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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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一
、
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引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其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入手,分别从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刑法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这一要件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故意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明知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贷款,但仍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三、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两个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犯罪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虚构或者隐瞒与贷款有关的事实,以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四、情节严重程度贷款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判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情节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较重。
情节严重的表现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的手段极其恶劣、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等。
结语: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

2020年第6期法治研究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肖中华* 摘 要: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的初衷,在于处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维护金融安全。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以信贷资金安全为内容的贷款秩序。
实务中所认定的许多骗取贷款案,忽视骗取贷款行为自身应有的诈骗性质,对“欺骗手段”作扩大化理解,对骗取贷款行为缺乏实质危险考查,从而导致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过宽。
现行刑法对该罪的结果、情节双重入罪标准的特殊设计,为不当地处罚不具有可罚实质根据的行为提供了支撑。
基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立法上限缩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范围,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要素,是明智之举。
建议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基准,合理规范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在升格法定刑中基于行为已然造成重大损失,再考虑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合理安排法定刑。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 法益 司法困境 立法建议*作者简介: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来,司法实践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刑法理论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性质、基本构造和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亦存在激烈争鸣。
司法实务的困惑和理论界的争论,既反映了骗取贷款罪在解释论上的立场分歧,也折射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领域及相关市场行为的影响,从而给该罪罪刑规范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参考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及法益性质、剖析该罪司法认定疑难争议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骗贷行为的可罚性实质依据,就该罪的未来立法抉择发表管见,以飨同仁。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以及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严密了我国的贷款类罪刑规范体系。
此前,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我国刑法典已经设立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分别从不同角度惩治借款方的诈骗、贷款发放方的违法操作以及借贷方改变贷款用途套利行为。
析贷款诈骗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有 目的) 主体 范 围等 热 点 和 难 点 问题 不 予 归还 。但是 主观 目的的认定却 只 罪的认识 , , 所以 , 有观点认为 , 既然在
刑 法 理 论 , 合 刑 法 的规 定 , 有 关 贷 能够证明 ,行为在 客观上 具有非法 占 款不 能归还的严重 后果 ,就不 能不追 结 对
3 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拒不 归 失败 , . 则使国家受损失 。 这种对国家财 贷款又拒 不归还 ,表明其 已经具有侵 但是 , 它却与贷款诈 骗罪的性 质不 同。
族 ) 辽 宁 辽 阳人 ,辽 宁省 灯 塔 市人 民 还。 , 以虚 假手段取得贷款后 , 列于到 期 产不负责任 的作法 自然应当受到惩罚。
款诈骗罪从诈 骗罪中分 离出来 。19 为人具有 挥霍 、转移贷款等 侵 占贷 款 宜认定为贷款诈骗 罪。 7 9 否则 , 就很难避 年刑法典第 1 3条完全 纳 了该决定 的具体表 现 。在到 期不 能归还贷款且 免客观 归罪的倾 向 ,更是违 背立法原 9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
会 委 员 , 要 从 事刑 法 、 诉 法 方 面研 占贷款的 客观事 实 ,足 以证明其具 有 放任态度是 一种 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 主 刑 究 ;徐 风 德 (9 0 ) 男 ( 族 ) 16- , 汉 ,辽 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因此 , 当认定构 成 而间接故 意是没有 犯罪的 目的 。既然 应
关键词 :贷款 诈骗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 ;单 位 贷 款 诈 骗 犯 罪
【 图 分 类 号 :D 6 1 中 F1
【 献标 识 码 :A 文
2 以虚 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 有~些人甚 至不惜用银行贷款在冒险 , .
