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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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认定若干问题探讨

信用卡诈骗认定若干问题探讨

卡银行及联营机构 的营业 网点存取款、 办理转账结算 的一种信用 有人的灵活性 从而更易成为欺诈对 象。在此意义上 .可 以认为
凭证和支付手段 。在市场经济与电子信息技术推动下 , 用卡业 自动取款机是人 的意思 的延伸 , 信 或者说是发卡行的代理 。 事实上 , 在我 国迅猛发展。 信用卡诈骗 犯罪作为信用卡 业发展的负面产 对 自动取款机 的不正 当使用已经影响到其所 有人的意思活动 ,因
展 .通过电脑的作用 通过人工模拟 .机器也可 以按 照人所传递 名 .应 ” 从一重处断 .按盗窃 罪定 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 为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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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认定若干问题探讨
一兰海 华 陈 刚 江西公安高等 专科学校 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专营公司向信用 良好的单位和 的程序加以控制 . 自动取款机而言 通过输入一定的程序 . 就 其 个人签发的 、可 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 ,并可在发 对信用卡的识 别与人识 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 . 只不过并不具
物 .也随之 呈蔓延趋势 。据 《 中国青年报》 相关报道 .经估算 . 此 .卡诈骗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在 1 05 亿元人 民 三 单位 持卡人擅 自使用单位卡的性质认定
币左右 .公安机关共计破获信 用卡犯罪 案件 1 3 起 .涉案金额 5 8 东 、福建 、四川等经济发达 、人 口较密集 的地 区。 认定 问题 尚存较 多分歧意见 。本文将对信 用卡诈骗行为方式 的认 定 中的一些疑难 问题进行探讨 。
信用卡消费结算时 , 私下重 复刷卡 . 非法 占有信用卡资金 的行 为。 侵 占罪。 对此行 为如何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应根据主体 的不 同身份而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新问题的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新问题的司法认定
《 罪研 究 》2 1 年 第 6期 犯 01
检 察 官 论坛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新 问题 的司法认定
谭 滨 王 戎
随着 信 用卡 事业 的蓬勃 发展 ,利 用信 用 卡进行 诈骗 活动 日益 猖獗 ,涉 案数额 也越 来越 大 ,对 金融 管理秩 序造 成 了严重危 害 。信用 卡诈 骗危 害性甚 大 ,据报 道 ,仅 20 境 内信 05年 用 卡诈 骗造 成 的经 济损 失约 在 1亿元 人 民币左 右 ,且犯 罪 日趋 呈现 智 能化 、高科技 化 、网 络化和 国际化 的特 点 。今 年初 ,国务 院批准 上海 启动 国 际金融 中心 建设 ,在此 大背 景下 ,
信用卡犯罪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伪造信用卡并加 以使用 、抢劫、 诈骗 、抢夺 、侵 占信 用卡 并加 以使 用 、拾得信 用 卡并使 用 等行 为 ,理论界 和 实践界 已经 有
过充 分 的探 讨 ,相 关司法 解释 已经 进行 了明确 ,故本 文不 再赘述 。本文将 结合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一 些新类 型 、 尚存 在 一定争 议 的涉及信 用 卡犯 罪行 为进行 探 讨 ,以期 能为实 践 中妥
区 检察 院 曾经办理 过 一起案 件 ,犯罪 嫌疑 人发 现 自己申领 的某商 业银行 网上银行 账户 的初
始 密码均 一致 ,通 过在 网上 猜配 与 自己卡号相 邻 的信 用 卡 的原始 密码后 ,通 过 网上转账 , 骗 取 多名 被 害人钱 款 。二是 利用 网络 伪造 信用 卡并 使用 。这类 犯 罪又分 为两 种 ,一种 是行 为 人在 管理信 用 卡信 息 的计 算机 信息 系统 中, 设信 用卡 账户 信 息, 虚 并在 客户 服务 终端 上使 用 这些 非法信 用卡 信 息进 行 诈骗 活动 , 如青 岛 曾某 伪造 信用 卡和信 用卡 诈骗 案 。 还有 一种是 利 用 网络 窃取 他人 信用 卡资料 后伪 造信 用卡 并使用 的 ,也就 是俗称 的 “ 网络 钓鱼 ” 。如 20 05 年 ,北 京 、广西 公安机 关先 后破 获 了假 冒银行 网站 盗划 资金 的案 件 。行 为 人在互 联 网上 向 用 户发 送虚 假 电子 邮件 ,诱骗 银行 卡客 户登录 与真 银行 网站 页面 完全 一致 的假 网站填 写个 人 资料 、账 户号码 及 密码等 内容 。黑龙江 一犯 罪嫌 疑人 利用 购物 网站窃 取 持卡人 的信 息 , 累计推 算 出 16 个有 效银 行卡 卡号 , 解 了其 中 7万 多个密 码 , 造 了 80 5万 破 伪 8 0多张银 行卡 ,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2篇)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信用卡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信用卡犯罪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我国,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

