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出台20条新规 剑指存款诈骗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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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销售新规

金融销售新规

金融销售新规
金融销售新规有很多,以下列举部分内容:
-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保险行业将面临一轮洗牌,合法合规的会越做越好,那种靠忽悠老百姓完成任务的模式再也行不通了。

-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行。

- 2023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开债券的申请文件。

这意味着未来在发债做IPO的时候监管会更加严格。

-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第五十条的决定,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未来的REITs基金有更多的可投资领域,但同时风险也同步加大。

- 202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建议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治。

-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金融销售新规,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银行资金监管新规2020

银行资金监管新规2020

银行资金监管新规2020
银行资金监管新规2020的主要内容包括:
1.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服务与管理措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满足合理
的大额现金需求,进一步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2.银行应合理设立大额现金管理的金额起点,使绝大部分日常经济活动单笔现金使用
量在金额起点以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银行应通过银行存取、交易收付和收入申报以及现金出入境等相关措施,对不合理
使用现金的社会氛围进行大力营造,优化现金服务,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升大额现金管理水平。

4.银行应规范并统一现行规定不明确、不统一的制度,补充现行措施的不足,通过实
施重点行业风险防范、特定行业限额和个人收入报告以及信息交流与共享相关制度等措施,对现行措施进行提升。

金融安全重大事故隐患20条

金融安全重大事故隐患20条

金融安全重大事故隐患20条一、内部控制不完善:1. 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投入评估,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2. 必须规范交易授权和审批流程,防止内部人员滥用权限造成损失。

3. 需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素质。

二、信息系统安全问题:4. 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5.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提高信息安全水平。

6. 需要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和可用性。

三、资金管理风险:7. 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和合规。

8. 应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运营资金风险和市场风险。

9. 需要加强对资金运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四、信贷业务风险:10. 应加强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降低不良债权的风险。

11. 需要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避免信用风险的出现。

12. 应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规范信贷风险的防控措施。

五、市场风险管理不足:13. 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

14. 必须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预警,提高市场风险的防范能力。

15. 需要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和优化,降低投资风险。

六、法律合规风险:16. 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监管和遵从,避免法律合规风险。

17. 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制度,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18. 需要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合规风险管理和监督。

七、运营风险管理不到位:19. 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营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运营风险的防范。

20. 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关键业务流程的监控和控制,降低运营风险的发生率。

以上是金融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20条建议,希望能够对金融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金融市场的违规与欺诈行为防范措施

金融市场的违规与欺诈行为防范措施

金融市场的违规与欺诈行为防范措施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体系,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来应对违规与欺诈行为。

本文将从监管机制、准入门槛、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教育培训等方面介绍金融市场的防范措施。

1. 监管机制金融市场的违规与欺诈行为防范需要依赖健全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运行。

这些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其监管行为能够起到威慑和惩罚的作用。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协作与沟通,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监测体系,提高对违规与欺诈行为的发现和处罚效果。

2. 准入门槛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是防范违规与欺诈行为的第一道防线。

准入门槛应设置合理的条件和标准,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足够的经验、专业知识和财务实力,同时要求市场参与者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审批制度和审查程序,加强对参与者的审核和评估,排除潜在的风险因素,避免不合格的参与者进入市场。

3. 信息披露透明度是金融市场的基石,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投资者识别违规与欺诈行为。

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同时,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规定,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靠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市场防范违规与欺诈行为的有力支撑。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金融市场的各类违规与欺诈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治。

相关法律法规应具备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设立相应的处罚和补偿机制,确保违规和欺诈行为得到及时严厉的制裁。

5.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

政府、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增强其辨识和回避违规与欺诈行为的能力。

关于整治代理保险、基金、理财不规范经营有关事项通知业务通知21号

关于整治代理保险、基金、理财不规范经营有关事项通知业务通知21号

松邮银业[2012]21号关于整治代理保险、基金、理财等业务不规范经营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行、各代理业务局、全区各支行(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指示精神,按照集团公司、省邮政公司和省分行整治不规范经营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行下发的关于整治不规范经营的实施方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47号)等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基金业务、人民币理财业务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我行实际情况,特提出要求如下:一、保险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对外公示,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或许可证过期尚未补办的网点不得办理保险业务。