还 ,但有偿 还能 力或基本 具有偿还 能 以至于发 生不 能归还巨额借款 的严重 力 。以上 两种情况 一般不 宜定贷款 诈 后果 。这 种人在主 观上表现 为一种放 骗罪 。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在诈骗类犯罪中,具体包括了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等。
其中的贷款诈骗罪,骗取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的贷款,当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也不能认定构成此罪。
但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情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那到底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详细解答。
在诈骗类犯罪中,具体包括了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等。
其中的贷款诈骗罪,骗取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的贷款,当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也不能认定构成此罪。
但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情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那到底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详细解答。
▲一、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的贷 款 , 额较 大 的行 为 。 当前 , 金融 犯 罪 中 , 数 在 贷 款诈 骗罪 的 发 案 率 有 逐 渐 上 升 的趋 势 。 由 于 《 刑 法 》 13条 对贷 款诈 骗 罪 的主体 范 围和行 为 人 主 第 9
20 0 9年 7 月
山 西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1 l h nX Oi c d n 0 ma 0 S a i IeA a e P c
J I .o 9 u. 2 0
V . 7 NO. 0I1 3
1 7卷
第3
【 法学研究】
贷 款 诈 骗 罪 司 法 认 定 若 干 问题 探 析
次 , 其他 方法 ” 对“ 的理解 应 当贯 穿于贷款合 同的 签订和履 行 的全过程 。
关键词 :贷款诈骗 罪 ; 法 占有 ; 非 司法认 定
中 图分 类号 : 9 4 3 D 2.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6 5 2 0 ) 3— 0 8— 4 1 7 — 8 X( 0 9 0 0 4 0
张秋芳 : 贷款诈骗 罪 司法认 定若干 问题探 析 诈骗罪定 罪处罚 , 背罪 刑 法定 原则 。在 刑法 没 有 违
条 明确规定 , 承担 刑 事责 任 以法 律规 定某 种 犯 单位 罪是单 位犯罪 为前 提 , 而刑 法第 l3条所 规定 的贷 9 款诈 骗罪的犯罪 主体是 自然 人而不是单 位 , 因此 , 如 果单 位实施 了贷 款诈 骗行 为 , 则对 该 行为 以合 同诈
观非法 占有 目的的 规定 不 够 明确 , 致 在 司法 实 践 导 中难 以把 握 , 出现 了立 法现状 与 司法实践 上 的偏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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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立文夏汉清发布时间:2003-06-11 16:17:41转自/public/detail.php?id=4530谢谢!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
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
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对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违法获得贷款,其行为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因此,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
,我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上的心理活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主观目的对客观行为起支配作用。
一般而言,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根据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既要审查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又要审查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规定使用贷款,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因素。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已提出明确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依据上述规定,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
二、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罪相当普遍,且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定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是:刑法并未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犯罪,应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既不能追究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的认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单位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合同诈骗等,应依据牵连犯的原则也应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的认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虽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自己的行为为单位骗取贷款的,实际上是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如何定罪处罚,《纪要》已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也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既克服了刑法规定的不足,又符合惩治单位犯罪的基本原则,因而不失为当前惩治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最佳选择。
因此,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量刑较为合适。
三、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的“其他方法”如何理解“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未取得贷款之前,采用上述四种方法以外的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骗贷出来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有的认为,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是指除前四种方法以外的诈骗贷款的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借贷后故意转移资金拒不归还的,等等。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诈骗贷款行为,并且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对“其他方法”的理解既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其他方法的理解与前面四种贷款诈骗的方法不具有可比性,对刑法盖然性规定的理解也过于片面。
至于“其他方法”作何种理解,依据这种观点可以得出合理结论。
“根据罪刑法定的时代精神,刑法的功能以注重保护人权的同时,应向社会保障方面倾斜。
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将各种实质的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只有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在其外延模糊的语义范围内就可以对刑法规范本身进行符合社会形势的解释。
通过这种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往往符合立法原意,但却又不局限地超越了这一立法原理。
”①因此,我们认为,在合法取得贷款资金后,还本付息前,又基于其它原因,如经营亏本等,但并未丧失还贷能力,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己私利产生了不归还贷款的故意,进而作了隐瞒、转移贷款资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甚至以虚假的理由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割于对方,致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收回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中“其他方法”。
四、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如何认定贷款纠纷指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履行借款协议,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贷款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诈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都发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可能不偿还贷款本息,都可能丧失还本付息的能力等。
但二者发生的条件不同,且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同,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要划表二者的界限,首先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
贷款纠纷中的借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贷款诈骗的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以及为之所作准备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人根本没有承担民事义务的意图。
如果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贷款,或者市场行情发生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债务不能偿还,导致行为人缺乏还贷能力等,只要借款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即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遭受重大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只能按一般的贷款纠纷处理。
我们认为,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应按照《纪要》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贷款诈骗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明确的定义。
我们认为,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其阶段中,因各种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这些状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
贷款诈骗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同样也存在停止状态,行为人产生犯意后,一个完整的贷款诈骗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先进行必要的甚至是充分的犯罪准备活动,继而着手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最后臻于完成预期的贷款诈骗。
因此,认定贷款诈骗的罪的停止形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行为人为实施贷款诈骗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如伪造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即为贷款诈骗罪的预备。
贷款诈骗实行行为的“着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方面行为人以诈骗贷款的意思,开始实施贷款诈骗客观方面的行为;客观方面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
就具体案件而言,行为人开始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才可以认定贷款诈骗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在申请贷款时,才能给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形成侵害的可能性。
行为人着手实施贷款诈骗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人揭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及时发现等,并未产生预期的后果则为贷款诈骗罪的未遂。
行为人着手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后,本人自动放弃了贷款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阻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则为贷款诈骗罪的中止。
如果行为人虽已放弃犯罪意图但并未有效阻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自己发放贷款表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经齐备,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则为贷款诈骗罪的既遂。
六、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三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竟合时,应适用特别法而排斥普通法,对行为人应以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定罪处刑。
我们认为,对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理论上的探讨,对司法实践中分清三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都是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方面都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财物的所有人“自愿地”将财物交出。
但两罪又有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犯罪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侵害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是复杂客体,而诈骗罪侵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受害人的各种财物;(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5种行为方式,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无此限制。
2、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