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诈骗罪构成、天津地区量刑标准、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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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量刑指导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量刑指导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量刑指导规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幅度,然而,由于犯罪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具体刑罚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的适用,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量刑指导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规定的具体实施要点,特制定本《天津市量刑指导规定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刑罚量刑进行指导和裁决的情况。

三、指导原则本实施细则的指导原则为量刑公正、合理与适度。

在判决刑罚时,法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2. 犯罪主观恶性的程度;3. 犯罪手段的凶残程度;4. 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5. 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

四、量刑决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官可以参考以下因素作出量刑决定:1.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2. 犯罪的手段和手法;3. 犯罪的结果和后果;4. 犯罪的主体特征;5.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五、量刑程序量刑程序应当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公正、公开和透明。

量刑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1. 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事实进行详细调查核实;2. 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意见;3. 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社会适应能力;4. 充分权衡各种量刑因素,并给予充分解释和证明。

六、获得指导和异议处理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如对量刑指导有异议,可以向法官提出书面申请。

法官应及时核实事实,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理由,并作出相应决定。

七、监督和评估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进行监督,确保量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量刑指导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八、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有关规定。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法院将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为《天津市量刑指导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刑罚的适用,保障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2021年,我国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罪分别做出了相应的刑罚,体现了对于不同情况的综合考量和区别对待。

其次,对于情节严重的诈骗罪,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四)伪造、变造财政部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五)伪造、变造公证机关、仲裁机构的文书的;(六)伪造、变造合同、票据、收据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对于不同情节的诈骗罪所处的刑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诈骗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此外,对于情节较轻的诈骗罪,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数额较大的;(二)多次骗取财物的;(三)采用虚构事实的。

这些规定针对情节较轻的诈骗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刑罚,体现了对于不同情节的区别对待和适用刑法的灵活性。

总的来说,2021年的诈骗罪量刑标准在继承和发展以往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和完善了对于不同情节的诈骗罪所处的刑罚,体现了对于不同情况的综合考量和区别对待。

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使他人受到损害并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七年,并可以并处罚金。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以下几个要素:主观故意、目的和结果、数额大小、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首先是主观故意,量刑会根据犯罪主观故意的轻重进行酌情处罚。

如果犯罪主观故意明显,对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判处的刑罚会相应加重。

其次是目的和结果,量刑会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目的和所造成的后果。

如果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巨额财物,犯罪结果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判处的刑罚会相对严厉。

第三是数额大小,量刑会对犯罪涉及的财产数额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而言,财产数额越大,判处的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第四是犯罪手段,量刑会根据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予以考虑。

如果犯罪手段狡猾,使用了高科技手段或者伪造文书等,判处的刑罚也会相应增加。

第五是犯罪次数,如果犯罪行为属于多次作案,并且数额较大,判处的刑罚会相对较重。

第六是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考虑。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判处的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犯罪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特别严重的诈骗行为,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裁判。

对于不同情节的诈骗罪行,司法机关会依法量刑,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诈骗是指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将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下面将就诈骗金额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的诈骗案件,通常指涉及数千元至数万元的范围。

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属于轻微诈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额较小的诈骗案件,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具体刑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案件,指涉及数十万元以上的范围。

这类案件属于严重诈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案件,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具体刑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对于涉及数额巨大的诈骗案件,还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刑罚,甚至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诈骗金额的大小外,判决的轻重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了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诈骗,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总的来说,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的。

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将会有不同的刑罚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悔罪情况,对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也可以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案件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对诈骗犯罪的认识,减少诈骗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的,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将会有不同的刑罚标准。

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悔罪情况,对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也可以从轻处罚。

希望通过对诈骗金额量刑标准的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指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相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2021年的诈骗罪量刑标准也有一些新的调整。

下面将就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诈骗罪的刑法责任,主要看的是犯罪的数额大小。

犯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其次,2021年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对于严重的诈骗犯罪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

再者,除了犯罪数额的大小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其他特定情形下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比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社会信息网络的普及和诈骗手段的变化,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的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制裁。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诈骗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诈骗犯罪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同时,对于广大群众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识别诈骗的能力,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等因素来进行判断和裁决的。

而2021年的新修订刑法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也有了一些调整,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

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一、诈骗罪的定义和特点诈骗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指以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一种侵权性犯罪,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一种利用虚假手段获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质;第三,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施行者往往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财物。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需满足主观方面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明知使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第二,要求达到客观方面的条件,即被害人的财物有实际的损失;第三,需要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性,达到一定的标准。

三、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诈骗罪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考虑因素:1.犯罪的数额大小:较大数额的诈骗犯罪,通常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2.犯罪的情节严重性:如果犯罪行为采用了特别危险的手段,或者涉及到多人、重复作案等情况,也会影响刑罚量刑。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4.犯罪的后果严重性:如果犯罪导致被害人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会加重刑罚。

四、诈骗罪的防范措施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除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加强执法力度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防范:•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各类诈骗手段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提高网络用户对网络诈骗的警惕性,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制,提高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效能,减少诈骗犯罪的空间。

五、结语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

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天津地区诈骗罪构成天津地区量刑标准竞合

天津地区诈骗罪构成天津地区量刑标准竞合

天津地区诈骗罪构成天津地区量刑标准竞合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种类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关联《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至十三199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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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种类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至十三199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量刑起点(天津)天津高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不满5万条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天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5月1号起实行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标准(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后果、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4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3)以赈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4)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诈骗罪种类天津高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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