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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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尊敬的领导:我代表小区综合验收组向您汇报我所负责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经过数月的紧张工作,我团队已完成对整个小区的建筑、设备、环境等方面的综合验收工作。

该小区位于市区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由10栋住宅楼组成,共有800户居民。

小区规划整体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高楼间距合理,小区环境优美宜居。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和评价。

首先,我们对小区的建筑结构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包括房屋的地基、结构等方面。

通过抽查和现场测量,我们发现该小区的地基工程及建筑结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且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同时,小区的外立面、屋顶和阳台等部分的装修工程也达到了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感和装饰性。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小区建筑的细节问题,如墙体缺陷、门窗不严密等,我将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以确保小区建筑质量的完善。

其次,我们对小区的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查。

小区的电力、供水、供暖系统等基础设施运行正常,满足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设备设施方面的问题,比如停车位不足、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已经列入整改计划,将予以解决。

最后,我们对小区的环境进行了综合评估。

小区周边的绿化率较高,居民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内部道路宽敞,并设置了人行道和停车区域,方便居民通行。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小区内垃圾分类不够到位、绿化养护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小区物业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

综上所述,该住宅小区在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和环境等方面基本符合规定标准,但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整改。

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小区物业公司等合作,积极推进整改工作的开展,确保小区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感谢您对我团队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

此致敬礼!。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一、验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作为城市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其建设和质量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二、验收范围本次验收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供电、供暖、通风、空调、消防、通信、智能化、绿化等各项设施。

三、验收依据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文件;3.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4.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验收组织本次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共同参加。

五、验收过程验收组在全面检查住宅小区各项设施的基础上,重点对建筑结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查验。

经过认真审查,验收组认为:1.建筑结构安全,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2.各项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符合使用要求;3.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六、验收结论经过认真查验,验收组一致认为,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建筑质量可靠,使用功能完善,设备运行正常,外观整洁美观,环境舒适宜人。

综上所述,本次竣工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

七、建议与要求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进行后期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建设单位应继续完善小区内部绿化、景观等环境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小区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八、验收日期本验收报告于年月日完成。

九、后续工作1.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住宅小区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以确保小区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建设单位解决验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滁州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滁州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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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下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规划设计要求;(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声清地平;(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等;(2)工程承发包合同;(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4)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下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2)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3)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4)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输交付使用手续。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主要依据:(一)《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因暂未正式公布,只提示一下)1、前提条件:(1)工程已完工;(2)工地的临时设施已拆除;(3)规划要求需配套的相应项目或内容已按要求建设完毕;(4)场地内的其它多余物已清理完毕,场地整洁。

2、前置条件:(1)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竣工测量——测绘院(2)制作工程竣工图(平立面图)——施工单位(3)工程成果图片——城建档案馆3、验收流程:(正常时间10个工作日,未含公示期)受理(窗口)—审查(科室)—核准(主管领导)—审批(局长)—办结(窗口)4、需提交的材料:A、建筑类竣工规划验收(1)《阳江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6)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7)《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成果图》、《阳江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图》(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8)建设工程的竣工图和数码相片。

(9)有关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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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申请表
住宅小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质 量
等 级
竣 工
日 期

住宅
五.验收结果
小区单位工程(个)
合格(个)
优 良
(个)
合格率(%)
优良率(%)
小区规划设计单位
文明施工及“四新”技术应用
小区拆迁居民安置情况
拆迁面积
户数
安置面积
户数

门意见
规划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质监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建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房管部门
(公章)
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
一.小区建设概况表
小区名称
小区特点
建设性质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规划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
幢数
户数
本期竣工综合验收建筑面积
开发建设单位自检情况:
二.小区建设指标
指 标 名 称
规 划 面 积
(㎡)
实 际 面 积
(㎡)
小区规划用地(公顷)
1
居 住 用 地
2
公 建 用 地
3
道 路 用 地
4
绿 化 用 地
5
其 它
小区总建筑面积


住 宅
商业用地
自行车棚
居 委 会
幼 儿 园
小 学 校
煤气调压房
增压泵房
配 电 房
其 他
三.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资料
类别
资料名称
核发单位
数 量
编 号
备 注
土地
规划
拆迁
工程
物业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层数
年 月 日
验收小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房地产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政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供电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供水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供气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电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邮政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园林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环卫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意 日
区(街道):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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