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和案例解析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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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
据管理秩序、 信用证管理秩序。 刑法》 与《 分则第三 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侵犯 的复杂客体不 同,该罪 侵犯 的是单一客体。 就立法模式而言 , 金融诈骗罪 的立法模式是结果本位 ,以实际发生了损害结果 为构成要件 , 因此 , 该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 融管理秩序 , 而且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款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对 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 ,次要客体是金融机构 的贷款所有权。③
于 日益复杂而多变的贷款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法 律规制, 是实现罪行法定原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个前提条件。因而有必要对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 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 , 以厘 清三罪之间的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以及主观方面

编造引进资金 、 目等虚假理由的;二 ) 项 ( 使用虚假 的经济合同的;三 ) (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 (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 ;五)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上述关于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以及 贷款诈骗罪三个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 , 可以看出: 高利转贷罪 的主观 目的为“ 转贷牟利 ”而刑法对 , 于骗取贷款罪却没有 明确说 明主观 目的为何 , 而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 目的为“ 非法 占有 目的” 。在客
得”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 ; 最后贷款诈骗罪的犯 罪行为是“ 诈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对于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客 观行为方面 , 关键是要分清 “ 套取”“ 、以欺骗手段” 和“ 诈骗” 这三个行为方面的认定。

1高利转贷罪中的“ 、 套取” 行为与贷款诈骗罪 的“ 诈骗 ” 行为。 根据《 刑法》 的规定 , 高利转贷罪的 行为人必须“ 套取 ” 金融信贷资金然后再高利转贷 他人。也就是说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个 方面, 首先是行为人 “ 套取” 了金融机构 的信贷资 金, 其次才是高利转贷他人牟取利益。 对于“ 套取”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客观行为上虽然法条的表述不同,一个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一个采取概括式的规定,但实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实际上骗取贷款罪之所以产生,就在于贷款诈骗罪无法包含实践中那些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品去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容易混淆。

笔者特整理一下几个案例,对两者之间进行分析:01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基本案情:林某,江西某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7月3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3729.05万元。

辩护意见:(1)江西某科公司在银行的借款,系江西某科公司的单位行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则忍人猿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江西某科公司未隐匿贷款去向,拒不归还,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使用虚假合同作贷款材料仅为民事欺诈,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仅为民事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江西某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出贷款请求系单位行为,不应视为个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但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无罪。

法理解说:单位犯罪为法定犯,法律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个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合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法条和案例解析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课堂PPT)

法条和案例解析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课堂PPT)
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 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解决 资金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 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有还款行为或者有还款意愿,则构 成骗取贷款罪。
2021/5/8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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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 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 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 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方某构成贷款诈骗罪。我们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 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 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 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 就构成贷款诈骗罪。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2(021/53/8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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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 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 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 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 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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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二)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一、法条解读
1、骗取贷款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之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 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 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 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 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 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 金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主 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 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 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 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 造、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 划款证明等在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骗贷款的行为。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证 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 一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 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伪造单位公章、印签骗取贷款,以假货 币作为抵押骗取贷款,以及先借贷后采用欺骗方法拒不退贷等 等,实施了上述诈骗贷款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构成。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 条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论罪”。
2、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1.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无此要求,只要行 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可构成;
2.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及金 融机构财产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仅是金融管 理秩序;
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 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解决 资金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 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有还款行为或者有还款意愿,则构 成骗取贷款罪。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某甲准备做外贸生意,但缺少资金,于是,其伪造了房产 证明,疏通关系,于2012年8月从某银行贷款两笔计200万 元。贷款合同均约定,贷款期限六个月,按月结息。某甲 将贷款资金走入后,因市场下滑,严重亏本,仅归还70万 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其余本息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催交无 望后,发现了其使用虚假证明的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 报案。 案情分析: 该案中,某甲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 200万元,用于做生意,因生意亏损不能归还部分达130万 元,给银行造成损失1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其行 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增设填补了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的空 缺,扩大了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刑事制裁范围。
(二)贷款诈骗罪,本罪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量刑 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 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 属“数额特别巨大”,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 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 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 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 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 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 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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