2.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营业员不得宣传、销售、办理保险业务。

严格执行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为了进一步规范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我行将严格手续费管理制度,对账外账要严格清理,保险公司不得与营业网点人员私自达成关于手续费的任何相关协议,网点人员不得以现金、礼品等任何方式收取除行内手续费之外的非法利益,如有发生,立即停办该家保险公司业务并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4.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机构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合规宣传和信息披露,不得自行印制宣传材料,所有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提供。

不得向客户发放任何礼品,现金等发展保险业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严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邮储银行网点进行客户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如有发生,立即停办该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6.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网点只能代理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超过三家必须取得银监局的报备资格,否则视为违规销售,停办相关保险公司业务。

银监会再立监管新规 整改银行理财“四大害”

银监会再立监管新规 整改银行理财“四大害”

银监会再立监管新规整改银行理财“四大害”作者:薛田田来源:《投资与理财》2008年第08期今年以来,本刊重点关注了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的问题,分别报道了《10款零收益产品逐个评》、《收益为零浦发是否设置了理财陷阱》、《民生理财产品巨亏50%被迫清盘》、《打新产品也可能零收益》等文章。

社会各界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

4月8日,银监会也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核心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银监会于4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重拳整顿《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从七个方面进行整改。

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第一,要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在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例如,某商业银行命名理财产品为“招银进宝”、“陆陆发”、“安心回报”、“聚财宝”等。

第二,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投资者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三,要求建立投资者评估机制,规范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

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

对于与股票相关或者结构复杂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该注意合理,科学及全方位的评估方法。

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应该全面反应产品的特点及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

第四,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

银监会要求,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商业银行的金融诈骗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的金融诈骗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的金融诈骗防范措施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诈骗事件也层出不穷。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金融诈骗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金融诈骗防范措施,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效果。

一、加强内部管理与员工培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审核和监控。

首先,银行应严格执行岗位授权制度,确保员工权限明确、责任界定清晰。

其次,银行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金融诈骗手法的识别和辨别能力,并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员工的廉洁意识和职业操守。

二、加强客户安全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验证制度,并采用多因素身份认证技术,如密码、指纹和人脸识别等,确保客户在进行交易时的身份真实性。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采用加密技术和安全存储设备,避免客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三、完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多层次的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银行应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

其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对高风险交易进行人工审核,并采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交易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最后,银行应加强对资金流转的监控,及时发现资金的异常流向,避免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

四、推行智能化风险识别技术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行智能化风险识别技术,提高对金融诈骗的识别能力。

银行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客户历史交易数据和行为模式,建立客户行为分析模型,并实时监控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此外,银行还可以引入机器学习技术,不断优化风险识别模型,提高对新型金融诈骗手法的应对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起跨机构、跨国界的信息共享机制。

银行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共同应对金融诈骗的威胁。

此外,银行还可以参与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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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6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6日发表
声明称,该组织最新评估认为,人民币在过去一年中实际有效汇率大幅升值,人民币当前币值不再被低估。

声明称,人民币汇率未来会随着基本面的变化而调整。

就汇率机制而言,IMF建议中国在进一步扩大汇率灵
活性方面加快步伐。

IMF建议中国在未
来两到三年内基本实现浮动汇率。

IMF还表示,该组织目前正在审
议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SDR)的构成。

声明援引该组织总裁拉加德此前的表
态称,“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不是要
不要的问题,而是何时加入的问题。


中国新闻网2015年05月27日IMF改口:人民币不再被低估加入SDR是时间问题
针对近期广受社会关注的存款诈骗、“飞单”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事件,6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首次专门为“柜面业务”立下20条新规,规范加固银行内控,对开户、对账、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5个关键环节“打补丁”。

同时,强化银行的“双线问责”机制。

《通知》要求今后银行必须把
“对账”和“业务办理”相分离,职责
上要相互制衡。

此外,对于短期内资
金异动,如大额资金转出,对账人员
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进行核实。

在营业场所管理方面,按照《通
知》要求,银行需严防不法分子冒充
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从事违法活
动。

除现金业务外,涉及投资性质的
产品如理财产品营销,也需尽快推进
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清晰可辨
别地记录产品介绍、风险和关键信息
提示、客户确认与反馈等重要环节。

此外,银行还应在网点现金区实施同
步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回放必须能够
清晰辨别银行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
征,显示其办理业务的全过程;录音
资料则应完整、清晰记录业务办理过
程中双方交流的过程。

经济日报2015年06月08日
银监会出台20条新规剑指存款诈骗案件频发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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