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专利法》破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展历程可追溯到 1984 年,当时国务院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该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申
请程序和权利要求等基本内容,标志着中国专利法的正式建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2000 年,为了适应并参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国政府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等高科技发明的保护,将专
利保护期限延长至 20 年,并对专利申请费用进行了降低。
2008 年,中国政府再次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是为了提
高专利保护的效率和质量。
该修订完善了专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
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鼓励创新和发明,并实行了更加科学的专利申
请审核制度。
随着中国加入 WTO 和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在 2020 年,中国再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
着重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提高专利保护
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
总之,中国专利法在发展历程中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知识产
权保护的需求,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以提高专利
保护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对创新保护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

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对创新保护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专利法作为一种创新保护的法律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文明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创新的需求和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从而形成了专利法这一重要制度。
本文将回顾并探讨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对创新的保护作用,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专利法的起源专利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
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城邦在发达的海运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了保护某些商业利益,他们开始颁布特许使用特定商标的法律。
这可以看作是对商业创新的一种保护,为后来的专利法奠定了基础。
同样,古代中国也有涉及创新保护的法律制度。
早在周朝时期,《周礼》中就有对发明家赏罚的规定。
在明清时期,《律例图书》中有关于专利的记载,显示了对创新的保护是中国法制的一部分。
二、专利法的发展1. 西方专利法的发展西方专利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商业和手工业开始蓬勃发展。
14世纪的意大利威尼斯共和国有一项早期专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船舶的设计和发明,促进海洋贸易的繁荣。
这是欧洲最早的专利制度之一。
在17世纪,英国颁布了《授予发明人特权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精确发明的专利法。
它规定了一种称为特权的独占权,使发明家能够保护和控制他们的发明。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19世纪的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通过该法律促进了工业的发展和创新的积累。
此后,其他欧洲国家和美国纷纷效仿,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专利法。
2. 中国专利法的发展中国专利法的发展相对较晚,主要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1984年,中国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为中国的创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中国的专利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创新环境。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长,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申请国。
这显示了中国对创新保护的重视和专利法有效的实施。
三、专利法对创新保护的作用专利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创新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1984年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名称

1984年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名称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在这种背景下,1984年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名称和获奖项目备受关注,不仅代表了当时我国科技领域的最高成就,更反映了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所取得的重大突破。
下面我们将介绍1984年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名称和获奖项目。
一、名称:《XXX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该项目是由我国科学院XXX研究所牵头完成的,涉及了多个领域的研究成果。
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在相关领域均取得了重大突破,为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名称:《XX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这一项目是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联合完成的,涉及了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
该项目的获奖标志着我国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了崭新的进展,对相关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名称:《XXX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这一项目是由我国工程院院士领衔的研究团队完成的,涉及了材料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成果。
相关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填补了我国相关领域的空白,为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
四、名称:《XX技术在国防领域的应用与推广》这一项目是由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共同承担的,涉及了军事装备、通讯技术等领域的研究成果。
该项目的获奖标志着我国在国防科技领域取得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突破,为国防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1984年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涉及了多个领域,涵盖了信息技术、材料科学、国防技术等多个方面。
这些项目的获奖不仅代表了技术创新的最高成就,更反映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实力和水平。
这些项目的获奖不仅对相关领域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更对我国整体科技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能够有更多类似的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为我国的科技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1984年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标志着我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mysipo专利法详解