本文将从信用卡犯罪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及刑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用卡犯罪的定义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 信用卡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款等行为。

4. 信用卡套现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将信用卡透支额度转换为现金的行为。

5. 信用卡洗钱罪:指利用信用卡进行洗钱活动的行为。

二、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原则1. 刑法原则: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 民法原则: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3. 行政法原则: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

4. 国际法原则:在涉及跨国信用卡犯罪时,适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三、信用卡犯罪主要罪名及刑罚1. 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1)构成要件: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在当今社会中,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也日益猖獗。

本文旨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以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得或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点包括:获取信用卡信息的手段多样,欺诈行为狡猾隐蔽,甚至采用跨国作案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未经持卡人同意;三是使用、制造、买卖、提供信用卡信息或非法获得、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罪也给予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可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等一系列刑罚。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给予受害人更多的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内部审计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阻止信用卡诈骗行为。

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提高警惕,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合理使用信用卡并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

五、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常常涉及跨国犯罪作案,因此,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对于打击信用卡诈骗罪至关重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国际法律体系,共享相关信息和情报,并加强司法协助,加大对跨国信用卡诈骗团伙的追捕和打击力度。

六、信用卡诈骗罪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用卡诈骗罪的手段也在不断演变。

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

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

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要旨: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冒用被害人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要旨: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文号:(2018)京0117刑初31号3、银行同意分期还款,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裁判要旨:银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达成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应按照分期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此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例文号:(2016)京0102刑初148号4、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裁判要旨: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对“冒用”的通常理解,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为。

本案在准确理解刑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为认定非典型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

案例文号:(2009)青羊刑初字第55号5、案发前已归还的透支款不应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后频繁透支,对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款项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扣除。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之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之司法认定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 2 0 ( 0 0 0 —o 10 1 0 — 6 3 2 1 ) 30 7 - 6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 0 5年 至 2 0 0 8年 8月 , 基 层 法 院 审 结 金 某
诈 骗必 须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对 于虚 假型 、 但 作废 型、 冒用 型却 没 有 明 确规 定 。从 实证 法 学 派 的角 度来 看 , 似乎 只要 这 三 种 类 型 达 到数 额 较 大 的标
融 诈 骗犯 罪 案 件 1 2件 , 中 1 5件 信 用 卡诈 骗 6 其 3 罪案 件 中 , 恶意 透支 的 共 1 9件 , 8 , 0 占 1 伪造 信
用 卡 的共 7件 , 5 , 占 冒用 信 用 卡 的共 1 9件 , 占
1 。在经 济发 展 的 背 景 下 , 用 卡诈 骗 越 来 越 4 信
第 3 期 2] 0 0年 6月
华 北 电力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 n ofN rh C ia Ee ti o Unv riy S c a cin e ) o aJ o t hn lc r P wer ies { ( o i l e c s r c S
认 定 , 分析 本罪 相关 规定 的几个 问题 , 并 以期对 司
法、 立法 工作 有所 裨益 。
虚 假 型 、 废 型 、 用 型 ①是 否 需 要 以 “ 作 冒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构 成 要 件 为
我 国刑法 第 1 6 明确 了恶 意透 支 型信用 卡 9条
19 9 6年 , 用 卡 诈 骗 罪 正 式 从 诈 骗 罪 中 独 立 出 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O 一 o6 一 o 17- 2 5( 02) 1 0 5 4
总Hale Waihona Puke 7 7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司法认定 中若干疑难 问题探析
胡 静 魏 亚 男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妨 害信用卡 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恶意透支作 出了进一步规定, 并确 定了“ 经发 卡银行 两次催收后 超过三 个 月仍不 归还”的 限制 条件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大甚至特别巨大 , 明显超出其还款能力 , 非法 占有的 目的十分明显 , 如果这种行为也要求 “ 经银行催收 不还”罪犯可能早 已远走高飞或者转移财产。【 , 3 笔者认为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 既是非法 占有 目的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 也是对非法 占有 目的的一种推定 , 应作为认定恶意透支的必要条件。 1规定 “ .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是认定 “ 非法占有 目的” 的需要。我国刑法 通 说认 为 , 法 占有 目的与犯 罪 故意 的性质 不 同 , 非 是超 出了客观 构成 要件 的 “ 主观超 过 因素” 。在 认定
的, 是否属 于恶 意透支 。行为人 不管初 期恶 意如何严 重 , 如果 经过 发卡行 催收后 能归 还透支欠 款 , 说 则 明其 恶意 已经 不复存在 , 能 以恶意透 支定 论 。 不 另 一方 面 ,经发 卡银行两 次催 收后 超过 三个月仍 不归 还” 不必 然推定 为 “ “ 并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 对 于实践 中有 的持卡人 因短期 资金周转 不灵 或者 因客观原 因无法 及时还 款 , 情况 下持卡 人 向发 卡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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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迅速发展,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从而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并予以处罚带来了新的挑战。

