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
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务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诈骗犯罪的⽴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陈-驹律师,转载务请注明作者并联系授权】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东⾼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1万元以上、3万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其中,⼴东省⼀类地区(⼴州、深圳、珠海、佛⼭、中⼭、东莞)、⼆类地区掌握起刑点分别为:6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4千元以上、6万以上、50万以上。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别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在3-4年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起刑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诈骗的;6.多次诈骗的;7.因诈骗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属于诈骗集团⾸要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金融诈骗金额立案标准

一、金融诈骗金额立案标准金融诈骗金额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及以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符合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金融诈骗类犯罪有哪些金融诈骗类犯罪有: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票据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5.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6.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8.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诈骗100万判几年金融诈骗涉案金额达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快车提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一、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

一、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诈骗罪的构成四个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本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会被刑事拘留多久法律快车提醒您,从犯刑事拘留一般是三十七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具体是什么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种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
①使用伪造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信用卡的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金融凭证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当事人资金或财物的行为
数额:5000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各种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罪名
罪行
量刑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3000以上不满4万元
量刑:3年以下徒刑、拘役、罚金
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2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⑤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数额:5000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
相信⼤家都在⽣活中听说过诈骗罪,我国对诈骗犯罪⼀直是严厉打击的,那么,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
2021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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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一、诈骗犯罪量刑金额标准(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认定诈骗罪的四条规则规则一:构成诈骗罪必须有核心欺骗行为,即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沒有核心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规则二:诈骗罪是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不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规则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行为人恶意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虽然恶意占有他人财物,但未逃避返还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规则四: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取得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不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能减刑吗诈骗罪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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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理清诈骗罪的构罪逻辑之后,不难发现,从理论上来说,辩护人如果能够论证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他人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物,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便能够得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总结了法院认定无罪的裁判要旨,以供需者参考。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中介服务关系,就算行为人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也不能直接将“被害人”支付的佣金当做“运作费”,进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
在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认知偏差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就以行为人诈骗为由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被害人”欲通过刑罚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是否有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
(2)钱款支付方式,如果是分几次支付的,支付的时间间隔及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3)双方当事人曾经有无类似交易、合作;
(4)在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
(5)如果有相关项目的,还要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另外,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夸大的介绍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018)琼刑终35号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虚构其通过领导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拿到工程项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十起诈骗犯罪事实均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害人”向张泰发汇款的时间及数额存在多处疑点。
首先,唐某、王某2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高度一致。
其次,李某先后11次汇款给张泰发。
三人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跨度长,且李某汇款11次零整不等,更符合还债的方式。
另外,张泰发曾为唐某、王某2揽到工程,且三人此次报案所称被骗的“工程项目”不具体,名称模糊。
二、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诈骗。
对外,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的行为。
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不管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对外虽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是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至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冯炯与冯中强系父子关系,在未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冯炯与何艳娟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将包括其及冯中强2.3亩水田在内的共3亩水田租赁出去。
法院认为,即被告人冯炯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
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民事侵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民事侵权不可能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会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后果。
例如,在转委托法律关系中,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欠缺被代理人同意的要件,但只要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就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三、因生产经营风险不能履约,因此造成合同相对方损失的,不能简单地将行为人的“躲债”行为等同于诈骗行为中的“逃逸”、“潜逃”,应考察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的目的
在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它客观存在,经营者只能尽量去降低市场风险发生的概率,而不能规避市场风险,更不能忽视市场风险的存在。
市场风险是指交易者因市场条件的不利变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
这里的市场条件包括交易价格、交易规则、供求关系、流动性等。
经营者处于市场交易中,既与下游客户发生交易行为,也与上游供应商发生交易,由于上述市场风险的存在,任何市场条件的变动,都有可能导致经营者发生违约风险。
(2014)美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运丰故意拖欠吴XX等38名货主货款,2012年2月,被告人黄运丰将鑫运丰公司及三家分店关闭,并逃逸,认定黄运丰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黄运丰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基本能按时向货主支付货款。
2012年后,拖欠货主货款系分店主管欠款所致,没有证据证明黄运丰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黄运丰将鑫运丰公司及三家分店关闭后跑到临高躲债,系暂时躲避货主不断上门讨债,搬抢物流公司的货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货主货款目的,属于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
四、“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是明知的,其交付财物时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对交付财物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是可预知的
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虚构虚假投资项目,诱使受害人投资虚假项目,进而非法占有投资款。
如果“被害人”知道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能够预见到欺骗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进而交付了财物,则行为人的欺骗并未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18)皖012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垫付宝公司知道被告人施迎东提供的资料和担保单位加盖的印章是假的。
垫富宝公司对万达、宏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欺骗行为是明知的,施迎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外,在借款合同中,如果“被害人”借款时是为了搞好关系,而不在乎借款人的资质、经济实力,在借款不能归还后,不能认为借款人构成诈骗罪。
因为,这种借款关系本质就是人情关系,而非对借款公司或个人项目、实力的认可,“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五、在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不能仅因行为人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即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实质上判断持卡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原因。
信用卡是由银行作为第三方担保的能在各个商家进行记账式消费的工具。
银行根据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允许“先消费,后还款”,允许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的特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相关规定,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持卡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应根据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2015)宜高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虽申请信用卡时未提供正确的居住地址等,但其联系电话、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且2013年12月以前每月的透支款其均予以偿还,其在办理信用卡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联系电话一直未变更,不能仅因其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即推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六、在看风水等特殊服务中,认定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以看风水为名获得被害人郭某乙的信任,随后以摆放观音佛像可以消灾、发财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
法院认为,在郭某乙一案中,被告人黄某为其提供的是看风水服务,即使被告人以被害人以后可能存在的灾祸为由让被害人供奉菩萨保平安,亦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结语
本次案例检索,包含了普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在整理、研究时,没有进行严格的归类。
因为,不管是普通诈骗罪还是特殊诈骗罪,本质上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对方交付财物进而非法占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诈骗罪的裁判要旨与特殊诈骗罪的裁判要旨均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研读整理,笔者发现,有很多案件明显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如(2017)甘1202刑初159号、(2016)晋0922刑初117号、(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684号),却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证明被告人无罪,其中原因,值得我们去思考。
在犯罪圈扩张的当下,刑法更应当保持其谦抑性,通过民事诉讼完全可以妥善解决的纠纷,不能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