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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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3篇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特制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1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1、加强医院、卫生室临床用药管理,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2、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医院配备基本药物目录516种内的药品,卫生室配备国家基本药物307种内的药品。

3、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基本药物购进严格按照山西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零利润销售。

4、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5、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6、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所有药物全部零差价销售。

五、鼓励临床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基本保障制度。

是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我中心自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认真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中心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品,同时需符合一品双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占比不得少于50%,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比不得少于60%。

第二条电脑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执行零差率销售。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中心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

实行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制度,我中心每月对临床急需而不能及时供应的短缺药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上报上级部门。

第五条定期对医生进行合理用药培训。

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促进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合理用药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通过宣传栏张贴等向群众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确保让广大的百姓从中受益。

我中心还通过大屏幕对基本药物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八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制度,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九条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__]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__]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__]31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__]1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

二、工作内容(一)实施时间及范围__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基本药物。

(三)药品采购配送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__]75号)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等对村医进行补助。

(六)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各乡(镇)对村卫生室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__]120号)要求,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引言国家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一)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国家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配备品种数量不低于机构药品总品种数的一定比例(如5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逐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比例。

(二)医疗机构在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

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调保障供应。

(三)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库存情况,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国家基本药物,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疗救治的需要。

三、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一)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知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

(二)规范处方行为。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诊疗规范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对于同一疾病,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首选基本药物进行治疗。

(三)开展处方点评。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重点关注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

对于不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应及时进行干预和纠正,并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临床用药监测。

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药监测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四、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一)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国家基本药物。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和价格合理。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1.引言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是为了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方面的行为及管理。

2.基本药物的确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按照疾病类型和药物治疗关键性等级进行分类,明确每类疾病的首选药物和备选药物。

3.省增补药物的确定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当地疾病谱及基本药物目录的需要,制定省增补药物目录。

省增补药物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基本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并进行严谨的药物评估。

同时,还应当密切关注当地药物市场情况和药物供应保障能力。

4.使用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当地的药物使用情况,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

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疾病情况,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并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进行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使用合理、安全。

5.药物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药物采购,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药物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一些供应商。

采购过程中还应当注重药物的质量管理和价格监控。

6.药物使用监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使用监管制度,加强对药物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临床医师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药物,并定期进行药物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报告。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追责。

7.药品信息公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使用信息,包括药物的种类、规格、生产厂家、进货价格等。

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方便患者和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药品使用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及监督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及监督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及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为必选药物。

第三条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对患者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第四条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驳回。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七条药房加强药事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对临床医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医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八条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九条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经济处罚:(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重点监控辅助用药管理制度短缺药品管理制

市立医院药剂科药事药学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辅助用药管理制度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短缺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在我院的配备使用;满足门诊或住院患者常规诊疗需要,以及特殊病人的特殊需要。

二适应范围临床科室、药学部。

三主要内容1定义:1.1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1.2 常用药品:是指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集中采购目录药品。

2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2.1 医院成立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医务科负责人、药学部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信息科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人、门诊部负责人和主要临床科室负责人。

2.2 职责2.2.1 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2.2 组织宣传、培训及监管;2.2.3 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药品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

2.3 分工2.3.1 药学部:负责药品品种目录的调整,药品引进的初审,使用药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评价,制定和调整科室使用比例,医药护人员的培训。

2.3.2医务科:负责不规范用药行为的干预处理,医药护人员的培训。

2.3.3信息科:信息支持。

2.3.4纪检监察审计科:药品使用监管,超常用药行为处理。

2.3.5临床科室:规范用药,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并达到医院规定的比例。

3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的引进和调整3.1 品种引进:3.1.1 基本药物:临床科室提交申请,药学部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即纳入医院药品采购目录。

3.1.2 常用药品:临床科室提交申请,药学部初审:临床必须且现有药品不能替代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后纳入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其他常用药品由药学部整理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讨论。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药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基本药物是满足人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本保障。

为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药品质量和使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药物的定义和范围1.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3.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分为两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常规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常规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增补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公布。

三、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供应1. 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谈判等市场化方式进行。

2. 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应当确保质量、及时、充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3. 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供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品采购和供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

四、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效率。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提高基本药物使用质量。

五、基本药物的定价和报销1. 国家基本药物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

2. 国家基本药物的定价应当综合考虑药品质量、生产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药品价格合理。

3. 国家基本药物应当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六、基本药物的监督和管理1. 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环节的监管。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3篇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3篇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一、基本药物指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物,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二、组织领导及责任一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二职责及分工1、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医务科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3、药剂科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一医院优先配备基本药物,药品遴选专家在遴选本院基本药物目录时,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上,优先选择基本药物进入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达到国家及广西制定的基本药物总品种的3096以上;二新品种的引进: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三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药剂科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四药品采购人员合理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的采购量,保持药库有充足的库存,尽可能防止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验收入库人员,对基本药物应优先验收,优先入库,优先发放;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一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R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科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二医院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医院根据各临床专业科室的诊疗特点及我院基本药物的供应情况,设置各科室的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指标情况见后附表;特殊情况下无法达到此比例的科室必须书面向医务科说明理由,经医务科论证后重新确定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三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通过医院网络系统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五、监督管理一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不达标的临床科室,医疗质量考核科室评分中扣2分;同时将科室基本药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使用较好的科室给予表彰;二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对使用不达标的科室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和通报;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一般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

根据《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XX药政发〔2011〕1 号),二级综合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 8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 35%,三级综合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 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 17%。

根据《关于规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XX药政发〔2013〕2 号),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80%,除中药饮片外,严格落实零差率销售政策。

为巩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院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医院配备基本药物的比例与医疗功能相匹配。

二、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首选基本药物,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品种与临床专业诊疗范围相符合。

三、各临床科室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数占总药品金额数比例符合
相关规定。

四、医务部负责落实每月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对使用结果进行院内通报。

五、药学部对列入医院用药目录的基本药物品种及时采购,有适宜的库存数量,以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六、对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列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评,视执行情况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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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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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规定
为积模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规定。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

二、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由固定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

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

院内经营的基本药物符合上级规定的比例。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六、医务科及质控办等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临床医师和药剂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

八、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九、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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