文章提出对于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罪的界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二是犯罪行为方式的本质属性上述问题均直接影响到罪名界定。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 司法认定 完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迅速发展,涉及信用长诈骗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从而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并予以处罚带来了新的挑战。

曾出现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银行ATM机程序,从中获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号和密码,随后又利用这些信息大量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

对于这类情况,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分歧 刑法理论上,盗窃犯罪乍骗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盗窃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贝寸产损失并非出于其错误认识和“自愿”行为;诈骗犯罪则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被害人由此产生错觉,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处分财产。

但司法实践中,针对客观方面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定性认识上的分歧不可避免。

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等同于”盗窃信用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因为信用卡的卡号、密码是一定财产价值的载体,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对信用卡的安全性处于失控状态,故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同时卡号、密码作为信用卡真实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输入符合要求,对ATM机而占就是
张”真”的信用卡,其确认交易、履行付款义务并无过错,银行也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交际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损失系行为人秘密窃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错误认识后被人骗取。

此外,行为人窃取卡号、密码在整个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并最终导致持卡人的实际损失,而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实现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为,不影响丰行为秘密窃取性质的认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构成信用乍骗罪。

理由是行为人窃取卡号、密码以及伪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属于”伪造信用卡使用”,其数行为之间具有牟连父系,同时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

由于刑法分则对此未作特别规定,故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但伪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轻重之分,故应以其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罪的界定,特别是类似上述犯罪行为的定性,关键要解决两个问
题:一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二是犯罪行为方式的本质属性。

上述问题均直接影响到罪名界定。

[!--empirenews.page--] 1、从犯罪结果分析直接受到侵害的对象 正确界定信用卡乍骗罪与盗窃罪的要点,首先在于被害人的确定。

如果直接受害的是持卡人,无疑符合盗窃犯罪的特征;如果直接受害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则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

对此,需要从两个方面讨论: 第一,如何看待涉案各方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确立了契约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归责体系下,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的,即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需过错这一要件。

持人与金融机卡句之问存在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持卡人直接与金融机构发牛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持人没有违约行为(已尽注意义务),其账户损失应当完仝归责于金融机构,而不论其在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应当先行赔付持人损失,至于金融机构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最终责任主体追偿。

[1] [2]下一页 第二,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直接承受主体为何?如果卡号、密码的失窃并非出于持人凸身因素,而且持人对此事先无法预见并难以避免,显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金融机构则不然,即使其同样不知情,但倘若客户信息资料在金融机构范围内被窃,就其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当认为其违法了约定的保密义务,即主观上无过错不能作为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理由。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在金融机构保管之下的持人尚未提取的账户钱款,应当以公共财产论而并非公民私人财产,故金融机构须直接承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成为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

2、从犯罪过程分析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正确界定信用阼骗罪与盗窃罪的要点,关键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本质。

盗窃与诈骗犯罪的行为结构、行为方式均有不同。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界限主要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于段、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加以考察。

以该案为例,行为人获取信息、伪造信用卡只是为了其使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占有钱款创造了必要条件,但并等于已经实际占有了相应财产,因为作为财产保管者的金融机构,此时依然实际控制财,行为人犯罪目的能否真正实现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关键还要取决:使剐伪造的信用卡能否欺骗成功。

如果无法取款,那么此前的窃取、伪造行为部将成为徒劳。

显然,该行为对于财产的保管者即金融机构柬说,并不具有秘密性的特征,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其“自愿”交付钱款的欺骗性特征。

这里还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即ATM机等机器能否作为适格的诈骗行为的对象?传统观点认为诈骗的对象仪限于能够产生思想的生物,如果不存在思想能力,则根本不可能对事实有所认识,也就谈不上认识错误和被骗的问题。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电腑的作用,机器也可以接受人所传递给它的信息并作出人所予哽期的反应,在一定范围内,机器的思想能力与作用方式和人是一样的,而日.可以通过人输入一定的程式加以控制。

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机器系人意志的延仲,或者说是所有者的代理,对其不当使用已经影响到其所有人的意思活动,对其实施的欺诈行为应受到欺诈罪的规范,故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

[!--empirenews.page--] 3、从犯罪构成分析受到侵犯的客体 正确界定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要点,核心在于犯罪构成中的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护的某种法益。

由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故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意味着发挥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即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使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

可见,犯罪客伟作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对于确定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质具仃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仅涉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无疑符合盗窃犯罪’徉体的要件;如果所侵犯的法益还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则符合金融诈骗犯罪复杂客体的要件。

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钱款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柯权,其窃取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信用卡的公共信用以及信用的发行权。

而刚时侵犯了两种法益,符合刑法分则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复杂客体的构成要件,据此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符合设置该犯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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