已将上述此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协调一致, 即税法应当
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2007 年后 汇算清缴不再进行 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一、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界定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可见在原税法下,无论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均为不减除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是已经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二、新旧税法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差异由于纳税所得额界定的差异,对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也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也未有税法规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新税法实施后,对主管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对招待费的相关规定

税务对招待费的相关规定

税务局对招待费的规定务招待费是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下的二级科目,是为了业务招待单位或上级部门关联部门单位,包括餐饮娱乐住宿礼品等。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据此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有: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证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第一次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其次,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

第三,这一条款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

补充保险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补充保险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补充保险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目前,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负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由单位负担。

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又分别建有个人账户,且分别有补充保险或补充住房公积金。

与各项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不同,各项补充保险或补充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且必须在己参加了各项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才能参加,两者共同组成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那么,对于这几项补充保险与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上应如何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又该如何处理呢?一、企业缴纳的补充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的会计处理目前,企业进行补充保险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l号),该文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实务中由于对财企[2003]61号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故做法不一。

分歧之处主要在于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列支时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文件字面理解,既然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列支,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员工性质的不同,将所缴纳的补充保险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企业所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必区分人员性质,而应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上述实务中的处理,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即当企业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计入“成本(费用)”处理时,应理解为就是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方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方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方法-财
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下发后,又根据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是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附表,现结合两个《通知》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方法介绍如下,以求能够对200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有所帮助。

一、《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1、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

具体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1行第5列填列,同时在第
2、
3、4列填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数。

按税法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本项包括动用工资储备相关的三项经费在以前没有扣除或已作纳税调整增加数。

2、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数字。

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则本行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试行以来,作为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不是作为主表14或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或纳税调整减少额来反映,而是在主表20行予以反映,并与《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相衔接。

不少企业来电询问如何填报此项数字。

这里主要应予明确几个问题。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

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其视同销售收入根据《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填列,视同销售成本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反映。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分项不分户进行计算。

由于企业的捐赠扣除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而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扣除比例上又分全额扣除、按10%比例扣除、按3%比例扣除和按1.5%比例扣除四种情形,不能按受赠对象一一计算,也不能合并计算,应按不同的扣除比率计算扣除限额。

四、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

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16行、17行、18行加上19行小于或等于零时,则扣除限额也为零。

另外还有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指出,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但此亏损额不能包括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销售折扣的涉税处理

销售折扣的涉税处理吴旭【摘要】问: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4页(P42-45)【关键词】销售折扣;涉税处理;商品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商业折扣;商品标价;成交价格;现金折扣【作者】吴旭【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2问: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但也有销售之后发生,比如给予的销售返利等。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在赊销过程中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实际上也包括供应商为了鼓励企业按期付款的现金折扣。

请问,销售折扣应当如何税前扣除?举例说明: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促销,按照原有房价9折销售。

而该公司在销售发票上直接按照实际收到的房款开具发票,对打折部分并未在发票上作任何标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浅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浅析作者:王玉娟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4期每年1月到4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各企业都必须依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每个财务人员都必须熟知纳税申报表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2007年企业将首次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所以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及时了解其变化和特点。

一、新申报表的结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本文主要讨论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一)简化了主表的结构,增加了附表数量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简称新主表)共35行,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简称旧主表)共81行。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和十四种附表,而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和九种附表。

新主表行数减少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只反映期间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总数,具体明细项目由附表列示,而旧主表则列示期间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具体明细项目。

可以看出,新主表的项目同属于一个级次,逻辑关系更加明晰。

新增加的5种附表,分别是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和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的勾稽关系更加清晰新主表按照表间数据的勾稽关系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二级和第三级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第二级的附表包括: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有恒久意义的话题,特别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

为做好2022年的汇算清缴,对亏损弥补技巧的掌握对于企业来说将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某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

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是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偿还甚至长期不还的应付未付款项。

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一)税法的规定1.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还是债权人有原因导致“应付未付”,只要实际未付即符合上述条件。

(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账龄”在三年以上即符合条件。

笔者认为,“三年以上”,应从债务账户连续无“贷方”发生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业务往来呈断断续续的状态,其中“贷方”发生额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应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结欠的货款、劳务款等)和“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及属于一般的、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如企业相互之间或企业向职工及社会个人借用款项,不属于上述“属于收入”的范围。

(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不是会计中“营业收入”这类意义上的收入。

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05年第13号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纳税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未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应税所得,被税务稽查人员查出后课以补税,甚至作为偷税罚款,纳税人一般都只得听任。

原因有二,一是上述13号令在前,56号文件在后;二是纳税人一般不愿与税务机关抗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2006-04-1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

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

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

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

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

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

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