第一章总则引言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共分八章69条。
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和附则。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对19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36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两次修改对专利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条款序号均未作变动。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律中提纲挈领的部分。
我国专利法的总则部分在整个专利法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
首先,总则部分包括21条,约占整个专利法所有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其次,总则部分涵盖了立法宗旨、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申请的客体、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代理和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数目虽未增加,但内容上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主要包括:(1)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2)肯定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4)放宽了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向发明人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5)与TRIPS协议接轨,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禁止许诺销售行为;(6)对中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称PCT条约)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做了原则规定;(7)为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专利代理的职业道德;(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强大的创新潜力和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在过去几十年间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以下将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对知识产权的意识相对较低。
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滞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执法保护。
这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违法成本较低。
进口产品的仿冒、盗版现象普遍存在。
这对国内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造成了严重的打击,也限制了中国的创新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开始逐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
198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成为全球第三个通过专利法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建立。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成员国,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规范要求也得以提高。
为了符合国际标准,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修订和制度创新。
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和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相继实施,加强了对版权和反垄断行为的监管。
在法律体制建设的同时,我国还积极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我国多次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近年来,中国的发展成绩令世界瞩目。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同样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侵权现象得到了遏制。
根据国际标准和规范,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明显增强。
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日益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措施。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一、专利法修改的必要性《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七年以来,专利法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对外科技交流和经贸往来,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到今年四月底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二十三万余件(平均每年增长24%),其中国内申请近二十万件,批准八万余件;国外申请三万余件,批准一万余件,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六十六个。
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仅据一九九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八十六个项目的统计,就已新增产值七十五亿元,新增利税二十二点四亿元,创汇一点二亿美元。
同时,由于在制定专利法时缺乏实践经验,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日益显著,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召开了第一阶段的外交大会。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争取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
十个发达国家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十个发展中国家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初步达成了《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关贸知识产权协议》),并已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草案》。
此外,中美两国政府为了减少相互间的贸易摩擦,于一九九二年一月签署了《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谅解备忘录》)。
为了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义务,并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也需要对专利法的部分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施行日期】1985.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
经济法作业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班级:12级金融班学号:**:***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专利法实施30 年,随着技术竞争的加剧变得日益重要,已经成为中国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专利法的建立与发展的历程以及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专利法修订完善一、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
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中世纪的欧洲,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为了鼓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一些国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经营权,并保护特有技术人在商品交易关系中的特权。
1624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使得专利制度由封建专制向保护私权转变。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
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
到了19 世纪末期,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
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公约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初的缔约国成员为14个国家,截止到2011年8月,缔约国成员己达到173个国家。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数量与国际交往激增。
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而提供的专利国际保护由于其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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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
莽草率的方式进行与结束。
虽然他们头
脑中已经装了“西学”这种新酒,但是瓶
子还是旧瓶。
他们推行的是新法,但推行的方式完全是旧式的。
实力悬殊:一门心思“架空慈禧”
在戊戌变法过程中,清政府的内部共分为两股势力,一部分是以光绪帝为代表的支持维新派变法的人士,另一部分则是以手握实权的慈禧为首的顽固派。
维新派将目光放在了西方的制度和思想上,他们想要在中国实行资本主义。
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更看重眼前的利益,所以在戊戌变法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之后,他们便转而想要扼杀戊戌变法,这是封建礼教束缚下的顽固派的悲哀。
在光绪帝筹备变法之初,慈禧并没有反对变法。
无论是从1840年之后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外敌入侵和农民起义对清廷政权的破坏.还是从戊戌变法之前已经蔚然成风的洋务运动来看,改良早已成为各种势力的共识。
慈禧支持改良,是应有之意。
而为何变法只进行了100多天,慈禧对改良的态度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变法一开始,光绪帝就一门心思想要“架空”慈禧。
当变法在进行过程中遭到顽固保守势力的强力阻拦时,光绪帝把礼部尚书怀塔布等一批官员给革职了,同时赏谭嗣同等4人加四品卿御,在军机章京上行走。
这些做法是对慈禧所掌握的最高权力的一种挑衅,这不能不引起慈禧的高度警觉。
而维新派后来拉拢袁世凯,准备借用他的兵力发动兵变,直接威胁到慈禧的地位和生命,这更是慈禧不能容忍的。
于是,慈禧的绝对权力便得以凸显.她决定不再放手光绪“瞎折腾”.把权力收回自己手中。
最终,历史便走向了它的轨道:光绪帝被囚禁.发起与执行者康有为、梁启超远逃海外,谭嗣同、康广仁、林旭、杨深秀、杨锐、刘光第6人于1898年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惨遭杀害,史称“戊戌六君子”。
另有其他维新党人不断被驱逐、逮捕、迫害,以资产阶级改良手段试图变革晚清王朝的维新变法就此宣告失败:刃9□张春生郑文阳
1984年3月123,六届全国人大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
简
短的69个条文,为中国科技发展注入
了强矽活力。
对于长期实行公有制
和计划经济的体制来说,《专利法》的
通过是一次“破冰”之举。
《专利法》的制定,一开始就伴随
着较大的争议。
当时的机械工业部
有人提出,专利制度同社会主义公有
制不相容,至少对国内不能搞专利制
度,《专利法》只适用于外国人;我国
的技术落后,现阶段实行专利制度对
我国不利,''将使成果推广更为困
难”,“互相保密封锁”将更趋严重。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必须制定《专利
法》,这是科技主管部门和众多科技
人员的主张。
浙江、北京、上海等省
(市)及中国科学院都提出,在我国实
施《专利法》,对保障我国发展和吸收
外国技术,防止技术外流,保护发明
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科学技术工作人
员的发明创造,将起到积极作用,应
早日颁布实施。
制定《专利法》,最终在最高领导
层得到肯定。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彭真与邓小平商议后,主持委
员长会议,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专
1984年《专利法》破冰
利法》议案列入常委会议程,同时提
出:“《专利法》主要是对外,对内也要
有相应规定,同时也要有利于推广先
进技术,当然也不能吃大锅饭。
”
《专利法》在制定时,争议也不
断。
比如国营(有)企业获得的专利
归谁所有?立法工作机构经反复研
究,创造了一个词语—
—持有。
即全
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务发明,获得专利
后,为本单位“持有”,意思是专利所
有权属于国家,由本单位掌握,国家
可以用计划手段加以推广;对有关发
明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集体所有制
单位的发明,获得专利权,则完全归
这个单位所有。
今天看来,这个"持有”的规定,
是囿于当时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
的局限,是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性的产
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对这一规
定做了重要修改,不再按所有制划
分,任何单位的职务发明获得专利
后,这个单位就是专利权人,
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并于1985年
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内外
申请即达3455件"世界知识产权总
干事鲍格胥评价说:“这个数字创造
了世界专利史上的绝对纪录Z3
政府法制2019年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