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认定及共同犯罪人 分类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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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2.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1)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的 共犯的要件。 (2)共犯独立性说 狭义的共犯根据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 并不要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三)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犯指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责任共犯说 共犯者将正犯者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 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 Mayer的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 了杀人犯。” 2.不法共犯说(违法共犯论) 由于共犯者诱使正犯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行为,因而应受处罚。 3.惹起(因果共犯论)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 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 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B.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 果。 C.教唆对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从犯的种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 包括两类人员: A.次要的实行犯 B.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A.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径直适用。如120条。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A.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B.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C.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2)胁从犯刑事责任 A.认定 ——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B.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 用的大小。

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3篇)

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3篇)

第1篇共犯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共犯法律规定了共犯的构成要件、共犯的种类、共犯人的责任以及共犯的处罚原则。

以下是对共犯法律规定类型的详细阐述。

一、共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犯的主体要件是指参与共犯的各个人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共犯中,主体要件要求共犯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共犯的客体要件是指共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共犯的客体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

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3. 主观要件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各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客观要件共犯的客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共犯的客观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性、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共犯的种类1. 犯罪既遂共犯犯罪既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既遂者相同。

2. 犯罪未遂共犯犯罪未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未遂者相同。

3. 犯罪中止共犯犯罪中止共犯是指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者相同。

4. 犯罪预备共犯犯罪预备共犯是指共犯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预备者相同。

5. 犯罪共同故意共犯犯罪共同故意共犯是指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共同故意者相同。

三、共犯人的责任1. 主犯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犯_法律规定(3篇)

共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犯,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规定,旨在明确共犯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共犯的法律规定,从共犯的构成要件、共犯的类型、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共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犯的构成,首先要求主体要件,即共犯必须由二人以上构成。

这里的“二人以上”,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

2. 客体要件共犯的构成,还要求客体要件,即共犯行为必须侵犯一定的客体。

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等。

共犯行为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体。

3. 客观要件共犯的构成,还要求客观要件,即共犯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客观事实。

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

共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行为,即共犯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4. 主观要件共犯的构成,最后要求主观要件,即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共犯的类型1. 犯罪共同形态犯罪共同形态,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罪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根据犯罪共同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共同正犯:共犯人之间在犯罪过程中,各自独立地实施犯罪行为,但彼此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被教唆的人实施了犯罪。

(3)帮助犯:帮助犯是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

(4)从犯:从犯是指为正犯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

2. 犯罪分工形态犯罪分工形态,是指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关系。

根据犯罪分工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实行犯: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在很多的犯罪⾏为中都有可能尊存在共同犯罪,但是在法律上对于共同犯罪有相应的分类。

很多⼈对于这点了解得不是特别清楚,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来进⾏共同犯罪⾏为的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1)⼀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是为实施某种犯罪⽽临时结合,⼀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犯,是指⼆⼈以上共同直接实⾏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共犯⼈都是实⾏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着犯罪分⼯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实施共犯⾏为的实⾏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实施的犯罪⾏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以上的共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实⾏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的共犯故意,是在实⾏着⼿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为,⽽且其⾏为是犯罪结果发⽣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1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1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摘要]古今中外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归定纷繁复杂。

如有的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有的分为一级主犯、事先从犯和事后从犯,有的则没有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

本文主要结合中外不同法系的理论分类反思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以及提出如何完善对共同犯罪人分类。

[关键词]共同犯罪人;犯罪分工分类;双层递进式分类模式一、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

从实质上看,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因此将分工分类法称为形式分类法,与此相对应,以作用大小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则被称为实质分类法。

(一)形式分类法形式分类法内部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

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其区别有二:一是组织犯是否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二是使用正犯的概念还是使用实行犯的概念。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

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

(二)实质分类法根据实质分类法,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对主犯和从犯的处罚存在显著差别。

可见实质分类法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二、对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反思与完善(一)现行刑法典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其不足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一种充满“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9条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是一种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本文主张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间接正犯、“过限”行为、同时犯等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在实践中应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总之,共同犯罪理论博大精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共同故意共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

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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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认定及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一)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9条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是一种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本文主张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间接正犯、“过限”行为、同时犯等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在实践中应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总之,共同犯罪理论博大精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共同故意共犯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
方向。

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

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

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现在,我将对下面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

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

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一、必须二人以上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对这种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

单位犯罪,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一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

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
内容完全相同。

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

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

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

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

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

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

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承认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

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
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三、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

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犯罪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

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因此;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而“共谋”却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这涉及到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我认为有共谋就是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

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有3种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

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

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

三是自动放弃。

这三种情况的“共谋”虽未参与实行,也可成立共犯。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不认为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犯。

返过来说,我国刑法强调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但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例
外。

(2)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所谓间接共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

这涉及到实行犯的一种分类。

实行犯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或者行为。

实行犯通常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肢体去实行犯罪行为,如伸手扒窃、举刀杀人等等,这是直接实行犯罪。

此外,直接实行犯罪也包括利用工具犯罪的情况,如唆狗咬人(伤害),训练猴子入室盗窃,等等。

但是,还存在利用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称为间接行为。

因为在这种场合,被利用的已经不是没有意志、意识的工具或者动物,而是有意志、有意识的“人”,一种形似独立犯罪主体的人。

当行为人利用这种形似犯罪主体的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

间接实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比如说,利用未成年人去盗窃。

二是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

(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

返过来,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就以共犯论处。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判断事先事后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一般为是否既遂。

没有既遂的是事先,已经既遂的是事后。

(4)“过限”行为不认为是共犯。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

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叫做共犯的过限行为。

对于共犯中发生
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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