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开设赌场一个月以上,或者20次以上,赌博金额100万元以上,参加赌博人员达到100人次以上,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赌博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3个月,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地点,增加6个月刑期,赌场经营每增加一个月,增加6个月刑期。
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开设赌场一个月以上,或者20次以上,赌博金额100万元以上,参加赌博人员达到100人次以上,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赌博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3个月,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地点,增加6个月刑期,赌场经营每增加一个月,增加6个月刑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赌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开设赌场累计吸引参赌三场次以上或参赌人员20人以上或获利一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开设赌场具有以下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一)开设赌场经营达一个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二)参赌金额达100万以上或从中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员在100人次以上的。
▲【量刑尺度确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一)赌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二)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经营地点,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三)开设赌场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四)参赌金额每增加20万元或获利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缓刑适用限制】曾因赌博被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治安罚款3次的,不适用缓刑。
聚众赌博是违法的,赌博就需要一个赌博的场所,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以此营利的犯罪。
开设赌场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会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子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新最全)江苏省南京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适当增加基准刑;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江苏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十五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有期徒刑七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期徒刑三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8.21【实施日期】2014.08.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8月21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省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调整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江苏省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定罪标准】江苏省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最新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标准

People don't have to be beautiful, but they must be beautiful.(页眉可删)最新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标准导读: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对抢劫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但是我国各地发生的抢劫情况可能不同,因此法律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范围内作出详细的量刑规定。
下面,带来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4)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抢劫的;(5)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高法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江苏高法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4."认罪"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最新最全)江苏省南京市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十年以上
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20万元
(一)入户盗窃的;
(二)携带凶器盗窃;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减少基准刑
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5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一)入户盗窃的;江苏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十级残疾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
公民不仅生命权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身体健康权也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
实践中,要是有人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一定标准的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由于不同省市在这方面的具体量刑不同,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江苏省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吧。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4)事先有预谋的;(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6)报复伤害他人的;(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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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1款)【2】(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犯罪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犯罪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二)(三)项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五、信用证诈骗罪(含单位)(刑法第195条)【2】(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2】(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2】(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掌握。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含单位)(刑法第205条)【2】(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2】(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2】(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2.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2】(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9】(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30万)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11年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2011]135号,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5万、80万,但江苏2017最新量刑细则确仍为30万、60万)十四、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